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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煽颠罪”是最不要脸的法律条款
   

最近,山东诗人鲁杨因发表要求“习近平下台”的言论而被当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简称“煽颠罪”)正式逮捕了。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

这是一条最不要脸的法律条款。它披着法律的外衣,却随心所欲地以言治罪,因为它的内容含混不清,根本无法准确界定,因而可以涵盖所有政治异见人士。其要害是“煽动”二字。

众所周知,要想给一个人定上“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并不那么容易,因为需要有“颠覆”的行动。但在“颠覆”前面加上“煽动”二字,就大不一样了,就可以给那些说过、写过、发表过与政治人物、政治事件、现行政策有关的、与当局的意图相悖的言论的异见人士,轻而易举地扣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了。刘晓波、高智晟、胡佳以及数十、上百位异见人士无不以这个罪名被投入大牢。

有人反驳道,美国不也有“煽颠罪”吗!不错,《美国法典》中的确有"煽动颠覆罪"条款。但该条款对如何界定"煽动颠覆罪",做了明确而详尽的说明,简言之,“煽动暴力”是这个罪名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要想定“煽颠罪”,必须是“煽动使用暴力”。而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抨击政府、政府领导人或现行政策,言辞再激烈,只要不涉及“煽动暴力”,均视为合法。该条款列举的非法行为有:“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

而中国《刑法》中的《煽颠罪》,却与是否“煽动暴力”无关。而且,过去几十年,在以这个罪名被判刑的人当中,找不到一个是主张以暴力推翻中国政府的。

最近,山东诗人鲁阳只是表达了对某位领导人的不满,要求他下台。这本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在中共治下的中国,却犯了法,定了罪----煽颠罪!

看来,中国人要想逃脱“煽颠罪”,就只有一条路可走了,那就是:莫谈国事!甚至在家里,和亲朋好友也不要谈,这样才够安全。谁知会不会有人大义灭友、大义灭亲,告发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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