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省大案烂尾系列十一,社杀中国人公德的最大烂尾案,李逵和李鬼和解了!扶起摔倒老人,这是全世界的无需法定的通用公德,但是,现在在礼仪之邦的中国,无人再敢帮扶摔倒的老人,始作俑者就是审理彭宇案的南京法院。彭宇案真相是什么,无人知道,所以时至今日彭宇案已演变成《彭宇案演义》,成了社杀中国人公德的头号烂尾案,导致这一后果的是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促成了彭宇与徐寿兰的庭前和解协议。最不负责任的是和解协议中还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正是这一不负责任的条款社杀中国人的公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也就是,即使彭宇案最终是通过调解结案的,那么也应该公布真相和调解结果,因为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强调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法庭判决的本质是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道德底线,而彭宇案的无原则的以李逵和李鬼达成和解的结案,已经演变成危害国家统治的司法病毒。彭宇与徐寿兰之间,肯定有一个人说谎,不是李逵就是李鬼,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证据判断出谁是李鬼?第一,如果法庭根本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徐寿兰摔成骨折是彭宇的责任?根据疑罪从无判案原则,法庭应该以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徐寿兰的起诉,彭宇一分钱都不应该赔偿!第二,如果法庭有确切证据证明徐寿兰摔成骨折是彭宇的责任?那么,彭宇不只是承担赔偿,法庭更应该追究彭宇在法庭之上做伪供的法律责任,法庭没有权力容许以调解私了使彭宇逃脱做伪供的法律责任。第三,如果彭宇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责任,法庭应该依法追究徐寿兰诬告彭宇的法律责任,法庭没有权力以调解私了容许徐寿兰逃脱诬告之罪。第四,徐寿兰的儿子潘辉是否利用警察身份向法庭伪造证据,这不仅仅是开除公职的问题,而是必须依法追究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的问题。第五,而南京中院的结案方式,完全败坏了法律的尊严,让李逵和李鬼和解,而且和解协议中还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这不是国际司法笑话吗?而这个司法笑话带来的后果就是中国社会公德沦陷,无人敢再帮扶摔倒的老人,甚至连报警打急救电话都不敢。当外国人在中国马路上扶起摔倒的中国老人,看到围在摔倒老人周围看热闹中国人却无人去扶,南京中院没有感到自己罪孽深重吗?亡羊补牢,南京中院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开和解协议内容,明确谁是李鬼?这是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中国人的公德负责,对彭宇负责,对徐寿兰负责,对中国人的子孙后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