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条款的一个新趋势
商事仲裁条款作为作为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商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此,也有商家为了规避诉讼风险,特别是因产品责任产生的集团诉讼风险,而在产品说明书中推出仲裁条款,以回避诉讼。然而,近来北美法院的一些判决,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乌倍司机诉乌倍 公司案中,法院就以仲裁条款费用门槛高,且 规定在异国仲裁等,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获取法律救济的途径为由,判令仲裁条款无效,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英美普通法国家也有相似判令。
为此,一些商家又推出了一款新的仲裁条款。在购货合同中规定;与本产品有关的任何争议,不管是侵权,欺诈,产品责任,疏忽,违规等等,都必须提交与美国仲裁协会AAA仲裁解决,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仲裁庭不得接受集团仲裁。
为了避免申请人以仲裁管理费用过高为由而声称仲裁条款不公平因而无效,新的仲裁条款规定,如争议金额少于5000美金,申请人承担的管理费用不超过100美金。如争议金额在5000美金与50000美金之间,申请人承担的管理费用不超过300 美金。如争议金额超过50000美金,则根据AAA的标准缴纳费用。
如争议属于小额争议法庭管辖,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该法庭解决。如不服小额争议法庭裁决,当事人仍有义务将争议提交本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个判决将普通消费者和商业购买区分开来。有关仲裁条款如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剥夺了其通过集团诉讼获得救济的途径,该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然而,如果采购是为了重新出售,则仲裁条款依然有效。比如,如果是为了“打假”而购买,双方之间如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则需要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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