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最高法院不久將做出判定,總統到底是否享有豁免權? 我個人以為,總統不應該享有任何形式的刑事或者民事“豁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藉口,否則法律最後的神聖,就會被褻瀆。 但是,作為總統,因為其職位的特殊性,對於他的任何刑事指控,或者涉及聯邦議題的指控,不是一個阿毛阿狗的檢察官,就可以提告的。最高法院可以做出一個規定,比如必須是獨立的符合某些規定的聯邦檢察官,而且必須直接去最高法院提告,而不是啥阿貓阿狗的地方法院,或者巡迴法院等,下級法院。這是維護總統應有的“尊嚴”,總統可以享有這樣的特權。 針對川普的幾個案子, 妓女案,是民事訴訟案,不需勞動最高法院 J6案,必須直接去最高法院提告,那個檢察官有沒有提告的資質? 虛報案,是民事案,不需要最高法院介入 佐治亞選舉案,肯定要直接去最高法院, 文件案,最高法院 封口案,最高法院 - 因為涉及 總統大選。
目前來說,最高法幾位 大法官,要達成一致,估計是蠻為難他們的。YES, NO, 都難;甚至,有條件YES, 也難。CASE BY CASE,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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