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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格瓦纳是个恐怖分子?
   

CheHigh.jpg



看到阿牛不妞在和格致夫辩论切格瓦纳的历史地位,阿妞一语惊人:“他(格致夫)对格瓦拉的看法更是落后于今天的时代。按照今天的概念, 格瓦拉就是个国际恐怖分子。” 


妞口一开,拥趸们立马去捧臭脚,这不,有个叫做“转个贴”的老兄紧跟在后:“。。。那个格是“恐怖分子”,可这也无碍现代人根据他的描述,定位那个家伙是“国际恐怖主义分子”。”


殊不知阿妞是个典型的马大哈,有点缺心眼儿,凡事不求甚解,口无遮拦,为此,在网络上没少被人痛扁。可就是不长记性。 以至于时间久了,大家也就习惯她的有口无心,也就不爱跟她较真了。


如果大家不信我的话,那我今天就再费点时间,给大伙示范一下如何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戳穿妞妞的谬误。根据妞妞的说法,其实切格瓦纳是最不应该被定位为恐怖分子,不信? 看看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恐怖分子是如何定义的?  最浅显解释来自于维基:“恐怖主義一般是指一种会造成其所有者做出,为了达成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识形态上的目的而故意攻击非战斗人员(平民)或将他们的安危置之不理,有意制造恐慌的暴力行为之思想,相关行動由非政府機構策動。 各國在刑事法律上對恐怖主義的定義都不一致。”  (维基)


看出端倪了吗? 如果还没有,那就说明你的理解力有点障碍了。这段定义确定了构成恐怖活动的几个必须的前提: 以意识形态为目的,以平民为攻击对象,攻击必须由非政府机构策动。 不错,格瓦纳在古巴革命成功后确实主导实施过对于”反革命者“的镇压行刑行动,而这样的行动也确实是以意识形态为目的的,可是,格瓦纳的镇压行动不是非政府策划的,恰恰相反,他所策划和执行的是政府的政策,是卡斯特罗上台之后才开始的。这种行为可以构成迫害,却构不成恐怖, 这两个虽然危害效果差不多,可却有着政治学上的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和大猩猩和人类基因的差别一样大。


也许有人会说,你断章取义,维基里还有这段话:“各国在刑事法律上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都不一致”,如果按照西方普世的法律标准,格瓦纳就是个恐怖分子!

 

好说好说,就以持这种想法人的观点为准,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国务院对于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


The 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defines terrorism as "the unlawful use of force and violence against persons or property to intimidate or coerce a government, the civilian population, or any segment thereof, in furtherance of political or social objectives" (28 C.F.R." 


相信这里的读者都有不错的英文阅读能力,就以这段原文来讨论。美国政府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的最关键的定义是 “the unlawful use of force and violance..." 也就是说只有 ”非法使用暴力来讹诈政府,恐吓平民。。。“ 的行为才构成恐怖行为。这里讲的”非法“ 是指违背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也可以自由延伸到被恐吓平民的居住国的法律。但仅此而已。如果使用暴力没有违背行为发生国的法律,就不构成恐怖行为。。。 


让我我们举个实例来解释美国的这个法律定义, 沙特科威特的王室政权是建立在可兰经上的国王主导的政教合一的政权,这个政权对于异教徒的排斥远远胜过共党中国,沙特是世界上少数拥有“宗教警察”的国家,制度化,系统化地压迫和迫害“异教徒”。 可大家不妨去查找一下,世界上有没有任何国家在政治上把沙特认定为“恐怖主义”, 没有!这不只因为沙特是美国的盟友,而且也是因为这种迫害是以政府形式进行的,所以不构成恐怖主义。


其实根据美国的这个法律定义,中东的茉莉花革命才是真正的恐怖主义: 非法以武力要挟政府,由非官方力量主导,平民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茉莉花革命中唯一不具有恐怖性质的只有埃及的兄弟会短命政府,他们是通过和平的民选方式上台的,可结果如何? 呵呵呵,不过说到这儿就有点跑题了,打住。


所以,无论是以目前的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标准,还是以西方自由社会的领头羊美国的法律定义,瓦格纳都不具有有恐怖主义的特征,他最多只是个独裁者。。。


妞妞,以后别再信口开河,行不? 别人可以,你不行,因为你号称是哈佛毕业的政治学者,是正规军,可你这样说傻活有点给哈佛丢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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