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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退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竟是一個網民的謠言
   

該謠言源自一篇名為“公安部:退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的個人博文。筆名為海筆架的作者要不是沒有讀懂公安部的公告和中國國籍法,就是有意歪曲公告和國籍法。

文中他舉了一些什麼印度尼西亞、中國警察、中國法庭等子虛烏有的例子,來證實他”如果要有一個實實在在的外國籍,必須按法律程序退出中國籍“的歪論。

而實際上,他的那些例子,根本就不存在,而“退中國籍必須要申請和批准”也根本不是事實。

退籍到底是否“必須”要申請和批准?看一下中國國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國籍法的有關條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顯,國籍法第十四條以嚴謹的法律條文回答了這個問題:中國國籍的喪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請人,不包括第九條規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換句話說:從中國大陸出來後入了外國籍的華人,他們的中國籍在取得外國籍時已經喪失,不需要再申請和批准。

同時也說明,國籍法提供了兩種退出中國籍的方式:

1. 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時自動喪失。

2. 中國公民通過申請和批准。

很清楚,國籍法中,退出中國籍的兩種方式是並列的,這好比出大樓有兩個出口,不是海筆架所說的只有唯一的一個出口。

而文中所登的中國公安部的通告網頁,其實是國籍法第十條,即第二種退籍方式的具體實行的法律程序。網友們仔細看一看公告就知道了(附上貼圖)。因此,公安部的通告根本不是退出中國籍的唯一和必需方式。

特別要指出的是,公安部這類網頁由來已久,並不是一些網站說的是最近的通告。要知道,國籍法1980年就通過了,公安部的相關通告已存在了幾十年。

 該文還有許多荒謬之處,如說公安部和駐外使領館互相矛盾,曲解國藉法等。其實,使領館說的是國藉法第九條,公安部說的是第十條。既然國藉法第九條和第十條並不矛盾,公安部和使領館何來矛盾?

 

最後談一談國籍法在1996年香港回歸時的補充解釋,來回答大家關心的香港書店老闆李波的國籍問題。

李波持有的是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亦即一般人所說的BN(O)護照)。香港回歸時,中英雙方同意:持此類護照的在大陸和香港是中國公民,不受英國領事保護。

下面是1996年國籍法補充解釋中的有關條文(節錄):

二 . 所 有 香 港 中 國 同 胞 ,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護 照 」 或 者 「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 , 都 是 中 國 公 民 。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 上 述 中 國 公 民 可 繼 續 使 用 英 國 政 府 簽 發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去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旅 行 , 但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區 不 得 因 持 有 上 述 英 國 旅 行 證 件 而 享 有 英 國 的 領 事 保 護 的 權 利 。

三 .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中 國 公 民 , 因 英 國 政 府 的 「 居 英 權 計 劃 」 而 獲 得 的 英 國 公 民 身 份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不 予 承 認 。 這 類 人 仍 為 中 國 公 民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其 他 地 區 不 得 享 有 英 國 的 領 事 保 護 的 權 利 。

 

首先,因為中國不承認雙重國藉,香港人持有的外國護照,回歸後被定義為旅行證件,不是國藉證明。

其次,這裡說的是香港人持有的所有外國護照。因為英國、美國等許多承認雙重國藉,不少香港人擁有雙重國藉。從回歸後的即刻起,根據國藉法,你要麼保留外國國藉(申請退出中國藉),要麼保留中國國藉,兩者只能居一。如果回歸後香港人要保持中國藉,享受種種國民待遇,那麼他們的外國護照只能做為旅行證件。不受外國領事保護。如果他們要享受外國公民的待遇,就必須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也就是說,你香港人要麼是中國公民,要麼是外國公民。迄今為止,340萬以上持外國護照的絕大多數的香港人,選擇做中國公民。

 

國籍法是一國大法,任何同中國建交的國家,同中國交往時都必須遵守,這就是為什麼在李波問題上,英國沒有提供領事保護。雖然李波持有英國護照,在大陸和香港,英國只能視他為中國公民。

 

必須指出:這一補充解釋僅限於香港特區。因為同大陸不同,香港回歸時有很多人有雙重國籍,單BN(O)護照,就有340萬。不承認他們的外國籍而保留他們的外籍護照作為旅行文件,是國籍法在一國兩制下的體現,這同不承認雙重國藉也是一致的。

因此從大陸出去的外籍華人,根本不用擔心中國政府會把你作為中國公民來對待,什麼“在中國法庭上要外國人出示退籍證明”等全是海筆架杜撰的謊言。事實是,迄今為止在中國大陸被捕的美籍華人,中美雙方都以美國人處理,他們也總是第一時間就得到美國政府的領事保護。

 

此謠言至今仍在很多華人中流傳,其中不少是老年人,這不是坑爹嗎!為了防止更多的人受這一謠言的誤導,特寫此文擊穿謠言。

 

 

中國國籍法及其1996年的補充解釋全文,請看下面的連接:

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公安部:退出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 http://blog.creaders.net/u/6558/201601/245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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