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辅警案看陪审制度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江苏90后辅警因敲诈勒索被判13年有期徒刑,追缴赃款300万,罚款500万引发了舆论一边倒的关注。许多民众根据内心的自然正义质疑该一审判决的公正性。人们在问,判决是否体现了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法官是否有滥用裁判权之嫌? 在制度上是否有制衡法官滥用职权的办法?
其实,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的制度是有的。这就是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开始实行的陪审制度。陪审制(jury trial;jury system)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裁。
英美法的陪审团通常有6至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不采用集体陪审团,由个别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审理案件。陪审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而不是以陪审团名义集体介入庭审活动。
英美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作为事实审理者,独立于庭审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也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有着完全与职业法官相同的权力。
陪审员由中等智识程度,无犯罪记录,非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普通人中随机遴选出来,主要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体现普罗大众的价值判断。
我国基本上采用大陆法的陪审员制度。我国宪法曾对人民审判员的制度作出规定,但1982年的宪法又予以取消。
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对于人民陪审制度以法律形式做了规定。其中规定,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子,或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审案子,可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可见,根据该法,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是有着和法官同等的地位的。法律为陪审制确立了基本原则和框架,如能以国家宪法的名义对这一制度予以确定,无疑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一大提升。
在具体案例中,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陪审员的意见应该代表了公众的价值判断,对于法律的适用也会产生影响。所以,过于严格区分法律与事实问题,然后决定由谁来作出判断是没有必要的。
本案一审,被告人是可以申请采取陪审制度。虽然陪审员主要是参与犯罪事实的认定,如辅警收受他人财物,是属于敲诈勒索,还是身体受侵害而由侵权方自愿提供的物质、精神赔偿;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医疗,工伤补偿;陪审员和体制内的法官,从自己的生活经验、社会角色、心理良知出发,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从而形成最终的法律适用。陪审员的介入,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了法官暗箱操作,曲解法条,作出与大众认知迥然不同的裁判。
由于法律规定二审不适用陪审员制度,所以该案要想通过陪审制度来推翻一审判决已无途径。只能通过二审来改变。好在这一案例已经引起全社会关注,等于社会舆论已经承当了部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作出评判,二审法院对此应该不会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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