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签约脱口秀演员HOUSE(李昊石)在去年5月13日的表演时,被人举报所用的包袱侮辱了人民子弟兵,北京文化旅游局决定处罚。 处罚令人目瞪口呆的是:
第一,《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签约脱口秀演员HOUSE(李昊石)犯的事,北京文化旅游局至今没有处罚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是处罚了《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且还对《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第二,北京文化旅游局没收《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325381.6元收入,理由是这钱是非法所得?! 什么叫非法所得?百度的解释: 法律用语,非法所得是一切错弊性的非法收入或结余的统称。从广义来看,包括范围很广,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偷税、漏税、偷工减料、投机倒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均属于非法所得。 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325381.6元收入和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一条也不占边。即使北京文化旅游局认为脱口秀演员HOUSE(李昊石)的反动演出属于非法所得,首先,北京文化旅游局需要拿出国家认定非法收入的司法解释,其次,即使国家有法律解释演员HOUSE(李昊石)的反动演出所得属于非法所得,北京文化旅游局也只能扣除演员HOUSE(李昊石)本人的反动演出所得,无权没收其他非反动演出演员的合法收入。 北京文化旅游局依据哪个法律法规没收《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演员1325381.6元合法卖嘴劳动收入? 第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写的非常清楚,“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说10倍,非常明确是10倍以下,北京文化旅游局凭什么处罚10倍罚款,难道这不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吗? 第四,言论违法,不同于其他违法,需要法定程序界定,或者国家法律权威部门裁定,北京文化旅游局有罚款的行政执法权,但是,没有认定脱口秀演员HOUSE(李昊石)所用的包袱是否侮辱了人民子弟兵资质和权威。 综上所述,北京文化旅游局对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罚款是不负责任的,完全是一个违法的乌龙罚款。 问题在于至今长达一年,北京文化旅游局对自己的乌龙罚款拒不纠正,拒不道歉。 无独有偶,2021年7月7日,日本的重要节日7夕节,索尼公司全球统一发布新产品广告。 索尼中国公司同样在中国发布了新产品广告,广告词和77事没有丝毫关系,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硬给扣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九条第四款,“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罚出最高罚款100万元,连广告制作公司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还被罚了40万元,还没收了2000元的制作费。
过去,日本的七夕节和中国的七夕节是同日,农历7月7日。明治维新后,日本废弃中国农历改用公历,7夕节正好和中国的77事变日同日。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禁止驻中国的外国公司,在中国的敏感日,例如:南京大屠杀日,77事变日发布广告。 第二,索尼中国的公司7月7日发布广告,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常发送产品广告。 第三,广告词没有任何一个字触犯中国法律涉及77事变,怎么就“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 第四,华为公司同样在77事变日发布过产品广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什么不处罚华为公司?莫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中外公司有别吗?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5条规定和第39条规定,严重侵害了索尼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且因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非法罚款引发的误解,已经导致索尼中国公司和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并且寒蝉效应已经严重伤害了中国的投资环境,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此,敦促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纠正对索尼中国公司和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的非法罚款,赔偿经济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行政执法不是法外之地!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北京行政执法部门应该给全中国起一个行政执法的表率,而不是蛮横无理的行政执法。
更让人感到恐怖的是,《索尼中国公司》,《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完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却宁可被滥罚也绝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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