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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格瓦納是個恐怖分子?
   

CheHigh.jpg



看到阿牛不妞在和格致夫辯論切格瓦納的歷史地位,阿妞一語驚人:“他(格致夫)對格瓦拉的看法更是落後於今天的時代。按照今天的概念, 格瓦拉就是個國際恐怖分子。” 


妞口一開,擁躉們立馬去捧臭腳,這不,有個叫做“轉個貼”的老兄緊跟在後:“。。。那個格是“恐怖分子”,可這也無礙現代人根據他的描述,定位那個傢伙是“國際恐怖主義分子”。”


殊不知阿妞是個典型的馬大哈,有點缺心眼兒,凡事不求甚解,口無遮攔,為此,在網絡上沒少被人痛扁。可就是不長記性。 以至於時間久了,大家也就習慣她的有口無心,也就不愛跟她較真了。


如果大家不信我的話,那我今天就再費點時間,給大夥示範一下如何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戳穿妞妞的謬誤。根據妞妞的說法,其實切格瓦納是最不應該被定位為恐怖分子,不信? 看看當今國際社會對於恐怖分子是如何定義的?  最淺顯解釋來自於維基:“恐怖主義一般是指一種會造成其所有者做出,為了達成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識形態上的目的而故意攻擊非戰鬥人員(平民)或將他們的安危置之不理,有意製造恐慌的暴力行為之思想,相關行動由非政府機構策動。 各國在刑事法律上對恐怖主義的定義都不一致。”  (維基)


看出端倪了嗎? 如果還沒有,那就說明你的理解力有點障礙了。這段定義確定了構成恐怖活動的幾個必須的前提: 以意識形態為目的,以平民為攻擊對象,攻擊必須由非政府機構策動。 不錯,格瓦納在古巴革命成功後確實主導實施過對於”反革命者“的鎮壓行刑行動,而這樣的行動也確實是以意識形態為目的的,可是,格瓦納的鎮壓行動不是非政府策劃的,恰恰相反,他所策劃和執行的是政府的政策,是卡斯特羅上台之後才開始的。這種行為可以構成迫害,卻構不成恐怖, 這兩個雖然危害效果差不多,可卻有着政治學上的本質的不同,這種不同和大猩猩和人類基因的差別一樣大。


也許有人會說,你斷章取義,維基里還有這段話:“各國在刑事法律上對於恐怖主義的定義都不一致”,如果按照西方普世的法律標準,格瓦納就是個恐怖分子!

 

好說好說,就以持這種想法人的觀點為準,讓我們來看看美國國務院對於恐怖主義的法律定義:


The 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defines terrorism as "the unlawful use of force and violence against persons or property to intimidate or coerce a government, the civilian population, or any segment thereof, in furtherance of political or social objectives" (28 C.F.R." 


相信這裡的讀者都有不錯的英文閱讀能力,就以這段原文來討論。美國政府對於恐怖主義的定義的最關鍵的定義是 “the unlawful use of force and violance..." 也就是說只有 ”非法使用暴力來訛詐政府,恐嚇平民。。。“ 的行為才構成恐怖行為。這裡講的”非法“ 是指違背行為發生地的法律,也可以自由延伸到被恐嚇平民的居住國的法律。但僅此而已。如果使用暴力沒有違背行為發生國的法律,就不構成恐怖行為。。。 


讓我我們舉個實例來解釋美國的這個法律定義, 沙特科威特的王室政權是建立在可蘭經上的國王主導的政教合一的政權,這個政權對於異教徒的排斥遠遠勝過共黨中國,沙特是世界上少數擁有“宗教警察”的國家,制度化,系統化地壓迫和迫害“異教徒”。 可大家不妨去查找一下,世界上有沒有任何國家在政治上把沙特認定為“恐怖主義”, 沒有!這不只因為沙特是美國的盟友,而且也是因為這種迫害是以政府形式進行的,所以不構成恐怖主義。


其實根據美國的這個法律定義,中東的茉莉花革命才是真正的恐怖主義: 非法以武力要挾政府,由非官方力量主導,平民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 茉莉花革命中唯一不具有恐怖性質的只有埃及的兄弟會短命政府,他們是通過和平的民選方式上台的,可結果如何? 呵呵呵,不過說到這兒就有點跑題了,打住。


所以,無論是以目前的國際社會公認的法律標準,還是以西方自由社會的領頭羊美國的法律定義,瓦格納都不具有有恐怖主義的特徵,他最多只是個獨裁者。。。


妞妞,以後別再信口開河,行不? 別人可以,你不行,因為你號稱是哈佛畢業的政治學者,是正規軍,可你這樣說傻活有點給哈佛丟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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