4·15幼童香港便溺事件
好啊好啊註:轉自百度百科。如想觀看照片的話請點擊http://baike.baidu.com/view/13030451.htm?fromtitle=4%C2%B715%E5%A5%B3%E7%AB%A5%E9%A6%99%E6%B8%AF%E5%B0%8F%E4%BE%BF%E4%BA%8B%E4%BB%B6&fromid=13787447&type=syn
2014年4月15日,在香港旺角街頭,一對大陸夫妻因小孩要方便無法及時等到進衛生間,讓孩子在街頭直接便溺。期間被路過的港人王某拍下,大陸夫妻要求取走拍攝內容遭拒,進而引起雙方衝突。[1]
隨後大陸媒體4月21日開始報導此事。由於多個誤解和流言的發酵,該事逐漸擴展成陸港兩地網民之間的一場風波。並有部分過激言論出現。
4月26日起,大陸媒體明顯降溫,此事趨於平靜。
一.根據媒體相關報導及現場視頻整理的事情經過
2014年4月15日,一對大陸夫妻與兒子在香港旺角旅遊期間,因小孩要方便無法及時等到進衛生間,夫妻讓孩子在街頭方便。其間,一香港青年王某對小童當街方便過程進行拍攝,孩子父親發現後想取回拍攝內容,王某不給。這期間,另一對香港情侶加入該事件。其中身穿藍衣的香港男子姓吳。據其事後所述, 4月15日下午5點左右,他和女友在途經事發現場的旺角西洋菜南街時,看到一對手抱嬰兒的內地夫婦,因被一名綠衫青年用相機拍下該嬰兒隨地便溺的相片而不滿,雙方發生口角並有肢體衝突。吳先生於是取出手機拍攝,並上前勸解。(以上為媒體報導內容,無視頻或圖片直接印證)
孩子母親在和王某理論時,孩子父親趁王某不注意從側後方試圖搶奪相機。王某與其糾纏中,載有照片的相機記憶卡落地。王某欲彎腰撿拾,被孩子父親一把推開,孩子母親立即倒地抓在手中。王某開始大聲急呼“拿回張卡來!拿回張卡來!報警!報警!”孩子的母親則喊道:“報吧!報吧!報吧!”王某指着她說“你偷東西啊,你偷東西啊!偷了那張卡啊!”(這時孩子開始哭泣)吳某女友對孩子母親說:“要報警打999的啊!”孩子母親則回答”報!報!報!報!我不怕!”王某隨即拿出證件表明自己的記者身份(後證實為香港媒體《壹周刊》的記者),以嚴肅正式的語氣說:”我是報館記者,請給回那張卡。“要求孩子父母歸還記憶卡,但被拒絕。吳某女友隨即徵求王某意見後開始打電話報警。小孩父母見狀試圖攜帶記憶卡離開,吳某的女友一把拉住小孩父親大叫:“報警了!別走!”吳王二人則擋住去路,指責小孩父親:“你別走啊!動手動腳嗎?你好勁啊!你剛才不是很型嗎?動手動腳嗎?”孩子被高聲喊叫嚇得大哭,小孩媽媽立即指責對方:“你把孩子嚇得夠嗆,你要負責的知道嗎!”。這時吳某女友報警電話接通,開始報告衝突地點是旺角,吳某則問王某:“她是不是拿了你的卡?”隨即停止自己的手機拍攝。(本段事發內容來自吳某自行拍攝的視頻,即後來網上流傳的第二段相關視頻,也被稱為事件的“前傳”視頻)
下一段視頻中,開頭就是小孩媽媽抓住綠衣王某的相機帶子拉扯,並一直拽了幾步路才放開,返身撿拾被遺落在身後的嬰兒車。孩子父親則抱着小孩想離開,被王某及吳某情侶攔住,期間鏡頭被旁觀者遮擋幾秒鐘,未見當事人狀況,只聽到吳某女友大叫:“報警啊,有人打架啊!”鏡頭再度對準幾個當事人時,吳某女友正對着孩子爸爸喊叫:“報警了!你別走!”,這三個港人攔住了內地家庭去路。小孩母親企圖用嬰兒車開道,但由於吳某並未避開,嬰兒車撞到他的雙腳。吳某對着孩子母親大喊:“我腳痛啊,你撞到我的腳了!”孩子母親當即用嬰兒車再撞一下。吳某再喊:“你別再撞我啊,車放在這裡!”孩子母親再推車撞到吳某的腳,孩子父親則從側面企圖將吳某推開,吳某用右腳勾住童車保持身體平衡。站穩後吳某抓住嬰兒車指着孩子父親說:“你別走啊你!”並拖着嬰兒車走回小孩媽媽回頭拿車的位置幾步,一邊走一邊叫“返去!(回去)”並叫路人報警。吳某女友則在一旁對着內地夫妻喊:“報了警了,站在那裡啦!”。此時孩子母親開始用嚴厲的語氣對着吳某說:“鬆手!”吳某則回答:“你撞到我的腳了!”孩子媽媽則回答:“你把孩子嚇到了,你知道嗎!”吳某回答:“我不知道!”話音未落,孩子母親就以拳頭用力打擊吳某抓着嬰兒車的手一下,但未能打開其抓着嬰兒車的手。在吳某的錯愕之中,吳某女友大叫:“好啊!你打人!!”路人有人說:“報了警了!”孩子的父親則衝上兩步,將大哭的小孩塞給一個在旁邊拍攝的香港男子(從《壹周刊》後來發布的新聞視頻中看,應該是正舉着數碼相機拍視頻的王某),口中說着:“我把孩子給你吧,你要嗎?”孩子母親則同時大叫:“我不要孩子了!我給你帶好了!”王某隻能躲開。旁邊有人對着孩子父親驚呼:“孩子是你的啊!”孩子則落地後嚎啕大哭,自行走回父親身邊。孩子父親抱起孩子後再猛地大跨步上前推搡王某。衝突現場混亂,大人相互指責,孩子大聲哭泣。吳某女友則在旁邊大聲說:“拍了照!報了警的!”大陸夫妻轉身欲走,吳某上去再度抓住嬰兒車,對他們說:“你別走啊!”孩子父親表情激動對他說:“你有沒有孩子啊?”吳某在說:“你撞到我腳啊!”孩子父親繼續重複:“你有沒有孩子!你有沒有孩子啊!X!你有沒有孩子!你的孩子不拉尿啊!”吳某則在說:“我手都XXXX(聽不清)!”這一階段幾乎兩人都在各說各話,互相之間的話各不相干。這時孩子母親極為激動地開始訴苦:“你說我要是沒去那邊(廁所?)還行,可我去排了好長的隊了!你說我怎麼辦啊我!難道我讓孩子尿褲子嗎?!你說我怎麼辦啊我!你說XXXXXX(聽不清)”吳某也回答了一句聽不清的話。隨後夫妻兩人抬起嬰兒車就走,吳某則拉住不讓走,王某伸手向孩子媽媽要記憶卡。旁邊有人喊:“你別走啊你!”吳某則非常強硬地指着夫妻兩人說:“你不可以走!”孩子媽媽則警告式的大喊:“你鬆開!”然後對伸手要記憶卡的王某說:“警察來了再說。”然後王某也拉住嬰兒車不放。眼見周圍港人越來越多,夫妻兩人只好放棄帶嬰兒車離開的企圖。隨後孩子父親曾經一度悄悄單獨離開現場,被王某發現後也追出人群,在兩人都脫離鏡頭一段時間後,又見到一起回來,但從表情和外觀看,應該沒有打鬥痕跡。期間,孩子母親反覆強調“排隊排了好長的隊,孩子要尿褲子上了,我怎麼辦”、“我家孩子還小,憋得住還好,可他一點兒也憋不住……”等等解釋孩子當街便溺原因的話。吳某則抓着嬰兒車站在一側等候警察,欲以嬰兒車作為孩子母親襲擊傷人的物證。旁觀者開始相互詢問及議論。有人覺得車子撞到一下就不讓大陸家庭離開有點小題大做了,旁人則解釋是因為小孩拉尿被拍,孩子父母搶走了記憶卡不還,所以報了警……等等。稍後孩子媽媽指責吳某抓了她手腕,吳某則回擊:“你不撞我我不抓你啊!”然後雙方態勢稍微緩和,但周圍噪音太大,聽不清楚接下來幾十秒的對話。看起來應該是孩子媽媽繼續在向吳某的女友解釋讓孩子就地解決的苦衷。接着可以聽到孩子爸爸清晰的話:“我們已經去過洗手間了,排隊都去過了,你說要是把孩子憋壞了怎麼辦……”吳某的女朋友說:“……就在門口啊!“孩子媽媽繼續辯解:”你有沒有孩子!我們都等了半個小時了!“吳某女友指着某個方向說:”那你可以去那裡啊!那裡有洗手間啊!”孩子媽媽解釋,“我們不知道哪裡有洗手間。”吳某女友說:“你不知道哪裡有,你可以問人啊。”,內地媽媽反而當場反問“哪裡有洗手間啊?我問你!”,吳某女友回答“對面有啊”,內地媽媽激動質問“對面哪裡有啊!”,當獲得回答“對面XX(聽不清)就有啊”時,夫妻兩人不再出聲,停止辯解。這時旁觀者有人喊“警察到了”,雙方不再爭吵,接着警察出現,視頻停止拍攝。
在該段視頻中,記者王某在吳某介入後,大多數時間不再是衝突核心人物,因此有機會在現場不斷高舉相機拍攝,周圍圍觀的香港人也有不少拿出手機拍攝。其後也有少量疑似王某拍攝的視頻片段出現在《壹周刊》的新聞視頻中。
在視頻的結尾,一位香港警員接報之後抵達現場處理,但視頻未拍攝到警員處置的過程。
這部分情況由一旁觀港人拍下視頻,並發布在互聯網上。這段視頻是各個媒體最先發現並轉發的事件相關視頻。香港媒體大多數簡稱其為《MK青年大戰強國人》視頻(後文中簡稱為“MK視頻”)。
根據香港媒體的報道,警員隨後將這對夫婦帶到警局處理。經調查後,丈夫獲無條件釋放,妻子因涉襲擊他人被捕,准保釋外出,但必須5月中旬到香港警署報到接受進一步調查。[1]
二.事件進展
2014年4月21日,鳳凰視頻發布了後半段視頻,即“MK”視頻。著名記者、主持人閭丘露薇在其個人認證微博上稱,孩子當街便溺,有路人拍照,遭孩子父親搶走相機和記憶卡,孩子母親打了路人一耳光。片中白衣青年看不過眼報警,並且阻止夫妻離開,雙方爭執,青年遭人用嬰兒車推撞。警察到場調查後,父親無條件釋放,母親涉嫌襲擊被捕,准保釋,五月中需到警局報到。(事件陷入爭議後,閭丘露薇解釋其微博文字內容並非完整的事件概況,而是根據香港媒體的相關報導,對視頻內容反映事件經過不完整的地方進行補充)
但多名網友在觀看了“前傳”視頻後,在閭丘露薇微博的評論中質疑其文字描述事情經過不準確,他們認為從“前傳”視頻看,母親是用尿布接着孩子的尿,而且沒有打路人,只打了拉車人的手。閭丘露薇此篇微博隨即招來網友責罵,截至20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該條微博已有接近三萬五千條評論。在評論中,網友幾乎一邊倒的指責閭丘露薇隱瞞事實,忽略了父母主動帶小孩去廁所排隊並且在小孩小便時母親專門用紙尿布接住的細節,但是對於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孩子私處的畫面並未提及。
最後以上指責被網友“釋不歸”總結成了“鳳凰視頻四宗罪”:1、你隱瞞了父母主動帶小孩去廁所排隊很久直到小孩終於憋不住。2、你隱瞞了小孩尿尿時母親專門用紙尿布接住。3、你隱瞞了母親還把紙尿布裝入口袋提着。4、你隱瞞了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小女孩私處後父母才奪記憶卡。
相關資料:“鳳凰視頻四宗罪”的事後澄清
其實第1點在和閭丘露薇所發微博一起發出的“MK”視頻中已經包含。閭丘露薇後來解釋說文字只是補充視頻沒包含的事情部分經過,因此她沒有將視頻內已經表現的內容包含在內;
第2、4點在稍後的其他視頻、照片及警方的案件通報中得到澄清,孩子是男孩,在其他照片中現場有直接落在地面的糞便。在稍後的照片,也就是被媒體廣泛引用引起網友誤解的照片中,孩子媽媽用一大張極似紙尿片的大紙巾用手托着兜住男孩肛門處擦拭,看起來很像為女孩接尿。而直接落地的糞便則被另一張大紙巾直接覆蓋,看起來好像有紙尿片放在地上。
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某曾經直接拍攝男童的私處,已有的三張照片都是從蹲地姿態的男童側面或側後拍攝,只能看見部分臀部及大腿,而且畫面中小孩、父親、母親及糞便的所占空間大小基本接近,顯示照片以小童便溺及父母當時狀態為整體內容,而並非以小孩裸露部分為圖像重點。
第4點的另外一個不實之處,是調換了事發經過的先後次序,造成“先有港人拉扯叱喝”,後有“父母奪卡”的錯覺。核實“前傳”視頻中開頭部分可見,港人王某初始被動躲避大陸父親追擊拉扯,並未高聲喊叫,也未主動還手。當落地的記憶卡被小孩母親搶走後,王某才開始高聲叱喝,並試圖搶回,其後港人吳某也開始高聲叱喝。
第3點雖然部分屬實(不是將紙尿片裝入口袋,而是將可能包有糞便的紙巾裝入一個紙袋),但是從拍攝事發時間較早的“前傳”視頻中可以分辨,當母親做這一行為時,孩子的父親已經追着王某拉扯一段時間,孩子褲子已經穿好,所站位置也已經明顯遠離便溺時靠近馬路的人行路邊緣,而是人行路靠近店鋪的位置(約3~5米距離)。加上孩子便溺時,父母並未事先在地上鋪墊紙巾或報紙。部分網友質疑,該行為可能是在產生拍照和爭執後的事後彌補行為,而並非事先有預備的清潔計劃。
但當天“鳳凰視頻四宗罪”影響甚大,網友評論多缺乏冷靜分析。有網友指出閭丘露薇沒有考慮保護未成年人,轉發清晰圖片,不顧視頻中被嚇得哇哇大哭的孩子,誤導輿論,缺乏基本的愛心。紛紛要求閭丘露薇出面道歉。而新浪等媒體也各自有相關評論文章指責閭丘露薇轉述事情經過不公正,當事港人沒有人情。
2014年4月23日早上發行的《北京青年報》發表專題新聞《內地幼童香港街頭小便真相調查》[2],引起媒體大量轉發。該篇新聞報導對“真相”的結論基本和“釋不歸”的“鳳凰視頻四宗罪”相同,但通篇除了觀看已有視頻和轉摘網友意見之外,未見有其他的文字表明該記者做過具體針對該事件當事人的“調查”行為。所以該篇“真相”中,依然沿用了“釋不歸”的“鳳凰視頻四宗罪”里的硬傷錯誤——(女孩)(小便)被媽媽(用紙尿片接住)並收拾乾淨,港人(拍女孩私處)招致孩子父母搶奪記憶卡。
但當時無人澄清以上問題,輿論對當事港人和閭丘露薇的指責達到最高峰。
2014年4月23日13點多,新華社在其新聞稿件中稱,他們當天上午電話採訪香港警務處公共關系科,當值新聞主任強調,網上傳說這名2歲幼童是女孩的消息並不準確,該幼童其實是男孩。[3]
擴充資料:新華社電話採訪香港警務處公共關系科新聞稿引起的新爭議
這一由新華社發出的採訪新聞讓事件產生了新的爭執和流言。
在該新聞稿中,新華社記者稱香港警方當值新聞主任的回覆有以下內容:“警方調查發現,內地夫妻讓2歲的兒子當街小便,引起路過的王姓男子不滿,拿出智能手機拍照,”;“警方還表示,在他們的調查資料里,不存在付姓女子打路人耳光的情節。”該新聞發布後,包括新華社在內的眾多媒體發布的新聞,和大量指責港人的網上轉帖,都在標題或小標題中包含“不是大便是小便”及“內地媽媽沒有打路人耳光”的字樣。由此還引發了對《壹周刊》新一輪的指責,質疑他們發布的照片中,地上的糞便是由照片修改軟件製作的。
次日,在新華社已經發布該新聞的背景下,鳳凰衛視異乎尋常地再度就同一問題向香港警務處公共關系科提出查詢。香港某資深媒體人也在其網站發表評論,質疑新華社所發新聞對警方的回覆是否有所誤差:“……然而,不少香港傳媒都有親身經歷,向警察公共關系科查詢資料,充其量只會獲得基本的資訊,如涉事人物的年齡及貴姓,最多也只包括性別,但新華社記者竟獲得警方特別強調,澄清幼童的性別,又透露或影響案情的調查資料(沒有打耳光),香港警察難不成是因新華社的官媒身份而破例披露?”
2014年4月25日香港警務處公共關系科給鳳凰衛視新媒體記者站回復函件,進一步澄清了部分細節。該書面函件稱一名三十三歲姓薛內地男子及一名二十九歲姓付內地女子讓兩歲兒子於街上便溺(大小便),而不是之前傳言的“小便”。[4]
其實在鳳凰衛視專門再次就同一問題詢問香港警務處之前,毗鄰港澳、熟悉香港警方工作特點的《南方都市報》已經發現了新華社稿件中的多處疑問。新華社新聞發出的當天晚上,該報記者就已經比鳳凰衛視早半天的時間,向香港警務處公共關系科發出了與新華社相同的案情諮詢,並對部分疑問進行了具體的直接詢問。該報網站在當晚24點,僅在新華社稿件發布11小時後,就同一內容再度發出了一個新聞[5],但事後卻幾乎未被眾多媒體所發現和關注。
該新聞稿中,糾正了新華社稿件中的三個錯誤:
1、王某是用相機拍攝,而不是用手機拍攝;
2、“對於內地女子是否掌摑過香港男子耳光,香港警方表示沒有資料可證實。”(既不確定,也不否定);
3、“究竟男童當日在旺角街頭是大便還是小便,香港警方回復表示,當時警員確有在現場調查,但警方目前沒有備存相關資料,只能確認男童當時在街頭便溺。”。
也有熟悉香港情況的網友指出,其中的第2點,警方不大可能說出“沒有打耳光”這樣的話。香港警方所調查的,是“吳某被襲擊”的案件,而被傳掌摑的是王某。警方不大可能在調查“有沒有襲擊吳某”的案件中,專門詢問“有沒有在襲擊吳某之前掌摑王某”。因此,本着中立嚴謹的態度,香港警方回復“沒有資料可以證實”、“調查資料里不存在付姓女子打路人耳光的情節”是合理、穩妥的公務辭令。如果對此問題進行明確的“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根據香港法律,反而有可能因在審理前發布足以影響案情的資料,受到“藐視法庭”罪名的指控。
三.事件爭議焦點及各方觀點
事件過程中,其他相關視頻和各方新聞的陸續出現,對事件的真實經過造成了新的爭議。其真實性直接對閭丘露薇是否造謠和扭曲事發真相造成影響。
主要有以下幾條:
1、孩子是男孩還是女孩?當時是大便還是小便?
不同渠道的消息造成該問題的爭議:
大陸媒體4月21日起流傳的消息指孩子為女孩,當時在小便,由其母親以紙尿片接住,並隨後放入紙袋。
但香港《星島日報》早在4月19日的新聞中就已經指其為男孩在大便。而同日香港網絡上流傳的相關視頻,也已經冠以“強國人細路喺街疴屎畀人影咗,大陸男女搶人相機卡和打人”為標題,亦指其在大便。
事件在大陸發酵後,《壹周刊》於4月23日發布相關視頻,其中有當時拍攝的照片。照片中小童身後約半米處的地面有類似糞便的物體,稍後的照片中該位置被紙巾覆蓋。當事人吳某也在該視頻中稱當時孩子在大便。
該爭議的焦點在於,如果該孩童是大便,那麼照片中孩子母親拿白色紙張類物體接觸其屁股的行為,就可能是在給大便後的孩子擦屁股,自然就不存在“母親以紙尿片接住小便”、“地上都是干的”之類的說法。但若孩子確實在小便,那麼孩子母親已經盡力保持地面清潔,不應受到過多責難。而“女孩小便被拍私處”也就獲得證實。
4月23日,來自新華社的消息聲稱:在電話採訪中,香港警務處公共關系科強調,網上傳說這名2歲幼童是女孩的消息並不準確,該孩童其實是男孩。但同時也聲稱,在案件調查中獲得的信息是男孩當時在小便。該消息幾乎一錘定音,並引起了網絡上一片指責《壹周刊》照片作假加入糞便的聲音。
但次日來自《鳳凰衛視》的消息表明,在同一問題的諮詢中,香港警務處公共關系科傳真回復的正式文函中,有關情況香港警方僅僅表示小孩當時在“便溺”(大小便),並未明確是大便還是小便。
這一過程中,有一則被媒體和網絡忽視的相關報導:《南方都市報》也就同一問題諮詢香港警務處公共關系科,得到了和《鳳凰衛視》一樣的答覆。但南都的記者特別詢問了當時小孩是否在小便的問題,香港警方回復表示,當時警員確有在現場調查,但警方目前沒有備存相關資料,只能確認男童當時在街頭便溺。
而另一焦點則是前期大陸媒體及網友在批評當事港人及閭丘露薇時,都強調對着幼女的私處拍攝,是嚴重的猥褻行為,孩子父母為了保護幼女的隱私才憤而搶奪記憶卡。這一前提是大陸網友及媒體對事件中相關港人反感的主要原因,對幼童為女性的假設是這一指控的重要基礎。相比之下,大陸民俗對男性幼童裸露生殖器有着比較高的寬容度,不少影視、攝影作品中都有相關鏡頭。如孩子確為男孩,則拍攝者道德敗壞的可能性會大為降低。
2、孩子母親是否打了黃某一耳光?
早先閭丘露薇在其個人認證微博上稱,孩子母親打了路人一耳光。但網上先後流出的兩段視頻中都無這一情節,遭到眾多網友質疑。鳳凰衛視及閭丘露薇本人稍後以微博及相關視頻予以解釋,“孩子母親打了路人一耳光”的說法來自稍早時間香港媒體相關報道,但她引述時表述不夠準確。
“相關報道”具體來說可能是指某香港媒體對吳某的採訪視頻——在該採訪中,吳某說自己上去幫忙的原因是看到孩子母親企圖打黃某的耳光,被其上前擋下;另一香港媒體《太陽報》則有具體文字,“據吳聲稱,內地婦一度掌摑青年,他上前阻擋,反被摑傷手臂”。
在香港警務處公共關系科表示“在他們的調查資料里,不存在付姓女子打路人耳光的情節。”[3]
但在“前傳”視頻中開頭部分,孩子父親主動拉扯王某的相機和背包帶子,王某隻是被動躲避,並未還手。直到相機記憶卡被奪才開始動作強硬;“MK”視頻中16秒處看出,孩子父親(白衣男子)將孩子砸向拍攝者,26秒出看出孩子父親(白衣男子)出手打拍攝者。[6]
3、是否因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小女孩私處後父母才奪記憶卡?
因其後多個相關報道和視頻的出現,已經可以確認孩童是男孩,而不是女孩。
目前可見的相關照片都只從側面或側後方拍攝了男孩蹲着方便的情景。這些角度可以看到部分或大部分男孩的臀部及大腿,但尚無任何證據可以證實有拍攝私處的照片。
在“MK”視頻中,有明確證明王某明確有阻止小孩父母離開(包括拉住嬰兒車和用腳卡住車輪)的情況。原因存在爭議:有網民說大陸母親僅在小孩受驚哭泣的情況下因無法離開才不得已拉扯王某;其父搶奪記憶卡行為僅為保護嬰幼兒隱私。但也有人說父母知道自己已經違法,是想逃離現場,搶奪記憶卡也可能是因為保住自己的面子或者奪走違法證據。
這一分歧可能是由於大部分大陸網友聽不懂粵語所致。
兩段視頻中稍早的“前傳”視頻中,已經有旁觀者(一說是吳某的女友)在王某的要求下報警。該對大陸父母在已經知道有人報警的情況下,仍然企圖帶着記憶卡強行離開。在稍後的“MK”視頻中,孩子母親以嬰兒車開路撞擊吳某,吳某未移動被撞。隨後吳某用腳勾住嬰兒車,高叫“你別撞我”、等話,並多次警告大陸夫妻已經報警,叫他們不要走。在爭鬥被報警之後,大陸夫妻不但不等待警察前來處理,反而企圖攜帶屬於王某的記憶卡強行離開,吳某和王某將其攔阻下來等待警察,其行為是合理的。
四.相關調查
截止2014年4月22日12時,15497名網友參與新浪網新聞中心相關調查。超7成網友表示,可以理解或能接受小孩街頭小便行為,其中29.7%網友表示“能接受”,41%網友則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理解”。另有22.5%網友“不能接受”這種行為。
大量網友稱港人對街頭大小便區別對待,例如蘭桂坊有洋人隨處撒尿,貝克漢姆的小孩在港當街拉尿還被港人稱讚可愛等說法。但均沒有實際證據,其中貝克漢姆小孩當街撒尿傳言已被微博用戶“北京廚子”等人證實是謠言;蘭桂坊則因為遍布酒吧,深夜多酒醉洋人,酒後行為無所不有。
但是罕有大陸網友在“對街頭大小便區別對待”問題上研討以下兩個問題:
1、和本次事件中一邊倒的指責港人不寬容的聲音相比,是否大陸人及媒體對在大陸的公共場所隨地大小便的孩童家長,抱有同樣寬容態度?包括廣州地鐵“大便弟”、南京地鐵“大便弟”在內的多個國內媒體的同類新聞,並未受到“不寬容”的指責,反而多有附和媒體指責孩子父母不文明的評論。
2、和常年頻繁在香港媒體及網絡上看到大陸兒童在港隨地便溺相比,是否有同樣眾多香港兒童在香港街頭隨地便溺的實例?用互聯網搜索引擎稍微搜索一下“內地 兒童 香港 小便”這類的關鍵詞組合,都能搜出數量不少的同類新聞和圖片,時間跨度也從2008年直到本次事件多個年度幾乎年年都有。而香港本地孩童在有監護人照顧的情況下,幾乎沒有同類行為。
來自香港的專欄作家許驥在微博上發問:“近年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拍兒童在地鐵便溺放上網的事件也屢見不鮮。為什麼獨獨是香港發生了,就被圍攻成「歧視」,而其他城市則變成「維權」了 呢?何時見過內地網民撻伐其他城市?內地網民對香港的特有仇恨感,究竟從何而來?”在面對網民 “難道香港小孩就沒有內急的時候嗎?”的問題時,他十分坦白地回答:“實不相瞞,還真的不會。香港人膀胱之強壯,是從小鍛煉出來的。”
正如專欄作家廖保平所問,“香港人有沒有使用“雙重標準”?如果香港人對香港人在街頭隨地大小便不聞不問,唯獨見到大陸人有此舉就牢牢抓住不放,那我就相信這個問題確實是一場蓄意的地域衝突。”
恐怕此事很難扯上“蓄意”一說。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緣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大小便。依據該法例,康文署可對與犯事兒童同行的監護人或父母採取檢控行動。初犯者可被判罰款5000元,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
許驥這句“香港人膀胱之強壯,是從小鍛煉出來的”並非虛言。[7]
五.事件延伸
香港旺角日前發生內地幼童當街便溺引起其父母與路人衝突的事件。27日,約30名香港人帶着“糞便”道具進入尖沙咀海港城,其間高喊口號,不滿內地遊客來港購物,並在商場內蹲下,在地上放置“大便”道具,先後8次模仿幼童街上便溺。他們的行為引起內地遊客的不滿,雙方互罵,附近名店紛紛落閘不做生意。這場鬧劇歷時一小時,後被警方以“非法集會”為由截停,隨即散去。內地遊客李先生表示,小孩年紀小,應是迫不得已才在街上便溺,可以原諒,“香港人不必小事化大”。
與此同時,還有香港網民在社交網站成立“向內地的便溺行為宣戰,萬人齊去蘇局長家門口便溺”群組。《東方日報》28日稱,他們計劃5月4日下午集體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梁家門口進行“另類抗爭”,參加者將網購玩具糞便,或把水倒在一些厚報紙上模擬小便,屆時模仿內地人的便溺行為以表達不滿;發起人不但轉貼蘇錦梁居住的大廈地址,還事無巨細地轉貼路線圖。有參與網民稱,內地遊客在香港公眾地方便溺屬違法行為,不明白為何蘇錦梁呼籲港人包容,而非支持執法。目前有近400人聲稱會參加該活動。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隨着五一小長假自由行高峰將至,一批“香港如廁攻略”也開始在網上流傳,其中列出了在香港解決內急的幾大方法,並按首選、次選、再選、不選給出分類。攻略稱,銅鑼灣時代廣場、尖沙咀海港城等地幾乎每層都有廁所;麥當勞、肯德基等快餐店及部分大酒樓,即使不用餐也可以臨時借用廁所。旅遊界人士也狠批某些政黨鼓動網民做出損害香港國際形象的行為,認為如果令遊客產生誤解,香港旅遊業將損失慘重。[8]
六.當事人回應
日前,因為一個2歲孩子在香港當街小便,引發了一場街頭爭吵,其後網友,名人、媒體輪番上陣,一場街頭爭吵演變成全社會關注的熱點。
作為知名媒體人,閭丘露薇在將網絡視頻《孩子在香港街頭小便 大陸夫妻與港人發生激烈衝突》轉發的同時,其言論傾向受到質疑,網友認為其有偏見,要求她道歉。24日,閭丘露薇在微博上說:“有很多人對我批評指責,我接受批評。在任何城市都會發生的小摩擦,當事人因為被貼上了內地人和香港人的標籤,讓很多人喪失了就事論事的能力,是讓人痛心的事情。”[9]
“對社會風氣的正義感也是需要有法律限度的。超越了限度,即使是為了‘社會風氣的改善’、‘道德素質的提高’,也應該受到處罰。我們現在習慣了‘網上曝光’、‘人肉搜索’,卻不知道邊界在哪裡。這個問題直到現在還沒有引起網民的關注。”中國社科院學者樊吉社說。[9]
七.相關法律問題
在內地兒童香港街頭便溺事件中,不同觀點的網上言論也涉及了法律方面的爭論。主要爭論和質疑集中在以下兩點點:
1、當時情況下,兩歲幼童的便溺行為是否違反香港本地法律法規?
2、未經父母同意,他人拍攝幼童便溺,是否侵犯兒童的肖像權?是否侵犯兒童的隱私權?是否觸犯保護兒童不受色情物品傷害的法律?
(題外背景:在該事件中被大量引用的某網文的法律觀點)
4月22日起,指責港人一方的言論,廣泛引用了一篇名為《從法律角度看小童香港便溺案》的網文。該篇來自作者“黎蝸藤”的評論文中,認為兒童便溺的圖片和影像是兒童色情物品的一種。港人拍攝兒童便溺的行為有“生產“兒童色情物品的嫌疑。他在相機記憶卡上留有這個圖像則是確定無疑的“管有”這個物品。因此,孩子父親爭奪相機記憶卡,是中止拍攝者正在進行的“生產” 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為的正當手段,又是防止他“發布” 兒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為的必要手段,完全合法合理。
但是從作者的博客所發博文觀察,該作者僅此一篇涉及法律的博文,而較多政治軍事類的博文。由此推測,其身為法律專業人士的可能性較小。而且從事實上來說,他的分析也和香港法律的實際情況差異巨大。
以下逐條予以解析。(該解析僅從香港有關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不涉及當事人的對錯問題,也不考慮立場和族群認同感,所有涉及到的法律和法規,都可以在香港政府網站以及互聯網搜索引擎上找到公開資料。)
首先是當時情況下,兩歲幼童的便溺行為是否違反香港本地法律法規的問題。
在香港的法律中,對在大街上不許大小便的法規《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條規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從以上規定來看,根據香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共地方隨處便溺,可處罰款或監禁。但香港法律也有其他條文,假定10歲以下兒童沒有犯罪意圖,故小朋友不在此限,同時緊急生理需要亦能做合理辯解。因此,如果針對該兒童提出行為不當的指控,在法律上並不成立。但看護兒童的成人則不在豁免之列,如果沒有“合理因由”,准許兒童在街上大小便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初犯者可被判罰款5000元,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
那麼該事件中的內地夫妻,當時的情況是否有足夠的“合理因由”讓法庭採納呢?
從視頻資料看,內地夫妻當時反覆強調已經在公廁排隊等候,但等了半個小時也未輪到,孩子已經無法忍住,所以才當街便溺。這一因素獲得了很多大陸網友的理解和支持。
但是從香港法律的觀點看,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很難僅僅依靠這個理由就讓法庭採納其已經有“合理因由”。因為他們無法解釋以下質疑:
1、如果已經花費了半小時的排隊時間,足以證明其早在半小時前就已經獲知、並着手解決小孩的方便問題。因此難以將孩子無法忍住便溺的情況,解釋為“緊急”生理需要。
2、在長達半個小時的等待時間內,他們顯然沒有以足夠“合理程度”的努力,嘗試詢問排隊者是否可以讓孩子優先;也沒有以足夠合理程度的努力來嘗試詢問路人附近是否有其他公廁。而根據現場視頻,在場港人已經指出附近“街對面”就有其他公廁;同時事發地點旺角,是香港商業最繁華的街區之一,事發地點5分鐘步行路程內不止一個可以提供的廁所。如果這對夫妻沒有獲得其他廁所的信息,只能說明長達半小時的排隊期間,他們並未以合理程度的主動行為,嘗試及早解決孩子的方便問題,而是一直拖到孩子忍不住的時候倉促就地解決。這一點也在視頻中有證據印證——當某女性港人指出他們排隊太久的話,可以問路人哪裡有其他廁所時,該夫妻並無辯解,反而當場問“哪裡有啊?我問你!”,女性港人回答“對面有啊”,內地媽媽激動反問“對面哪裡有啊!”,當獲得回答“對面XX(聽不清)就有啊”時,內地媽媽不再出聲,停止辯解。
3、在最後倉促就地解決小孩便溺時,孩童是在人行道靠近馬路邊緣的地點,毫無遮蔽之下直接排放便溺在地。這一情況說明,他們並未以足夠合理程度的努力,儘量減低此舉對公眾利益帶來的負面影響。即使情況倉促,他們也有足夠時間選擇對行人影響更小的方式實施這一行為,例如選擇更隱蔽的角落,以及在孩子蹲下前用兩秒鐘先在地面鋪上紙巾等物。
4、如果他們確知自己的小孩無足夠能力控制便溺,理應在帶孩子外出時準備紙尿片等相關物品;在長達半個小時的排隊時間裡,足夠他們為孩子換上紙尿片解決便溺問題,並在輪候到廁所後解決紙尿片及孩童身體清潔問題。但雖然他們有攜帶大尺寸的紙巾,但並未用這一簡單方法避免小孩在行人道上便溺。
但是在現實執法中,執法者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權,對於後果輕微的普通違規,未必死摳法律條文。本事件中,最後並無港人當場向香港食品環境衛生署提出舉報;香港警方也並未就兒童隨地便溺問題採取任何行動,顯然都以寬鬆態度對待小童便溺一事。雙方真正的衝突原因是由搶奪並強占記憶卡、用嬰兒車衝撞他人引起,恰恰和便溺無關。
接下來我們分析下個問題:未經父母同意,他人拍攝幼童便溺,是否侵犯兒童的肖像權?是否侵犯兒童的隱私權?是否觸犯保護兒童不受色情作品傷害的法律?
在香港法律中,並無具體單列的“肖像權”的概念。尤其是在版權概念上,香港的《版權條例》規定: 個人的肖像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如果攝影師拍攝了某人的照片,與該照片有關的一切權利全屬於該位攝影師,但如果該名攝影師是受人所託,便要按雙方之間的協議確定誰擁有照片的版權。然而,版權法不保護個人的姓名或外貌。即使某人擁有他自己的照片、畫像或記錄其表演的錄影的版權,他的肖像和其他識別身分的特徵並不受版權法保護。
但是,根據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個人資料(也被稱為“私隱”)是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私隱”即大陸所說“隱私”):
(一)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
(二)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
(三)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由2012年第18號第2條修訂)
根據以上定義,在實際案例中已經創建了判例,將個人肖像歸入個人資料的範圍之中。因此,在香港法律之中,個人肖像屬於個人隱私的一部分,其受保護的法律範圍和其他個人資料(隱私)是一樣的。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可以將肖像權和隱私權合併討論。
那麼,該名王姓港人拍攝幼童便溺的行為,按照香港法律,是否侵犯了該名兒童的隱私權呢?
無論最初小孩的父母如何揣測這一拍攝舉動的動機,在本事件中,當王姓港人正式向他們表明自己的身份,並出示記者證件後,該拍攝行為就被歸入王某作為記者的職業行為。考慮其拍攝行為是否侵犯該名兒童隱私權,必須明確以下問題:
a、這一拍攝行為是否可以被認為屬於媒體從業者的職業行為;
由於王某屬於正式媒體工作人員,因此在公眾場合的拍攝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與其職業無關,否則都可被認為是職業行為。由於幾乎無法獲取任何“與其職業無關”的證據,因此罕有以此理由提出質疑。
b、基於新聞採訪的媒體職業行為,當與他人隱私有衝突時,如何界定是否侵犯隱私?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新聞”部分有如下規定:
( 1 )由——
(一)其業務或部分業務包含新聞活動的資料使用者持有;及
(二)該使用者純粹為該活動(及任何直接有關的活動)的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獲豁免而——
(Ⅰ)不受第6保障資料原則及第18(1)(b)及38(i)條的條文所管限,除非及直至該資料已發表或播放(不論在何處或借何方法);
(二)不受第36及38 (B)條的條文所管限。
( 2 )在以下情況,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
(一)該資料的使用包含向第( 1 )款所提述的資料使用者披露該資料;及
(B)中作出該項披露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併合理地相信)發表及播放(不論在何處及藉何方法)該資料(不論是否實際有發表或播放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 3 )在本條中——
新聞活動(新聞活動)指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
【一】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一)新聞的搜集;
(二)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的製備或編纂;或
(三)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或
【二】向公眾發布——
(一)屬新聞的或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
(二)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
(1995年制定。由2012年第18號第2條修訂)
簡單說,就是如果某人的個人私隱由新聞從業人員獲得並持有,並純粹為與新聞相關的目的而持有,基本上豁免“侵犯他人隱私”的指控。除非能夠證明其有和新聞活動無關的目的和使用情況。
這一條文看起來比較籠統和吃力,但是由於香港實行案例法,因此很多具體的判決標準和尺度都是在以往案例的基礎上累積起來的。與新聞拍攝是否侵犯個人私隱有關的案例,最有重要意義的有兩個:
一個是在1997年“《東周刊》拍攝女士衣着”案中,個人資料及私隱專員認為未經事主同意而在街上拍攝事主,並根據照片評論事主的穿着水平,屬於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行為,其後高等法院的覆核也判決《東周刊》敗訴。但是《東周刊》繼續上訴,最終上訴庭推翻之前的所有判決,判決《東周刊》的行為不受相關法律限制。上訴庭指出,新聞採訪工作,尤其是新聞攝影,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過分限制。該案例確立了在同類案件中,保護新聞自由的重要性高於私隱保護的重要性的原則,使得以後的同類案件判決中,判決者更傾向於保護新聞自由。同時,上訴庭在該案判決中引用了一個隨機拍攝是否屬於侵犯隱私的判斷標準:“沒有具體的目標人物、並有計劃地為之進行拍攝準備的拍照,不算收集個人資料。”這一標準不僅僅適用於新聞媒體的拍攝,而是適用於所有類似情況的拍攝。無論拍攝人的職業是什麼,只要其拍攝行為符合這一標準,就都不算收集他人隱私。此後該案相關內容變成判例,被判斷同類行為是否侵犯私隱時所參考。
另一個是2011年某藝人投訴《忽然一周》拍攝其家居內的活動侵犯個人私隱。在該案判決中,負責判決的個人資料及私隱專員提出了判決偷拍是否侵犯個人私隱的三個標準,並形成案例,在同類投訴中一直沿用至今。只有同時不符合這三個標準,才會被認為在類似行為中侵犯了個人隱私。這三個標準是:
(一)投訴人在被拍攝時的情況是否有合理的私隱期望;
(二)有關攝記是否有計劃地監視投訴人的活動,從而拍攝得到該些照片;
(三)被投訴人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是否涉及公眾利益。
如果以這三個標準放在本次事件中進行對照,那麼基本上可以確定王某沒有侵犯該兒童隱私。
首先是該兒童在被拍攝的時候,正處於當眾便溺狀態。在人流如潮的旺角街頭公然脫褲便溺時,仍然抱有該兒童的隱私——具體說,就是未經遮擋的裸露的生殖器和臀部,能夠得到不被暴露在他人視線內和引起他人注意的期望,很難說是一個“合理的期望”。類似案例是某球迷於比賽期間裸露身體進入賽場,他不能把“避免未經允許的拍照”視為“合理的期望”。何況在本事件中,有足夠的圖像證據可以證明,當該兒童便溺時,他的父母未實施遮擋等舉動來盡力避免孩子隱私暴露,可以視為他們並未對孩子的隱私不被他人看到抱有期望。
其次,當拍攝者王某確定他的拍攝目標時,沒有事先確定該兒童為拍攝目標、並有計劃地監視該兒童的活動,從而拍到這些照片。而是在街上隨機相遇,並臨時起意拍照。因此不符合“有計劃地監視投訴人的活動,從而拍攝得到該些照片”的標準。根據1997年“《東周刊》拍攝女士衣着”案的判決,無論拍攝人的職業是什麼,當符合“沒有具體的目標人物、並有計劃地為之進行拍攝準備的拍照”時,該行為“不算收集個人資料”,即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限制。
最後,根據“公眾利益”這一概念所包涵的範圍,身為記者的王某拍攝該兒童當街便溺的照片,其目的涉及公眾利益。
在2004年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做的司法諮詢中,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中提到:
下列事宜被推定為涉及公眾利益的事情: ……(f) 保護公共衛生或公眾安全;……
“監護人未盡力避免兒童當街便溺”顯然會對公共衛生造成負面影響。所以,對該行為拍照並考慮作為新聞發布,可以被認為符合公眾利益。
綜上所述,在香港法律下,本次事件中王某拍攝該幼童便溺的舉動,並不構成對該兒童的隱私的侵犯。
接下來我們要分析一下,該拍攝行為是否觸犯保護兒童不受色情作品傷害的法律?
在香港法律中,相關保護兒童不受色情作品傷害的法律,是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該法例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生產、管有和發布。在本事件中,在該兒童便溺時拍攝,是否觸犯該《條例》,主要看所拍照片是否屬於兒童色情作品。雖然部分兒童便溺的圖片和影像是兒童色情物品的一種,但不是所有與兒童便溺有關的圖像和視頻都屬於兒童色情物品。判斷一個照片是否屬於兒童色情物品,必須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對照衡量。
該《條例》規定,“兒童色情物品”(child pornography) 指:
(a) 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計算機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 也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或(b) 收納(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任何東西, 並包括以任何方式貯存並能轉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數據或數據,以及包含上述數據或數據的任何東西。
因此某一作品是否屬於“兒童情色物品”,關鍵是有沒有“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關於“色情描劃”,《條例》中解釋如下:
“色情描劃”(pornographic depiction) 指: (a) 將某人描劃為正參與明顯的涉及性的行為的視像描劃,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為;或(b)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劃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的視像描劃。
根據該定義,只有“涉及性的行為”、“涉及性的方式”以及“涉及性的情景中”的視像描劃,才可以被歸入“色情描劃”中。兒童脫褲子便溺的圖像,即使涉及生殖器圖像,只要沒有“涉及性的行為”、“涉及性的方式”以及“涉及性的情景中”的視像描劃,都不屬於“色情描劃”,當然也就不屬於“兒童色情物品”。
在本事件中,至今可以證實的有關涉事兒童便溺的照片只有三張,分別從該兒童側面或側後方的角度拍攝,僅見部分臀部及大腿,無私處圖像。且照片記錄及描述的內容是該兒童的便溺行為及其監護人當時的行為、表情。據此可以判斷,這兩張照片都不包含“涉及性的行為”、“涉及性的方式”以及“涉及性的情景中”的視像描劃,因此不屬於“兒童色情物品”。
參考資料
1. 內地小孩在香港街頭小便 父母與港人起衝突 .新浪網 [引用日期2014-04-24] .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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