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国家须要“创建司法独立”,民主国家须要“升级司法独立”! 唐付民 我们应该明确,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必须能够充分体现出提高“社会利益的公正性”。奴隶等级制度自然没有体现出社会利益的公正性,封建极(集)权等级制度也不可能体现出社会利益的公正性。十九世纪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或共产主义”也没能(不可能)体现出社会利益的公正性,因为在现实实践中它只能建立在“暴力政治和极权政治”之下。美欧等西方国家建立的“民主政治”依靠了政治“三权分立”为核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公正性! 如果说(狭义的)奴隶制社会是以“出生等级”区分社会利益,(狭义的)封建集权制度是依靠“神授皇权”区分社会利益,而民主制度则是应该依靠“司法公正”去维护社会利益!或者说,奴隶社会主要是以控制社会财富去区分社会利益,极(集)权制度主要是以控制社会权利去构建社会利益,而民主制度则主要是依靠“公正机构”去维护(平衡)社会利益。这种公正机构,通常表述为“政治三权分立”。 时下的中国、朝鲜等国家是以“马克思主义或共产主义”去创建和维持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只能建造在“暴力革命或极权政治”之下,因此,它会强力排斥“政治三权分立或司法独立”。毫无疑问,建造在“马克思主义或共产主义”断面或虚幻理论之上的社会秩序只能强化“社会等级”,不可能提升(或突显)社会利益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它只能建造在“现代极权与奴隶制度”之上,绝对不会促生先进文明! 然而,我们见到,西方民主国家虽然依靠“政治三权分立”的坚实建构提升了社会利益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但依然存在不少严重缺陷。究其原因,应该是“司法独立”须要升级强化!譬如,从一些“大法官”的产生机制上,我觉的存在需要改进升级的必要。首先,应当尽量削弱(或排除)由行政长官任命而改进为强化“民主选举”的机制。其次,应当弱化“终身制”而改为“年审制”(或数年一审)。第三,应当以“专业性和公正性”为重要任免标准,弱化“性别与种族”等因素(性别与种族权益主要通过“议会立法”去维护)。第四,需要提高“审判功效”,即各类司法人员需要学会运用“多因逻辑”进行司法审判。我相信,通过改进重要司法人员的产生和升华条件,一定能够提升西方民主社会司法制度(或社会利益)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为什么西方民主国家须要“司法独立”的升级,因为我们见到在许多重大的社会事件中,公正的司法审判“严重缺位”!譬如“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强制疫苗的公正性、等等”,都体现出司法审判的“严重缺席”(或执政与立法权力的“越位”)!这些重大的社会事件不仅在长期搅乱着西方社会的文明秩序,也在困扰着无数追求先进文明的“渴望之心”! 如果能够有效的提升西方民主国家社会利益(政治管理)的公正性,无疑会强化对中国、北韩、俄罗斯、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的改造或改良。实现这些国家政治制度的改进或改良,自然有利于促进整个世界的和平稳定!美国曾经成为世界文明的灯塔,如果能够改进(提高)自己的“社会公正性”(或和谐性),自然还会继续成为引领世界文明进步的灯塔!反之,依据“不进则退”原则,如果西方民主国家不提升和改进自己的政治“公正性”,必定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倒退现象! 改变中国需要改变世界,为什么俄罗斯、伊拉克、伊朗、阿富汗、委内瑞拉等,没有顺利的走向真正的“文明民主社会”?我认为,与西方民主国家的“建国理论”没有建筑在“系统性综合协调标准”之上。被西方国家推动的“民主政治改革”,自然会参照西方民主国家的“制度标准”。由于西方民主国家的“建国理论”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不清”(断面性),必然会造成追随者对“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进行选择性改革。这些“选择性改革”,必然会产生出各种不同的改革结果。譬如,应该将“民主自由与公正司法”融合为“一体”,但现实状况,却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随时会出现“分离”。这种缺乏综合协调体系标准的政治价值,岂不容易导致现实社会出现各种混乱局面? 基于这些原因,如果不能建立起具有“系统性综合协调标准”(或改进提升后)的民主政治理论体系。我们很难相信美国等西方社会的文明秩序能够得到改善,更难相信中国、朝鲜、古巴、阿富汗、伊拉克、伊朗、委内瑞拉、俄罗斯等国家的社会制度能够顺利和成功的实现“文明民主政治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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