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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文:诸国家统一模式之评价 摘自《台湾命运》
   

赵景文,1954年8月1日生,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律师;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和企业法律实务,曾合作主编出版《合同法教程》、《新金融法通解全书》等著作。2001年12月,作为大陆法学专家到台湾进行法学考察交流,由此引发了研究台湾问题的兴趣;2008年7月4日,作为中信集团首发团团长赴台观光,见证了两岸隔绝60年后大陆居民首度赴台旅游的历史性事件。现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


《台湾命运》一书由中信出版社于2010年4月出版,时任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作序。

第17章题为“诸国家统一模式之评价”,应该说是大陆官方、半官方对国共两党及民间建议的各种统一模式的正式态度。有趣的是,其中也提到了被某些人深恶痛绝的李登辉的“一国良制‘方案,不管此文观点如何,至少也可让读者了解一下“一国良制”的来龙去脉,也许可以让喊打喊杀的某些“爱国者们”冷静下来,看看是否有“两岸和平统一可行的路线图”。


原书(电子版):Google网上有售. 请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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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阅读,转贴有关内容(谨向作者致谢)。


台湾命运 第17章 诸国家统一模式之评价


    中国国家统一乃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之历史必然,但未来两岸以一种什么样的模式走向统一呢?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中外学者曾就此进行了大 量的研究,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也提出了众多的统一模式和构想。台湾问题专家李家泉和大陆学者王英津统计研究发现,岛内外各方提出的有关解决两岸统一 问题的主张或模式,除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外,还有非“一国两制”的主张或模式达百种之多。这些模式中,大多数是岛内学者与各种政治派别针对邓小平所 提出的“一国两制”而提出来的“反制型”方案,其中也有一些是台湾当局通过学者而抛出来的“试探气球”。“台湾模式”、“德国模式”、“邦联制模式”和 “联邦制模式”以及“欧共体模式”最具有代表性,且具有较大影响——

    “台湾模式”及其评价

    所谓的“台湾模式”,就是指台湾一些政治人物和学者提出的以台湾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取代大陆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进而统一中国的主张和模式。它具体包括“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一国良制”和“台湾发展模式”、“台湾经验”等形式。

    关于“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三民主义”是孙中山1905年提出的同盟会纲领的核心内容。1979年12月10日,蒋经国在国民党十一届四中全会 开幕时,首先提出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设想,以回应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之主张。1981年1月,蒋经国在国民党中常会上说,中国问题的真正解决 实际上是如何取消大陆上的“共产专政”问题。要真正解决中国问题,必须使大陆实行“三民主义”,重建“民有、民治、民享”的自由中国,只有如此“统一中 国”,才能符合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才能符合所有民主国家与自由世界的长期利益,才能有利于世界的和平和安全。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同年3月,国民党“十 二全”在台北召开,蒋经国在开幕词中如此说道:“纵观近代思想潮流,唯有三民主义博大精深,今后的世界也必将是三民主义光辉照耀的世界”,“以三民主义来 统一中国,是使中国成为和平、自由的现代化国家唯一可行的道路”。大会通过了《贯彻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案》,从此国民党正式把“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定为该 党的纲领。5月,蒋经国在《远东经济评论》上发表文章称:“中华民国”统一大陆的主要凭借是三民主义而非武力。过去三十一年来,已经证明我们的努力已获得 中国大陆人民的向往,时间愈长,唾弃共产主义的人愈多,就愈能证明“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必然性。时任台湾当局“行政院长”的孙运璇在接受美联社记者采访 时也提出:“我们绝不放弃原则与中共进行任何接触或谈判,除非中共公开宣布放弃共产主义及其制度,忠实尊奉国父孙中山先生所创立的三民主义及五权宪法,并 尊重中华民国的国体、国旗与国歌,则中国的和平统一自然水到渠成。”国民党中央机关报《中央日报》发表社论指出:“只要中共抛弃共产主义,认同并贯彻民 有、民治、民享理想的三民主义,中国就可以不必依靠所谓和谈而统一。中共如不能遵从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理想,实施三民主义,则任何统一、和谈的滥调都是 虚妄的谰言。”

    为落实所谓的“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国民党当局还专门成立了“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在其成立宣言中,称中国统一必须遵循三大原则:其一是中 共必须放弃共产主义,统一在“三民主义”的旗帜之下;其二是中共必须放弃无产阶级专政,统一在“中华民国宪政体制”之下;其三是中共必须放弃马列毛思想, 统一于中华文化精神之下。1986年3月,国民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蒋经国提出关于中国统一的五点主张,进一步重申了“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基调。台 湾当局“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蒋经国之弟蒋纬国就此发表题为“为主义而战”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强调指出:要遵照蒋经国的训示,以三民主义光复大陆 的总体战略构想,以积极的作为,细致的规划,有效的行动,使之具体化并付诸实施而不致于流于口号,变成幻想。

    关于“台湾发展模式”。所谓“台湾发展模式”,原来是指台湾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台湾等亚洲“四小龙”政治集权、经济自 由和外贸开放条件下经济腾飞,而后实现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发展道路。在台湾当局的鼓动下,所谓的“台湾发展模式”被包装成为一种包含政治、经济、文化与科技 等各个方面全面发展的模式,一种发展中国家与地区迈向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捷径。此模式被台湾学者认为是大陆学习的蓝本,是中国大陆最好的学习模式,自然 也是实现中国统一的最理想模式。比较典型的提法主要有:

    1982年4月24日,台湾学者杨国枢提出,中国统一的基础应是“政治上民主制,经济上公平均富,社会上安和乐利,文化上高超精制”。中国统一的程序是“五和”:和平共存,和平竞争,和平沟通,和平影响,和平统一。

    1987年7月21日,美国学者杨力宇提出,在所有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一个达到台湾今日的经济繁荣及民主化的程度。因此,“台湾经验”具有历史性、世界性和全中国性。“台湾经验”是大陆改革的催化剂。以“台湾经验”统一中国意义重大。

    1988年7月,李登辉在国民党“十三全”上提出,现阶段大陆政策的目的是:拓展“台湾经验”,支持民主运动,发挥政经影响,争取大陆民心,促进大陆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社会多元化、文化中国化。

    1989年1月,李登辉继续指出,台湾发展道路是三民主义的成功体现,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瑰宝,要推行于全中国,弘扬于全世界。“台湾经验”是中国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在大陆拓展“台湾模式”是解决中国前途问题的途径,“台湾经验”是国民党争取海内外人心的旗帜。

    为推行“台湾模式”,台湾岛内外诸多学者提出一些具体设想。例如,郭华伦提出设立和平统一区,由中共把沿海各省划出来,交由台湾工商界去推广三民 主义,拓展“台湾模式”。郑竹园主张中国大陆台湾化,希望大陆在20年内学习台湾的政治经济制度,推广台湾成功的发展策略,使大陆现有各省全部台湾化。姜 敬宽提出,台湾是一个一制多元的社会,在一个共同的民主法制制度下,容纳多种政治团体,强调自由组合,保障人权自由,这应该成为大陆未来的发展方向。魏萼 建议中国大陆沿海城市,如海口、广州、厦门、上海、青岛、沈阳等划出来,进行中国式的资本主义试验,在中国沿海出现许多“小香港”、“小日本”、“小韩 国”、“小台湾”,一旦如此,就可以促使中国政治经济方面的转变,最后全中国共同迈向自由民主的理想。【潘国华主编:《香港模式与台湾前途》,北京:中国 国际广播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80~185页。】

    “台湾发展模式”,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台湾当局反制大陆“一国两制”的主要理论模式。其内容与所谓的“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一国良制”大同小异,此模式不过是国民党当局在中国统一问题上推行的以攻为守,企图以小吃大,促使大陆走向和平演变道路的一种手腕而已。

    关于“一国良制”。此主张系由蒋经国提出而由李登辉最终予以系统化。蒋经国在其晚年将“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口号归纳为“一国良制”,??为两岸 统一是制度之争,三民主义是“良制”,要以民主、自由、均富的方式和制度来统一中国。1989年北京发生震惊中外的政治风波,世界上也发生了著名的德国统 一事件和苏东剧变事件,为配合西方反华势力企图孤立、“西化”中国的行动,李登辉多次提出,“最近国际上有件事很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德国的统一。东西德 经过四十多年的分离,最终终于达成了统一的协议。这固然与苏俄的改革有关,但最主要的,还是德国人民始终没有放弃统一的目标。一旦人民有自由表达意愿的机 会,统一的时机就会很快地到来。而当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并或统一的时候,必然是好的制度统一不好的制度。绝对没有大家放弃好的制度,优越的条件,而接受不好 的或不合理的制度之理。当然,东西德的情形与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情况并不相同,而德国统一的工作也才刚刚开始,困难还很多。但是,德国的例子,给我们许多借 鉴。先总统蒋公说,坚持就是胜利,奋斗就是成功,又说,有金马才有台澎,有台澎便有大陆。都是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坚持理想,精益求精,三民主义一定可以打 败共产主义,最后的胜利一定是属于我们的。”李登辉在国民党十三届二中全会上说:“台湾经验”的吸引力,必将成为大陆同胞推翻暴政的原动力。我们要与中共 竞争,竞争的关键在于“台湾经验”的开创与推广。1990年10月,台湾时任“行政院长”的郝柏村提出:“经国先生生前曾指出,我们要的是一国良制,也就 是只有好的制度才是我们国家所需要的。”究其实质,“一国良制”不过是“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翻版。

    无论是“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模式,还是“一国良制”、“台湾发展模式”,其内容基本相同,都是国民党当局提出予以反制大陆“一国两制”的基本构 想。这些模式的出台,“在台湾岛内产生了许多幻想,增强了台湾民众对目前政治经济制度的认同感。这也是台湾当局以所谓制度之争拖延与阻挠祖国统一的借口之 一”【潘国华:《香港模式与台湾前途》,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就其可行性角度看,这些模式是国民党推行的以守为攻的战 略与策略,其目的在于以小吃大,以台湾统一大陆,完全是一相情愿。1984年10月22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在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上指出,“蒋经国提出用 ‘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这现实吗?你那个‘三民主义’在中国搞了22年,1927年到1949年,中国搞成了什么样子?‘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是什么时候站 起来的?是1949年。使中国人站起来的,不是蒋介石,而是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在大陆经济高速发展而台湾经济越来越走向滑坡的今天,所谓的“台湾模 式”更是暗淡无光。如今,不是大陆向什么台湾模式学习的问题了,而是台湾如何充分利用大陆经济崛起所带来的发展而逐步恢复自己的经济,而避免被“边缘化” 的问题了——

    “德国模式”、“朝鲜模式”与两岸统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在以美国、苏联两大国际势力的操纵之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德国统一问题也由此而产生。在各方势力的积极推动下,东德 与西德两个独立的国家走向一条艰辛曲折的统一之路。两德由对立到缓和,由隔绝到接触,直到双方相互承认,共同独自加入联合国,而建立彼此友好的睦邻关系, 最终以国际形势变化和东德内部动乱为契机,以西德兼并东德形式实现了国家的最终统一。学术界将此模式称为“德国模式”,也有学者将此称为“两德模式”。鉴 于台湾岛内若干重量级政治人物和政治势力都对此模式情有独钟,故有必要对此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评判。

    两德统一经历如下四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对峙时期【1949~1956年】。在这段时间,东德在苏联的支持下,主张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恢复德 国的统一,东德建议先由两德代表对等组成全德制宪委员会,准备建立全德临时政府,组成邦联制国家,作为恢复德国统一的第一步。但是联邦德国即西德奉行“单 独代表主义”的路线:拒不承认东德是一个独立主权的国家,而坚持唯有自己才是“德国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并试图在西方的支持下,凭借其实力实现德国的统 一。因此,凡是承认东德的国家【苏联除外】,西德将与之断绝外交关系。此主张因系由外交秘书哈尔斯坦提出,又称“哈尔斯坦主义”。此种主张,“在当时的政 治生态背景下,这无疑将两德统一引入死胡同”【王英津:《国家统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第二阶段是僵持阶段 【1957~1971年】。20世纪70年代,随着东西方关系的逐渐解冻,西德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决定放弃“哈尔斯坦主义”,而奉行一种立足于西方 阵营打破西德与东方关系的对抗局面,积极与东方国家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新东方政策”。在对东德的关系上,1969年出任西德总理的勃兰特提出了“通过接 近达到变化”的口号,从而为将来德国的统一创造了一个新的环境和条件。第三阶段是缓和时期【1972~1989年】。1972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签订 了处理两国关系的《基础条约》,根据此条约,双方的关系是:【一】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之主权行使范围仅及于各自领域内,双方必须尊重对方之内政与外交之独立 自主。【二】双方将在平等权利基础上发展正常的邻邦关系。【三】双方将交换永久使者团,驻于对方政府所在地。1973年9月,东、西德同时加入联合国,自 此以后,东西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按照两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关系模式平稳地往前推进。第四阶段为统一时期【1989~1990年10月】。1990年5月18 日,两德签订了《关于建立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条约》,决定从同年7月1日起将西德马克引进东德,实现东西德两种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合二为一,从而先期 实现两个德国事实上的统一。1990年8月31日,两德签订以东德改建为5个州,并按照基本法第23条加入西德为核心内容的《统一条约》,1990年8月 23日凌晨,东德人民议院特别会议经过激烈辩论,通过东德加入西德的决议,并立即得到西德联邦议院的响应。1990年10月3日,东西德实现正式统一,组 成统一、独立、主权完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定都柏林,宪法继续沿用西德的基本法,国旗、国歌继续沿用西德的国旗国歌。


    对于所谓的“德国模式”,台湾当局的观点经历了一个由坚决拒绝到极端推崇的巨大变化。一开始,台湾当局对所谓的“德国模式”是持一种完全否定的态 度。早在中美关系正常化时,为了解决中美建交以后“中华民国”的“国际地位”问题,就有不少美国学者与政客提出要以“德国模式”来解决海峡两岸关系问题。 1976年,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克莱恩【RayCline】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最早提出用所谓的“德国模式”来解决台湾问题,促进两岸的和平共 处。同年9月,时任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的丘宏达在台湾媒体发表文章,进一步阐述了“德国模式”的基本涵义。其要点是:统一为长期目标,双方不放弃统一的目 标;在最终达成统一之前,“双方独立的宪政体制不受影响”,维持不变;“双方都可以与各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不涉及到双方权力主张的承认问题”,双方 均可加入联合国。1978年,美国参议员高华德再次提出应该以1972年东西德双方签订《基础条约》的方式来解决中国两岸关系。其后,台湾岛内一些学者提 出台湾当局必须正视中国事实上与德国和朝鲜一样处于“分裂国家”的现实情况,提出要借鉴德国模式来处理两岸关系。由于“德国模式”一说涉及到国民党政权的 代表性和宪政体制问题,对于一味坚持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国民党政权来说,必然予以否决。1979年4月,台湾“外交部”发言人金数基在记者招待会上 明确指出,台湾的处境与东西德国、南北朝鲜等分裂国家完全不同。在这位发言人看来,东西德国、南北朝鲜是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而形成,而中国则与之完全不 同。1987年,针对民进党提出类似主张的时候,台湾“行政院长”俞国华强调,东西德国关系与我们和中共的情形完全不同,东西德国的分裂是国际协议的产 物,而中国并非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斗争的产物,相反,台湾与大陆的分裂则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内战的产物。在这段期间,“德国模式”在台湾岛 内严禁宣传,根本没有什么市场。

    到了李登辉执政时期,台湾当局则一反过去反对采用德国“分裂国家模式”的态度,而主张采用这种模式,以解决两岸关系问题。1990年德国的统一, 更加鼓舞了台湾当局对所谓“德国模式”的向往。德国统一后不久,李登辉即派出考察团前往德国进行取经,学习研究德国统一的经验。在1990年5月6日,李 登辉公开提出两岸关系完全可以按照“德国模式”来进行,两岸“对话必须在一个中国、政府对政府和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一个国家、两个政府,这是事 实”。在多种场合,李登辉呼吁要用德国的经验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他建议中共放弃共产主义和四项基本原则,以台湾的自由民主均富模式来实现祖国的最终统 一。1991年8月23日,李登辉在接见一些学者时称,两岸统一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德国统一过程来看,双方首先经由交流互动,在人民之间建立起某种程 度的共识,并且在国际社会上形成对等的政治实体。德国的统一经验显示,两个政府进行统一并不容易,对等政治实体的架构必须先确立。1992年5月6日,台 “总统府”发言人邱进益提出处理两岸关系应该参照德国模式,东西德国曾于1972年签署《两国关系基础条约》,因此两岸之间也应该签署互不侵犯协定。这是 台湾当局改变对分裂国家模式态度的最早表露。其后台湾政要宋楚瑜也提出,“分裂国家的发展模式值得我们参考”,“要选择统一的方式,但不是越南方式”。 1993年3月,台湾“行政院长”连战在“立法院”回答问题时曾表示:东西德国未完成统一前历经政治上的各种改变,最后能够彼此都进入国际组织,这种做法 是值得参考的做法。1994年7月,台湾当局公布的《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正式表明了他们要以“分裂国家模式”来解决两岸关系的态度,认为德国模式是“冷 战后明显的发展趋势与特征”,是“值得学习的成例”。1998年4月,海基会秘书长许惠佑也提出,“德国模式中的相互承认对方为政治实体,在国际互不代表 对方,应该是当前处理‘一个中国’争议的重要方式。”1999年7月9日,李登辉特地选择接受一家德国电台采访,抛出所谓“两国论”,意在将台湾问题类比 德国问题,套用“两德模式”处理两岸关系。

    我们必须明白,德国统一是在东欧剧变、冷战结束的历史条件下完成的,且经历了十多年的和平共处,和平竞争,因此,人们把德国统一的模式与中国的统 一联系起来就非常自然了。但是,本质上,无论是就其形成原因,还是就两岸现状来看,台湾问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东西两德问题、南北朝鲜问题具有本质 区别,没有可比性。其理由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台湾问题与东西德问题、南北朝鲜问题形成的原因和性质不同。东西德的分裂主要是由于国际外力干预造成的,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德国在第二次世 界大战中战败后,美、英、法、苏四个战胜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并从政治、经济、军事上处置德国作了规定。随着东西方“冷战”的开始,德国统一问题成为美 苏两国在欧洲对抗的一个焦点,苏联和美、英、法分别在各自占领区筹建东西德政府。1948年2月起,美、英、法、荷、比、卢六国代表召开排斥苏联在外的伦 敦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成立西德政府。会议通过“伦敦协议”,决定于9月1日召开西方占领区德国的制宪会议制订宪法,以便随后成立西德政府。与此同时, 苏联也在东占区积极行动。与伦敦六国会议召开的同时,苏联在莫斯科举行苏、捷、波、南外长会议,谴责西方单方面讨论德国问题。11月30日,东柏林举行 “特别议会会议”,成立市政府;12月5日,西柏林也举行选举,建立市议会和市政府。苏联和西方国家各自承认一方,柏林正式分裂。在西方国家支持 下,1949年8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苏联支持下于10月7日成立。从此,德国正式“一分为二”,东西德各自纳入东西方两 大阵营。显然,德国问题完全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及有关外部因素造成的。

    同样,朝鲜半岛的南北分裂也主要是由于国际外力因素所造成的。1910年朝鲜沦为日本殖民地。1945年8月15日,朝鲜人民从日本殖民统治下获 得解放。根据1943年《开罗宣言》中关于朝鲜的规定,即“在相当时间,使朝鲜自由独立”,朝鲜本应该完全恢复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但是,美国出于控 制亚洲、制衡苏联的考量,其总统杜鲁门给苏联领导人斯大林一封密信,提出以北纬38度线作为美、苏受降分界线,出于相同动机的苏联立即对此予以认可。随 后,盟军在向日本发布的“第一号总命令”中正式宣布了这一决定。苏、美两国先后派军队进驻朝鲜半岛北半部和南半部。1948年8月15日、9月9日,南、 北方分别在美、苏支持下先后成立大韩民国、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朝鲜半岛遂分裂为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两个主权国家。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1953 年北南朝鲜根据由有关国家签署的国际协议,以“三八线”为界实现停战。这样使南、北分裂状态确定下来。1991年,南北朝鲜各自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此 后几十年,美、苏两个大国一直分别对朝鲜南、北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发挥着控制性的作用。

    台湾的情况则不同。1895年日本通过侵略战争从中国割占台湾、澎湖列岛。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有关国际条约明确规定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台湾归还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在美国的援助下,违背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悍然发动全面内战。其结果是,国民党反动统治被 推翻,逃踞台湾,在美国的庇护下与祖国大陆对峙,从而造成两岸至今处于分裂状态。

    从以上比较可知,东西德的分裂和朝鲜半岛的南、北分裂,来自战后美、苏对立并划分势力范围,是外国势力强力干预的结果;而中国台海两岸的暂时分隔,是战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造成的,其后又因受到外力阻挠而使中国统一进程被迫中断。因此,台湾问题完全属于中国的内政。

    第二,台湾问题与东西德问题、南北朝鲜问题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不同。德国的分裂,为“二战”期间和战后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美、英、法、苏四个战胜国依据《鉴于德国失败和接管最高政府权力的声明》及其后的《波茨坦公告》,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以后东西德的建立,是依据东西方的 协议、斗争和妥协,才得以实现的。

    “二战”期间有关国际条约【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规定朝鲜应该自由独立,但因外力干预,朝鲜半岛结束日本殖民统 治后,未能形成新的代表全国的政府,却分裂成为南北两个对立的政府,谁都不具备法统性继承以前朝鲜半岛统一政府所代表的全朝鲜的国家主权。南方韩国与北方 朝鲜,长期未能解决谁在国际上代表全体人民的问题,直到1991年9月17日同时分别加入联合国,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台湾问题则完全不同,不仅“二战”期间的有关国际条约明确规定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当时的中国政府也恢复了对台湾行使主权,而且1949年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在推翻旧的全国政权后所建立的新的全国政权,继承了原中华民国政府对全中国绝大部分国土、国民的实际管辖权和在国际上的中国代表 权。虽然台湾当局继续使用“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的名称,并企图分享甚至分割中国的主权,但从国际法的意义上讲,其实际上只是已消亡的旧政府在中 国主权地域内的台湾这一局部地区的非法延续。台湾从来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上都得到了彻底解决。【中共中央党 校、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编著,《台湾问题读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九州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138页。】

    总之,德国问题、朝鲜问题与台湾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台湾当局领导人进行混淆性质的类比和罔顾事实的曲解,企图借以鼓吹两岸是所谓“国与国的关系”、两岸“一边一国”,这是根本行不通的。

    对这种所谓的“德国模式”,必须进行深入剖析。首先,台湾当局援引“德国模式”的根本出发点是在于分裂中国。通过类比德国模式,台湾当局已认为 1949年以后,中国的整个权力已经一分为二,中国中央政府与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属于两个平等的“主体”,因此,两岸之间,应该比照德国模式来签订与东西 德签订的《基础条约》相似的条约,彼此相互确认,互设常驻代表机构,乃至共同加入联合国。究其实质,此种主张与“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主张完全异曲 同工。

    此外,李登辉所宣扬的“德国模式”,其着眼点并非国家的统一。他在多个场合反复宣传,“德国统一经验展示,两个政府进行统一并不容易,对等的政治 实体架构必先确立。一个中国现在并不存在,统一是未来的事情”。由此看来,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台湾方面口口声声鼓吹的“德国模式”,其真正的意图是反制 大陆“一国两制”模式,以达到拖延时间,进而分裂中国的目的。

    当然,需要予以说明的是,笔者不同意采用“德国模式”或“朝鲜模式”作为解决中国台海统一的模式,但是德国统一毕竟是古今中外唯一的以和平方式完 成国家统一的成功案例,其运行中可以予以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无疑对于实现中国的最终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大力推进两岸的 经贸交流将为推进国家统一创造扎实的物质基础与经济条件。据有关资料表明,到德国统一前夕的1989年,两德之间的贸???总额已接近600亿马克,西德 每年向东德提供优惠贷款20多亿马克。1982年到1989年期间,西德有2000多万人次前往东德探亲,东德前往西德探亲的人数也达到1000多万,占 东德总人口的三分之二。频繁的经济往来与交流,促进了双方的相互了解,增进了德国民族的共同归属感,从而为最终实现国家的统一创造一种水到渠成的物质条件 与情感基础。此外,在统一之前设立必要的过渡期与过渡机构对于保证统一后国家的成功运作至关重要。两德的政治家们能够审时度势,抓住千载难逢的机会,迅速 实现了两个德国的统一,惠及德国人民子孙万代,但是由于统一来得突然,其速度之快,是德国人所始料不及的。这种暴风骤雨式的统一进程导致本应该在统一之前 就予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好。统一后的德国一度面临失业率剧增、种族主义和排外思潮甚嚣尘上、社会动乱等复杂问题,使统一后的德国政府面临巨大的压 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实现祖国统一,两岸之间必须提前就实现祖国统一问题进行周详的体制安排,设置合理的过渡时间与相应的过渡协调结构,解决 好相关的矛盾,协调相关的利益,从而为以渐进、稳妥的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作好充分的准备——

    邦联制之评价

    邦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如军事的、贸易的等等】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国家联合体。采用邦联制形式建立起来的联合体本质 上不是国家。在这种国家联合体中,邦联成员单位除根据条约或协议而明确表示让与或委托给邦联机构的部分主权外,仍保留各自的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邦联 机构所拥有的权力不外是邦联机构对各成员国的主权行使权的一种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也只有经过了成员国的认可后方可有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从理论上说, 邦联成员国可随时退出邦联,各邦之有无脱离权,为分别邦联与联邦的唯一标准。因此从根本上说,邦联不具有真正的国家性质。邦联的各成员地位平等,在内政外 交上互不隶属,从邦联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来看,在邦联范围内,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国际关系。但在涉及邦联对外事务时,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又是一 种国内关系,所以邦联制是一种介于国际与国内关系之间的“妥协方案”。【王英津:《国家统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历史学家和政治家针对当代国际政治的现实,希望借助于邦联制的理论来解释当前全球化、区域一体化和民族国家融合的 现象,也希望通过运用邦联制度框架来解决当今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分离主义问题。一些海内外学者和政治人物纷纷提出以邦联模式实现两岸统 一。华盛顿大学沈大伟教授撰文认为:“邦联”观念是最有希望成为解决海峡两岸问题的方案。台湾“立法委员”费希平早在1983年10月对国民党“行政院” 的总质询中就提出过“大中国邦联”的模式。台湾学者沈群山在1990年初与江泽民会晤时,也曾提出过邦联的构想。1994年时任台湾“行政院长”的连战曾 在“立法院”答询时表示不排除邦联和联邦制。2001年7月,国民党公布了“邦联”说帖,强调国民党的大陆政策为:依循“国统纲领”,在“一个中国,各自 表述”的九二共识基础上,追求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发展,并在台湾优先的前提下,通过阶段性“邦联”来迈向统一。

    如前所论,邦联制模式的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主权对等。强调两岸是“对等政治实体”不是“隶属”或“主从”关系,隔海而治,平起平 坐。说到底,两岸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其二,先分后统。为实现统一,两岸先分裂为两个独立主权国家,以此来组建邦联;两岸再以联邦制实现统一。联邦为长远 目标,邦联为现实目标,邦联是走向联邦的必经阶段。其三,双重承认。彼此承认对方在各自有效管辖的范围内拥有主权,彼此承认对方的合法地位,彼此以“对等 的政治实体”并存于国际社会,双方在外交上接受双重承认,分别奉行各自的外交政策。其四,和平渐进。从长远看,两岸自然是统一。而从现实看,目前两岸只能 是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待条件成熟时,两岸再以和平的方式实现由邦联制向联邦制的过渡。

    对于具有上述内容和意蕴的邦联制模式的主张,大陆方面肯定不会接受,笔者也是认为不要,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邦联制模式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邦联制的建立是以台湾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作为前提。这样的前提和基础,既不尊重历史,也不尊重现 实。从历史上看,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1943年《开罗宣言》以及1945年《波茨坦公告》,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文件,从根本上解决了台湾的归属 及法律地位问题,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对台湾享有不可侵犯的主权。从现实来看,中国政府在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建交公报中都明确载明,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联合国及其他政府间有关决议同样支持着这样的现状。所以单就邦联制模式主张的前提来 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邦联模式的不可行性。如果用邦联制模式来处理两岸关系,实际上就是在先赋予台湾以独立主权国家地位基础上,再使两岸形成一个比一般 的国家间的关系更为紧密的联盟。这个联盟即“邦联中国”本身不是一个国家,它对海峡两岸的公民不具有管辖权,对外也不能代表两岸政府法律内容。这样一来, 海峡两岸实际就变成了固定化的“一边一国”,严重违背中国政府所一贯坚持的,并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一个中国”原则。如果用邦联制模式来处理两岸关系,实 际上是造成了“两个中国”,并将目前海峡两岸的分裂扩大化、固定化和合法化了。

    第二,邦联制模式不能确保中国走向统一。一些学者主张两岸应借邦联制“和平渐进”地走向统一,其重要历史依据就是历史上的个别邦联制演化成了联邦 制。当然,我们并不排除两岸借着邦联模式作为过渡最后走向完全统一的可能性。但是,即使通过邦联模式走向统一,那也一定是通过由邦联到联邦的途径来实现, 因为从历史上看,邦联制大都变成了联邦制,但从邦联制过渡到单一制的先例,除荷兰邦联外,还从未有过。至于联邦制在那时的中国是否具有可行性,又是一个未 知数。如果搞邦联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两岸不仅不能真正走向统一,反而为“台独”势力提供了方便之门。况且,有些人主张邦联制模式,其真正目的不在于 “统”,而在于借“先分后统”的招牌,实现“先分后独”的图谋。

    第三,邦联制模式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国家形式的选择不是任意的,它受到历史背景、现实条件、文化传统、民族关系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国家统 一问题上,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条件不同,任何国家都不能生搬硬套他国统一模式。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中国历史上各民族都希望 国家统一而不希望国家的分裂。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邦联制模式从理论上说虽可用来解决多民族国家 或地区的民族矛盾和种族冲突,但却不适宜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因为台海两岸同胞,同文同种、同宗同祖、同为中华民族的成员。台湾与中国大陆的分离,既不是 两岸同胞之间的对立,也不存在类似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宗教对立或魁北克与加拿大之间的语言文化矛盾,更不存在类似巴尔干半岛的民族纠纷和种族冲突。中国人民 期盼的是在保证国家与主权完整的基础上,去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所以,从中国的历史背景、现实条件、文化传统和民族关系特点等几个方面看,邦联制模式无法 满足两岸人民要求国家真正统一的愿望。

    第四,邦联制模式可能会诱发国内分裂活动的加剧。如前所述,邦联制式的各成员国【邦】保留有“脱离权”,成员国随时都可以宣布脱离,不管此项权利 有无明文规定,只要是邦联,都概莫能外。假如我们在台湾问题上同意搞邦联模式,就等于在法理上默认了台湾保留有“脱离权”,那么,台湾就可以在任何时候找 任何一个借口宣布脱离中国而独立。由此大陆将束手无策,因为在邦联制的架构下,邦联政府对于各成员单位并不享有强制管辖权。那时中国大陆同胞和绝大多数台 湾同胞就只能坐视“台独”势力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而无能为力。更危险的是,由此将不可避免地诱发国内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邦联倾向,如果这种局面出现,接 踵而来的将是中国的内战和分裂。【王英津:《国家统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第五,邦联制无法实现中国人渴求“繁荣、稳定、强大”的愿望。中国人民渴求国家统一,更期盼在繁荣、稳定和强大的基础上确保国家统一,因而中国的 统一模式不仅要考虑到领土、主权??完整,更要考虑到是否有利于中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壮大。但从世界历史与国际现实来看,邦联制从未有过成功的前 例。第一种,如1778年至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年至1866年的德意志邦联和1815年至1848年的瑞士邦联,后来都发展成联邦,但联 邦制仍不符合中国单一制的历史传统。第二种,前苏联勉强算是“邦联”,但以解体而告失败,而“加盟共和国”的模式正是前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采取“邦 联制”的前南斯拉夫,也因国内民族矛盾突出,尤其是西方势力的干涉,最终难逃分崩离析的悲惨结局。对于利用台湾问题干涉中国内政、阻挠中国统一的反华势力 而言,“邦联制”无异于引狼入室。如果西方反华势力乘机煽动“七块论”、“十一块论”,中国该如何对付呢?更严重的是,如果“藏独”、“疆独”分子纷纷效 法,祖国大陆又将如何因应呢?“邦联制”还未搞成,中国不但没有朝统一方向发展,反而早就因此步上了前苏联和南斯拉夫的后尘。很显然,“邦联制”无法满足 全体中国人的愿望,大陆不会重蹈覆辙。

    第六,从其政府运行的有效性来看,依据邦联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所谓“国家”,不过是建在沙滩之上的高楼而已,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从全球各个邦联制 实体来看,这些邦联并不是真正的国家,而是“友谊同盟”或者“友谊俱乐部”。它们一无军队,二无法院,三无财权。邦联“统治各州的唯一权力,只是劝告的权 力。它虽可向各州请款,但不能强制各州输款;它虽可请各州派兵,但不能强令各州出兵;它虽可缔结条约,但必须委托各州履行;它虽可借款,但必须依靠各州供 还;它的特权虽然很多,但实权却没有。”难怪麦迪逊把邦联制“国家”比喻成“一个头脑听从四肢指挥的怪物。”华盛顿则把邦联看成是“沙子扭成的绳子”, “一半死不活、一瘸一拐的政府”——

    联邦制与两岸统一

    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制最早产生于美国,并在北美洲得到普遍推行。其基本模式与理论架构是由美国政治思想家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提出,并逐步将此予以实 施的。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的美国式联邦制的特点是:美国人民分属于不同的州,各州保持相当的自主权,同时也将外交和国防的主权行使权转移给联邦政府。 瑞士联邦宪法第三条也有类似规定,各州主权未经联邦宪法限制者,均得自主。凡未委托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均由各州行使。根据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一般军事、 国防、外交、全国性的财政经济、交通属于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由联邦国会及司法机构决定。其他地方性的教育、治安、经济、工业发展以及商业活动等,联邦政 府均不直接过问,而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自治自理。

    因联邦制所具有的既充分保障各联邦单元的自主权,又确保国家政权保持高度的集中行使,此模式如今已成为国际社会非常重要的国家结构形式。如今世界 上现存的联邦制国家总数虽然只有二十多个,占主权国家的1/10左右,但却包括了绝大多数大国、全世界近1/2的土地和1/3左右的人口,并且分布于欧 洲、美洲、亚洲、非洲、大洋洲等世界各大洲。

    正因为联邦制具有如此巨大的国际影响力,于是对于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的中国来说,自然也引起中国政治家和有关学者的高度关注。建立联邦制的构想在中 国并非始于今日,在从清朝末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半个世纪中,许多政治力量的代表人物都提出过联邦制的主张。孙中山、梁启超、黄遵宪等都曾经是联邦 制的积极提倡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也多次提出过通过联邦制这一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即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或“中华苏维埃 联邦”。中国共产党在其二大宣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联邦制的主张,并将建立联邦制作为其奋斗目标:即“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 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二次 全国大会宣言》,《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第99~118页。】

    1984年4月,香港《中报月刊》发表姜敬宽文章,指出“中国统一最理想的途径是实行联邦共和制”。他认为,联邦制是统一中国最理想的模式。只有 采取民主政治的制度,用民主自决的方式,先制定可以为大陆、台湾、香港人民都能接受的宪法,才能达到和平统一的目的。他还认为,联邦共和制比较适合于中国 的国情。因为中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和风俗方言也不少,地方自治而用民主方式组织联邦【或联省】政府,分层负责,促进人们的基本权利、自由发 展,普及教育,建立合情合理的政治、经济制度,不依赖极少数人的智慧决定一切,庞大的中国,自然会以同文字、同文化、同历史、同种族的因素而保持一个国家 的传统。这种模式还认为,“一国两制”是较宽泛的构想,它只有在联邦政府制度下才行得通,才有持久的稳定性。因为在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是对等的,地方政府的权力源于地方人民公意之援权,而非来自中央政府的援权。因此,地方上的重大决策,由当地民意机关决定,不必呈请中央政府批准,只有这 样,才使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利不致于落空。关于采用联邦制谋求国家统一,许多学者还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方式,主要有:

    【一】朱高正的联邦制

    1988年9月24日,朱高正在《中国时报》发表文章,主张在包括台、港、澳在内的全中国设立36个省级单位,其中大陆31个,台湾3个,香港1个,澳门1个。各单位高度自治,结成姊妹省市,通过成立制宪会议,结成联邦。

    【二】许倬云的“中国联邦制”

    1991年10月5日,许倬云在《联合报》上发表文章,提出了他的中国联邦制构想。他说中国大陆中心可形成华南、东南、西南、华北与西北与东北6个加盟邦,中国边缘地区可形成内蒙、新疆、西藏、台湾和港澳等5个拥有相对主权的加盟国。

    【三】熊玠的“大中华政合国”

    1992年3月,熊玠在《海峡评论》上撰文构想了此一模式。他主张台湾海峡两岸现有宪法维持不动,两岸内政外交均独立自主。而在现有两岸宪法基础 上制定一部超宪法:设立共同的国家主席与国会,国家主席轮流执任。在国际上,成立由两岸代表共同组成的全权大使馆或驻国际组织代表团。驻外大使与代表团团 长也实行两岸轮流制。

    【四】周洪昀的新联邦制

    1994年3月,周洪昀在《海峡评论》上发表文章指出,全中国可以分成4个联邦制的成员。它们分别为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根据历史与现状新联 邦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为大陆,是新联邦中央政府所在地,亦即新联邦国家的主要部分。第二为台湾,可保留其原有的政治制度。第三为香港与澳门,虽为新联邦 的成员,但是直属于第一层次的大陆。

    【五】陶百川的“二元合作联邦”

    1992年11月12日,时任台湾“国策顾问”的陶百川在一次讨论会上着重阐述了以“二元合作联邦制”来统一中国的观点。他强调统一的中国在自 由、民主、均富三要素外尚须具备均权,意指中央与地方都应享有适当程度和幅度的权力,各取所需,各得其所。陶百川认为:“苏联之所以解体,便是因为联邦政 府过分侵占了加盟共和国的权力和利益,我国规划统一,应以苏联为借鉴。”【王英津:《国家统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 页。】


    陶百川提出的“二元合作联邦”构想包括如下内容:1.统一后,联邦政府不派军队进驻台湾,也不调走台湾的军队,台湾可以向外国购买并自制武器,以 维持自卫兵力;2.统一后,台湾可保持其经济和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和党政军特等各项组织。3.台湾可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行使外交权,包括参加国际组织,并 与他国签订经贸协定和处理领事业务。4.台湾将有独立的立法权,在不违背联邦宪法的原则下,可制定自己的法律,作为管理台湾的基础。5.台湾将有独立的司 法权和司法机关。大陆的法律规章不适用于台湾;台湾的最高法院拥有最终审判权,不必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6.台湾可用青天白日满地红的旗帜,并用“中华” 或“中国”【China】的称号;如果将来另定新国号和国旗,则应一体使用。7.联邦政府设两院制的联邦国会,它的上议院由各省议会选派代表二人参加组 成,下议院议员则由各省人民普选产生。上议院独自享有联邦任命同意权,凡联邦政府派往各省联邦人员,必须先征得该省所派上议院议员的同意。8.联邦政府设 宪法法院,享有联邦及各省法律之审查权,其法官人选须得联邦上议院的同意。9.联邦与各省如有争执,应以和平方式协调解决,不得使用武力。其争执如涉及宪 法或法律者由宪法法院判决之。10.各省得经省民直接投票决定退出联邦,但其投票须由联邦政府派员监察。

    【六】“中华联邦宪法”对中国联邦制的设计

    1993年夏天,美国21世纪中国基金会在夏威夷举行“中国统一模式和宪法结构学术讨论会”,海内外政法学者近20人参加会议。会议提出并于次年 定稿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提出:“中华联邦共和国为自由、民主、法治的联邦共和国”,联邦的组成单位,包括自治邦、自治省、自治市和特别区。台湾作为 自治邦,其地位与内蒙、西藏、新疆、宁夏、广西并列,与内地的“自治省”有别。香港、澳门则为“特别区”。上海、天津、北京三市划为自治市,其余的行政区 域单位依制划分为32个自治省。该草案对各“自治邦”给予自行制定宪法的权利,并有权以“中国某自治邦”的名义与外国缔结非军事性协定,有权决定参加各种 国际组织、设立驻外代表机构。

    根据《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台湾自治邦”享有如下特别权力:发行货币、签发证照、签证、设立终审法庭、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维持武装部 队、有权拒绝联邦驻军,以及航天、航空、海运、邮政、电信、知识产权等的管辖权。联邦共和国总统由国会两院【国民院与联邦院】议员以及各邦、省、市、区行 政首长组成之选举人团体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当选人须在宣誓就职前退出政党,总统颁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院总理之副署;联邦 共和国设国务院为最高行政机关,设总理一人为机关首长,有主持国务会议、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国会提出议案、统帅并指挥联邦军队,任免联邦官 员等权利。联邦的实际政务由总理负责,政体为内阁制;联邦设置普通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各邦、省、市、区自行立法组织司法机关行使 本邦、省、市、区之司法权,各邦、省、市、区应互相尊重司法管辖权。

    正如笔者在前面曾指出的,联邦制作为一种推进国家统一的国家结构形式,确实具有诸多值得认真研究的地方,但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中央集权的国家,如 果将注重分权的联邦制应用到中国社会中来,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的征兆。通过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第一种类型是将大陆现有的省级地方行政区域与台湾都变 成地位平行的联邦成员单位,或者将目前中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单位【包括台湾】重组,再分成若干个联邦成员单位。无论是哪一种类型,都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现行 的国家结构形式,都将使中国现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从这种模式可能产生的结果来看,对于推进中国统一大业是缺乏可行性的。

    中国不具备实行联邦制统一国家的政治文化与条件。联邦制的成功运作需要具备一个成熟的政治生态环境。联邦制无论如何运行,都需要一套科学而复杂的 理论。这套理论的运用,要求国家的政治人物与广大的国民,都必须娴熟地掌握这套理论与运作经验。在联邦制政府中,一切事情都要经过反复协议和复杂的程序, 只有长期以来惯于自治和政治知识普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普通民众的民族,才适于采用联邦制。

    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最为典型,也最为成功的国家,这与美国具有漫长地方自治历史传统的政治文化密不可分。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之中,地方权威最贴近 人们的生活,是第一位的,而国家的权威则处于次要的地位,是第二位的。强调多元、注重地方权利的联邦制正好顺应了这种文化需求。而中国则不然,中国具有千 余年中央集权的法制传统,人们长期迷信权威,而对基层的作用则比较冷淡,对地方自治这些东西一直比较陌生。即使为实现国家统一而人为地去构建一个联邦制, 那么,这样的联邦制与西方那种经过几百年的人文整合和历史演进,在法治和民主的追求中所形成的“内生型”联邦制相比较,也只能属于“外生型”联邦制,其牢 固性非常值得怀疑。尤其是,与那种“内生型”联邦制比较起来,在这种联邦制下,国民缺乏联邦主义意识,因没有得到过联邦制下的政治训练,对联邦政治的操作 技巧缺乏最基本的掌握,从而很容易导致国民政治心理的错位。如果这样,便使得中央政府控制社会的能力受到大大削弱,中央权威必然出现严重的流失,一旦国家 与社会遭遇重大政治与社会动荡,联邦政府将束手无策,到时候,中国不是走向统一,而是变得更加的四分五裂。换言之,中国目前尚不具备通过联邦制去实现国家 统一的基本政治文化要素。如果削足适履,硬性进行联邦制改造,必然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就联邦制的第二种模式,即将大陆与台湾作为法律上对等的两个联邦成员实体,组成一个联邦制国家,除了第一种模式不可行的原因同样适用于该模式之 外,还因为该模式反映的关系虽然对等,但却缺乏基本的对称型,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该模式的可行性。根据一般的联邦制国家组成原理,组成联邦制国家的各成员 单位之间必须在土地面积上和人口上尽可能保持大致的平衡,否则,运行结果难以想象。一般来说,土地和人口均占优势的成员,也往往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源和其他 社会资源,因而,它可能会寻求对力量薄弱的小的成员实施控制。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联邦制所具有的既维护高度集中的中央权威,又保持相当大的地方自治权的 独特优势就无法得到体现。如果实施这种联邦制,必然会遇到那些相对弱小的成员单位的联合抵制,其可行性将大打折扣。

    但是,要做到让各成员单位之间在土地面积和人口上保持绝对和完全的均衡和平等,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任何一个联邦,其成员单位间都会存在实力大小 的差别。在美国,既有非常大的州,也有非常小的州。印度、俄罗斯也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从事联邦制研究的学者里克【WilliamH.Riker】 和莱姆科【JonathanLemco】从联邦制的结构入手,对联邦制的结构与稳定性的关系进行了量化分析。他们考察了从1798年到研究时为止的40个 联邦,范围覆盖了整个世界各联邦制国家。通过研究,两位学者提出,联邦制的结构应该包括五大方面:其一是是否存在一个特别大的成员单位;其二是成员单位的 数目多少为宜;其三是是否存在表现为语言差别的文化或种族分裂,尤其是语言差异构成地区性的区别;其四是联邦的富裕程度;其五是联邦及其成员单位的政治自 由度。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成员单位少和特大规模的成员单位的存在是联邦的真正危险,而语言差异、贫富程度以及政治自由或压抑与稳定性之间都不存在较大的 相关性。大陆与台湾之间无论在历史传统、自然环境、社会资源、文化氛围,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进化程度上都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性,由二者组成的联邦必 然是一个高度非均衡的联邦。因此,“即使两岸以联邦制的方式实现了统一,这个统一后的联邦也会因同时具备了导致联邦不稳定的两个因素而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失 败的命运,最终导致联邦解体”。【王英津:《国家统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244页。】此外,综观世界政治史,我们迄今也没有 发现一个仅有两个且存在明显实力悬殊的政治实体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是实行中央集权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还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都同样会面临国家分裂与民族分裂的倾向。 比较而言,联邦制具有比单一制更大的包容性,所以联邦制所提供的制度框架通常比单一制所提供的制度框架更易于实现国家统一。但联邦制也存在不利于维护国家 统一的隐患。联邦制政府是基于权力划分而形成的,这就意味着国家及其政府机构必须要为平衡内部关系作出不断的努力。尽管现在世界上各联邦制国家都有中央集 权的倾向,但是整个政府体系对社会的作用还是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在政府控制社会能力不断弱化的情况下,联邦国家内的民族分裂主义和地区分离主义就会抬 头,国家就面临着解体的危险。要想维护国家统一而避免国家再度分裂或解体,维护国家统一的成本必然会大幅度地提高。尤其是当一个国家面临野心勃勃的强大邻 国的压力和威胁时,纯粹的联邦制就更是难以存续的。

    当今中国从国际层面看,面临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的重重包围,内部则面临着包括“台独”、“藏独”、“疆独”等分裂势力的困扰,这些严峻的 国际国内局势必然会对中国国内中央与地方关系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在处置这些分裂势力的力度上,联邦制与单一制相比在可资利用的手段上存在很多局限性,维护 国家统一的最后防线要脆弱得多,进而会影响到中国的稳定和统一,这必然会提高我们维护国家统一的成本。

    联邦制独特的政治设计,极容易为民族分裂之火的点燃提供条件。在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之中,不管这个国家是实行联邦制,还是实行中央集权制,其领土 完整和国家主权随时都会遭受地方分裂主义与民族分裂势力的威胁。比较而言,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其权力高度集中在中央手中,也就是说这种???度的设计 指向就是针对地方主义的,因此对各种分裂势力都必然采取高压态势,一有风吹草动,就必然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而对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则不然。联邦制制 度的实施本身就是根据一个国家独特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的多元化而实行的,兼顾多元化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各种往往首先因地域差异性而引发的民 族分裂倾向缺乏必要的免疫性。此外,作为单元体有权利脱离联邦往往作为一种政治协议存在于这种制度设计之中,因此一旦对民族分裂主义采取打击活动的时候, 就会面临着如何处理制度的内在冲突问题。正是在这种内在冲突中埋下了联邦制在处置国家分裂上极端无能的种子。

    如前所论,在我们设计未来中国统一模式的建构时,无论是邦联制还是联邦制,都具有不可实行性,但是,联邦制的某些基本原则和精神,却是值得我们借 鉴的。从联邦制的历史发展来看,联邦制是分裂国家在一种几乎不可能统一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促进国家统一的一种理想形式。从本质上来看,联邦主义不是以分裂 与分权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相反,在聚合民族统一的历史功能上看,它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没有什么不同。台湾问题,与香港和澳门问题比较起来,都具有极端 不同的复杂性,大陆与台湾之间存在的巨大对抗性是阻碍中国统一的根本原因,在这种统一难度最大的台湾问题面前,联邦制可以帮助我们最大限度挖掘“一国两 制”政策的内在包容性,因此这种制度可以为解决中国统一问题提供一个具有最大借鉴价值的政治模式。中国学者童之伟曾经如此指出,单一制与联邦制,并无优劣 之分,联邦制也是一种正常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国家结构形式。【童之伟著:《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9~360 页。】从某种意义上讲,童教授的断言具有一定的真理性——

    “欧洲共同体模式”与两岸统一

    留美学者江美球曾经就两岸统一提出,实现两岸统一,应当采用“可分可合的邦联式和联邦式的国家形式”,建立“一个类似于欧洲共同体形式的统一的中 国”。【江美球:《联邦中国的行政区划》,载于美国加州大学圣迭哥分校政治学系编《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论文》,第3卷,第11期,1992年11月。】此处 所谓之“欧洲共同体形式”,也被一些学者称为“欧洲统分模式”,或“欧洲一体化模式”。台湾岛内乃至大陆一些学者也对此观点予以附和和赞同。


    与其他国际性和地区性组织最显著不同的就是欧盟从一开始就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超国家机构,这些机构包括部长理事会、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委员 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审计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等,这些机构经过不断的完善,在推进欧洲一体 化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非常巨大的作用。在“欧洲共同体模式”中,各个成员国都无疑是国际法的主体,而在这些主体之上,还出现了“第三国际法人”。在传统的 国际法中,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当今的国际法已经颠覆了这种传统理论,国家不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际组织与争取独立的民族也 被认定为国际法的主体。以欧盟成员国德国为例,如今出现了有两个法人在国际社会中代表和维护德国利益的独特现象。现在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已经正式承认欧盟的 法人地位,随着冷战的结束,欧盟在国际间的法人地位也日益得到巩固和确立。对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产生出来的欧盟体制的性质,当初建立欧共体与欧盟的各个条 约均未作出确切的定性。《马约》第A条将欧盟表述为“欧洲各国人民间创建一个日益紧密联盟过程的新阶段”,这是各条约中唯一接近于定义的语言。其最基本的 含义就是,所谓的“欧洲共同体”不过就是一个“主权国家联合体”,在国际法上,它可以包括主权国家间已达成某种体制化安排的任何联合形式,从制度化的国际 会议,到超国家的邦联。作为一种国际政治体制,欧盟模式确实具有某种独特性。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关于欧洲一体化现在与未来的体制之争,历来集中在 邦联制与联邦制之间。事实上就欧盟体制而言,它所最接近的也确实非邦联制与联邦制两种形式。按照国际法的通常定义,联邦是具有某种国家性质与职能的政治体 制,而邦联只是国家之间松散型的联盟,其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国家职能。如果依照此标准来对欧盟进行归类,欧盟确实同时具有两者的基本特征。因此,欧盟体 制“是介于联邦与邦联之间的一种体制”【王英津:《国家统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210页】。

    如前所论,联邦制和邦联制都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统一模式,那么介于联邦制与邦联制之间的“欧洲共同体模式”自然也无法作为实现中国统一的可行 模式。欧洲一体化进程走过了半个世纪,至今仍然离“统一国家”还存在巨大的差距,如果以此为目标,势必将导致中国统一问题无限期地被拖下去。再说,如果以 此模式来作为中国统一的参考模式,那就隐含着承认台湾是一个独立国家的基本前提,此点也与“一个中国”原则背道而驰。

    尽管如此,“欧洲共同体模式”对我们研究祖国统一问题也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从其最基本的追求来看,欧洲国家创新出“欧洲共同体模式”,其诉求是 要不断加强各个国家的紧密联系,而最终实现欧洲国家的高度统一,以应对未来世界的激烈竞争。为实现此目的,欧洲各国特别加强跨国家机构的建立,这些机构 “模拟”国家意义上的行政机构,经过几十年的运行,促使欧盟从一开始非常松散型的联合体,呈现如今初步“国家化”的外形,此经验值得借鉴。在如今两岸政治 交往中,迫切需要组建一些能够跨越两岸政治机构的特殊机构,来处理涉及两岸经贸、打击经济犯罪、共同拓展国际空间等重大问题,两岸之间完全可以通过不断借 鉴这些跨海峡的政治机构的运作经验,为逐步建立统一的华夏民族共同体作出巨大的贡献。当然,至于如何来营造超两岸的协调机制,那则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 值得两岸关心祖国统一大业的华夏子孙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

    “中程协议”与“两岸统合论”

    近几年来,两岸关系时常处于高度紧张状态,面对此僵局,海内外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专家、学者、岛内的某些政治势力则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应用不 同的理论,提出了一些解决台海安全问题的构思与方案,这些方案与过去反复被讨论研究的诸如“联邦制”、“邦联制”等方案不同,确实对促进中国的统一具有不 少参考价值,但这些方案又往往带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下面试对这些方案进行研究和评述。

    【一】李侃如及其“中程协议”

    “中程协议”【InterimAgreement】,是美国学者于1998年为解决中国台海关系所提出的构想,倡导此构想的代表人物包括美国众多学者,但所提方案最具体且最具有影响力的当数美国前白宫国家安全会议成员、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李侃如。

    1998年1月李侃如提出的“中程协议”构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两岸应签署一项维持现状50年不变的“中程协议”,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建立一个全面 的政治性框架,以规范两岸关系发展,确保台海地区50年的和平稳定。在此架构下,台湾不寻求法理独立,承认是中国的一部分;大陆承诺不对台使用武力;两岸 统一之前,各自统筹内政和外交政策;双方进行高层定期对话,对话的议题包括台湾的军购、可能与大陆军事部署有关的其他议题;双方应讨论以更改名称的方式来 降低紧张关系,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称中国,“中华民国”改称“台湾,中国”,双方还可以尝试使用“大中国”等类似词汇。

    2004年4月,李侃如在其题为《避免下一次战争》的文章中,对其“中程协议”构想作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他提出,“未来数十年两岸问题不太可能 由双边透过和平方式得到终局的解决,因此主要力量应该转而放在建立海峡两岸长期稳定的架构,而此一架构的实施时间不应该用几年计算,而要用几十年计算。这 样的架构若要有效,各方必须在基本条件和最短实施时限方面取得共识,并且必须寻求国际社会支持来落实”。李侃如提出,“台湾可以主张自己是个主权国家但不 可以法理化”,“中国可以主张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必须放弃使用武力”。“台湾不独,大陆不武”构成“中程协议”的核心内容。李侃如进一 步指出,关于在台海问题中美国所应该扮演的角色,两岸问题终究要由两岸自己解决,第三者不能介入,美国对台海问题必须采取新思维,向两岸发出追求台海和平 与发展的积极讯号。美国可以扮演促进者的角色,但不能介入。但如果两岸无法解决自己的问题,希望美国等国际社会介入,美国才可以适当介入。

    2005年2月,李侃如再次在美国《外交》发表《防止台海战争》指出,??然中国大陆和台湾都不想发生战争,但是他们所实行的政策却都在升高战争 的风险,大陆是发出模糊的信息,台湾则经常铤而走险,不断测试大陆的底线。要避免战争,中国应该做的事情是明确定义何谓“台湾独立”,并接受国际对台湾 “独立”所下的“国际定义”,即一个独立的国家必须获得国家外交承认,没有国际承认,自称独立并不算数。今天全世界所有重要国家都不承认台湾是一个独立的 国家,北京如果接受“国际定义”,那就不必在乎台湾自己已经“独立”。李侃如建议美国政府从中协调,促成大陆与台湾签订20年到30年的两岸“中程协 议”,在此期间,两岸冻结现状,台湾不宣布“独立”,北京停止武力威胁,台湾问题留待下一代解决。【李鹏:《台海安全考察》,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 年版,第206页。】

    【二】张亚中的“两岸统合论”

    2001年元旦,陈水扁发表新年祝词时抛出了所谓的“统合论”,他说,“两岸原是一家人,也有共存共荣的相同目标,既然希望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就 更应该相互体谅,相互提携,彼此不应该想要损害或者消灭对方”,两岸要“从两岸经贸与文化统合入手,逐步建立两岸间的信任,进而共同寻求两岸永久和平、政 治统合新架构”。【邢福有:《透析台独》,北京:台海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页。】

    2005年9月中旬,陈水扁将这个前提进一步细化为两岸互动的“民主、和平、对等”原则,其后,陈水扁把“主权、民主、和平、对等”八个字概括为 当时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上的基本原则。陈水扁的说辞,确实容易让人联想到联邦制,让人联想到是陈水扁为了缓和、调整自己过于“硬化”的“台独”立场,但 从其以后的“变脸”中,我们不难发现,陈水扁的“统合论”完全是一种烟幕弹,陈水扁真正要推动的不是什么两岸“统合”,而是赤裸裸的“一边一国”。对陈水 扁这样一个口是心非、反复无常的人提出的什么“理论”,实在不值得浪费笔墨去进行评述。

    无独有偶,2005年10月23日,在“抗战胜利六十周年与两岸和平”学术圆桌论坛上,7位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发表了“和平中国运动的起点” 宣言,这些学者呼吁两岸在“完整中国,尊重现状,两岸统合,和平不武”的基础上,协商签署“两岸基础协定”,并推出民间版的“两岸和平法”,希望两岸关系 朝着和平的方向发展。“统合论”在岛内引起轩然大波。但是,对“两岸统合”论进行开创性研究,并形成系统化理论架构的,当数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台湾南华 大学亚太研究所所长张亚中。

    张亚中教授“两岸统合论”包括如下几点内容:

    1.“两岸基础协定”。张亚中认为,海峡两岸如果要能正常化地发展双方的关系,两岸之间必须签订一个规范两岸基本互动关系的“过渡性协议”,至于 此协议是叫“中程协议”、“临时协议”,还是叫“过渡性协议”,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立足此“协议”,两岸之间方可以开展正常、互动的两岸关系。

    2.两岸关系的定位。张亚中认为,两岸之间能否达成一个“两岸基础协定”,关键在于对台海“现状”如何作出一个能够为两岸所共同接受的解释。为 此,张亚中建议借鉴东西德国1972年签署的《基础条约》的经验,两岸要对“现状”达成一个妥协,必须处理好“放弃武力”的问题。基于国际政治的现实, “一个中国”原本的含义已经在两岸的争吵中被模糊,而失去了原有的意涵,因此要将“一个中国”还原到“整个中国”的思维,才可能使两岸重新回到原有的“交 集”,让双方在理性的基础上去研考两岸的未来。张亚中将两岸关系定位表述为“整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平等政治实体”,这既不是“台独”势力所主张的“外国关 系”,也不是大陆所主张的“内政关系”,而是一种“内部关系”。在两岸间有三个“国际法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整个中国”,“整个中 国”可以是一个有明确法律意涵的概念,两岸都是“整个中国”的一部分。【张亚中:《两岸统合论》,台湾生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 56~105页。】

    3.台湾安全系于两岸安全机制,多边安全机制不能给台海带来真正的和平。在张亚中看来,美国对台湾的安全支持是建立在台湾“自我约束”的前提下, 台湾想借美国的支持来保护其安全利益,而事实上则可能使台湾进入一个更加不安全的困境。全球化时代台湾的安全环境与本质已经改变,台湾应该重新寻找自己的 安全“载体”,这个载体将不再是美国的保护或台湾的军事力量,而应该是和平的两岸关系、台湾的经济发展与内部建设。如果台湾的安全战略仅仅是台湾一方获 利,而大陆必须为此买单,那么台湾的安全不可能持久,如果台湾的安全是建立在大陆不安全的基础之上,台湾的安全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张亚中:《全球化与两 岸统合》,台湾联经出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79~80页。】“两岸统合论”所设计的安全机构,是一个兼顾两岸安全利益、统筹台海两岸经济 与政治发展、兼顾两岸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的和平安全架构。

    4.“两岸治理”、“两岸共同体”与“两岸三席”。为完善其“两岸统合论”,张亚中于2003年出版了《全球化与两岸统合》一书,在此专著中,张 亚中系统阐明了“两岸治理”、“两岸共同体”和“两岸三席”的基本构想。众所周知,在如何处理两岸关系问题上,历来存在着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 的分野,现实主义注重“主权”等核心利益,强调以“霸权、平衡、均势”等作为实现台海和平的手段,这些手段虽然在建立台海和平中并非可取,但却是不可能回 避的现实问题。新自由主义强调通过全球化和复合相互依赖来达到互惠互利,但是“除非台湾能够与大陆平等地参与国际机制”,否则新自由主义无法适用于两岸关 系。而建构主义则认为,建立“多元安全共同体”是实现两岸和平的最佳途径,但要达到这个目的,如何解决“重叠认同”这个核心问题,却是建立“多元安全共同 体”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张亚中提出,两岸要想创造一个长久和平的环境,必须兼顾、融合或者说超越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观点。“两岸治理”就是 一个顾及这三大理论的基本核心论述,同时也满足两岸追求和实现和平的共同愿望。所谓“两岸治理”是指两岸“在不需要统一或独立的前提下,两岸人民即可以由 共同的参与治理,建构彼此的共同认同。”总之,在其“两岸统合”理论中,“两岸治理”的实践就是“两岸统合”的推动,“整个中国”的思维就是两岸治理基 础,而两岸三席是“两岸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实践,建立“两岸共同体”将是推动两岸区域内部事务的动力机制。

    【三】对上述两“方案”之评价

    无论是美国学者提出的“中程协议”,还是台湾学者提出的“两岸统合论”,从观感和其初衷来看,都带有明显“折中”、“妥协”的色彩,对于解决目前 僵持不前状态之中的台海问题来说,也无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值得认真研究。但是,从其本质上看,这两个方案都与中国政府所主张的“一个中国”原则相违 背,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且为《反分裂国家法》所明确规定的“内政”原则,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 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就“中程协议”方案来看,该方案主张中国可以继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必须要放弃对台使用武力;台湾也可以强调中华民国主权独立的事实,也就 是事实上独立于中国的控制,但必须放弃追求法理的独立。这种主张等于在某种程度上默认了“台湾独立”的存在。此外,该方案建议美国介入两岸谈判,明显违背 了中国政府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部事务的立场。就“两岸统合论”看来,该框架意图超越“统”和“独”之争,而可以回避对于“国家主权”的认定,其实这种做 法无异于在“主体性”的幌子下,对台湾追求其主权独立的认可。在张亚中教授自己看来,他所提出的“两岸统合论”,是两岸在“统”、“独”和“维持现状”以 外的“第四种选择”,是“解决两岸争议最有效的方案,也是两岸在面对全球化冲击时最有利的战略选择;它不仅有利于两岸关系的良性互动,更有利于全球化时代 两岸未来的安全与发展”。【张亚中:《全球化与两岸统合》,台湾联经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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