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東詩人魯楊因發表要求“習近平下台”的言論而被當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簡稱“煽顛罪”)正式逮捕了。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始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 這是一條最不要臉的法律條款。它披着法律的外衣,卻隨心所欲地以言治罪,因為它的內容含混不清,根本無法準確界定,因而可以涵蓋所有政治異見人士。其要害是“煽動”二字。 眾所周知,要想給一個人定上“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並不那麼容易,因為需要有“顛覆”的行動。但在“顛覆”前面加上“煽動”二字,就大不一樣了,就可以給那些說過、寫過、發表過與政治人物、政治事件、現行政策有關的、與當局的意圖相悖的言論的異見人士,輕而易舉地扣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了。劉曉波、高智晟、胡佳以及數十、上百位異見人士無不以這個罪名被投入大牢。 有人反駁道,美國不也有“煽顛罪”嗎!不錯,《美國法典》中的確有"煽動顛覆罪"條款。但該條款對如何界定"煽動顛覆罪",做了明確而詳盡的說明,簡言之,“煽動暴力”是這個罪名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要想定“煽顛罪”,必須是“煽動使用暴力”。而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抨擊政府、政府領導人或現行政策,言辭再激烈,只要不涉及“煽動暴力”,均視為合法。該條款列舉的非法行為有:“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於以武力、暴力或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 而中國《刑法》中的《煽顛罪》,卻與是否“煽動暴力”無關。而且,過去幾十年,在以這個罪名被判刑的人當中,找不到一個是主張以暴力推翻中國政府的。 最近,山東詩人魯陽只是表達了對某位領導人的不滿,要求他下台。這本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但在中共治下的中國,卻犯了法,定了罪----煽顛罪! 看來,中國人要想逃脫“煽顛罪”,就只有一條路可走了,那就是:莫談國事!甚至在家裡,和親朋好友也不要談,這樣才夠安全。誰知會不會有人大義滅友、大義滅親,告發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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