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總統在卸任前夕,如外界所料,充分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又特赦了143人,一些被裁定犯有聯邦罪行的人被赦免,另一些被減免刑事判決。甚至还有“预先特赦”的,比如班农。如此一來,若班农将来遭起訴,則可有效免除罪刑。
当然,川普此举是有法可依的。美国联邦宪法给予总统特赦各种罪犯的权力。特赦由总统单方面定夺,不但不能更改,就连国会和法庭也无权审查。 令人费解的是,对于总统这种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权,许多法律专家却依然抱着支持的态度。 我想问,总统一个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赦免任何人的任何罪行,连国会和法庭也无权审查,尤其是,还可以对尚未服刑的人给予“预先特赦”,有效免除将来的罪刑,这和封建王朝的“丹书铁券”又有什么区别? 这种不受约束的特权,不应该考虑修改或废除吗? 本人法律知识欠缺,望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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