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句成語從小聽到大,又聽到老,好像從未懷疑過這句成語有什麼費解的地方。理所當然地認為,不就是指統治者可以胡作非為 - 可以放火(?),而老百姓卻連正常的活動也要受到限制 - 不許點燈嗎 (?) 。
可如果細究字面意思,那就麻煩了,為什麼放火,放火燒什麼?點燈還會受限制,不就是照個亮嗎。放火與點燈有什麼關係? 一問三不知,傻了。
偶讀宋代莊季裕筆記《雞肋編》中“自諱其名”一文,方恍然大悟。
世有自諱其名者。如田登在至和年間為南宮留守。上元,有司舉故事呈稟,乃判狀云:“依例放火三日。” 坐此為言官所攻而罷。
田登在宋仁宗年間為應天知府,元宵節前,府吏把歷年放燈的舊例具文上呈,請求批示。田登避諱 “燈”(登)字,批覆公文,改“燈”為“火”,成“放火三日”。原來“登”諧“燈”,不許放燈,只能放火了。後有俗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事本於此。田登後被御史等言事之官攻擊,而遭罷官。
再一想,不對啊,宋仁宗這不挺廉明的嗎,居然為此小事罷了田登的官。一眨眼,一千年過去了。讓田登知府怎麼也想不到的是,他放的那點兒“火”,比起現如今的衙門,連根雞毛都算不上,只能在地下喊冤了,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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