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總統在卸任前夕,如外界所料,充分利用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又特赦了143人,一些被裁定犯有聯邦罪行的人被赦免,另一些被減免刑事判決。甚至還有“預先特赦”的,比如班農。如此一來,若班農將來遭起訴,則可有效免除罪刑。
當然,川普此舉是有法可依的。美國聯邦憲法給予總統特赦各種罪犯的權力。特赦由總統單方面定奪,不但不能更改,就連國會和法庭也無權審查。 令人費解的是,對於總統這種不受任何約束的特權,許多法律專家卻依然抱着支持的態度。 我想問,總統一個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赦免任何人的任何罪行,連國會和法庭也無權審查,尤其是,還可以對尚未服刑的人給予“預先特赦”,有效免除將來的罪刑,這和封建王朝的“丹書鐵券”又有什麼區別? 這種不受約束的特權,不應該考慮修改或廢除嗎? 本人法律知識欠缺,望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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