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人格與自由意志
易中天
今天是我的生日。朋友來看望,帶來一首歌,網上的。歌名叫《易中天》,作詞康德,作曲弗洛伊德,演唱楊曉珊,編曲劉默涵,錄混廖颯深,吉他勞國賢,監製劉默涵。我聽了,很有意思。
有意思倒不在“易中天”,而在“獨立人格,自由意志”。這是他們反覆歌唱的,也是我一直主張的。
那就簡單說說。
人格這個詞,是外來語。它的本義,就是“個人性”或“私人性”。這樣看,人格本來就是獨立的。否定人格的獨立性,就是否定人格本身。
由一個個人格獨立的人組成的,就是社會。社會能夠成立,是因為人格獨立。獨立,才可以商量,也才可以組織。所以,用所謂“社會學”來否定人格的獨立性,是荒謬的。只有尊重每個人人格的獨立性,才是好社會。
好社會要有道德。最道德的道德,就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尤其是尊重他人人格的獨立性。所以,有人格,只是一個事實,無所謂道德不道德。尊重人格,包括尊重他人和自己的人格,才是道德。
尊重人格,就要尊重隱私。因為隱私標誌着人格的“不可入性”。不可入,才是獨立的。這個“不可入”的隱私,就是我們的“破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所以,打探、暴露、議論別人的隱私,是不道德的。
但是,任何人都可以自己暴露自己的隱私(自暴家醜),也可以自己敞開自己的心扉(自報家門)。這是他的權利,是只有他自己才能行使的權利。
這個權利,就叫自由。
自由首先表現為意志的自由。沒有意志,就無所謂自由不自由。但,意志的自由是自發的,不講道理的,不可追究的。人們不是在想好該笑不該笑以後才笑的。想好以後的笑,就不是笑,或者笑起來比哭還難看。
無所顧忌的開懷大笑,才是自由的表現。
能夠放聲大笑,首先因為他是人。見過動物笑嗎?沒有。因為它們不是人,沒有人格。其次,則是因為人格獨立。見過奴才們在主子面前的假笑嗎?那一定是一臉的諂媚,皮笑肉不笑。
獨立,才自由。
自由首先是“任意性”,也就是“想怎麼就怎麼”。但這個權利,必須人人都有,一律平等。社會的腐敗和不公,就因為大多數人沒這個權利,少數人卻能為所欲為。
然而自由是人的本質。但凡是人,本質上都是自由的。你可以限制他人身的自由,行為的自由,甚至言論的自由,卻無法限制他思想的自由。退一萬步講,就算你不准他“胡思亂想”,也總不能限制他做夢。夢,是不能設計、要求和規定的,也無法干預。沒有人能夠進入他人的夢境。夢的“不可入”,正體現了人格的“不可入”。
自由意志既然來自獨立人格,那麼,當你行使自由權時,就必須尊重別人的人格,不能妨礙別人的自由。這才需要約法,設定共同遵守的底線。突破這個底線,就得付出代價。故,自由即責任。
以上這些話,都是我說的,當然由我負責。
同時也要告訴大家,把這個問題說得最好最清楚的一本書,是鄧曉芒先生的《靈之舞》。我的觀點,都是從他那裡學來的,有的部分乾脆就是照抄。說明這一點,是為了尊重曉芒的著作權,同時以免掠人之美,抄襲之嫌,並非我就可以不負責任。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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