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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律法以後,如何成聖?(含音頻)
   
脫離律法以後,如何成聖?(含音頻)
——不是靠肉體努力,而是靠聖靈活出新生命


■蔣虹嘉

 

從“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下)

——羅馬書論成聖(3)

 

文/蔣虹嘉

《生命季刊》第119期

 

請閱讀本文上篇:

從“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上) 

 

音頻為暖暖姊妹朗讀:


 

3.保羅描述在律法之下的狀態是“在肉體中”,這是什麼意思?

 

第5節說“因為我們從前在肉體中的時候…”,然後第6節說:“但如今,我們既然向那曾捆綁我們的律法死了,就脫離了律法。”第6節的“但如今”以轉折語氣與第5節的“從前”形成強烈對比,揭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狀態——過去在律法之下,現在脫離了律法。因此,第5節“在肉體中的時候”指的是過去在律法之下的狀態。

 

“在肉體中”(希臘原文ἐν τῇ σαρκι)這一短語在本書信中首次出現,但“肉體”一詞早在1:3出現過,指人的肉身,沒有任何貶義;然而,從第7章這裡到第8章,該詞帶有倫理層面的含義,指被罪所轄制的人性。9具體來講,在8:9,“在肉體中”被定義為與聖靈內住相對立;有聖靈的內住表明是屬聖靈和屬基督。另外,主耶穌在約翰福音3:5-8論重生時也將肉體與聖靈相對立:“由肉體所生的,就是屬肉體的;由聖靈所生的,就是屬靈的”(3:6)。可見,“屬肉體”是指未重生的狀態。加爾文對3:6中肉體與聖靈的對比作了這樣的闡釋:“若將‘肉體’與‘聖靈’相對照——正如將敗壞的與不敗壞的、彎曲的與正直的、污穢的與聖潔的、受玷污的與純淨的相對照那樣——我們便不難得出結論:人的整個本性僅憑這一個詞便已被定罪。”10

 

而且,保羅在8:4-8中明確指出,那些順從肉體的人是與神為敵,不願意也沒有能力遵守律法。那麼,為什麼他把在律法之下的狀態歸入了“在肉體中”的範疇?有兩處相關的經文可以幫助我們明白保羅的意思。11

 

在加拉太書3:2-3,保羅告誡加拉太人:“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體成全嗎?”意思是:既然你們得救不是靠行律法,如今又退回去靠行律法,豈不是愚昧嗎?在這個責備中,保羅指出信心與律法行為的對立、聖靈與肉體的對立。12這些對立關係不僅關乎稱義,也關乎成聖。正如信心是與聖靈相應,律法行為卻是與肉體相應。可見,“在律法之下”不僅指受律法的管轄,更指人憑着“肉體”(即敗壞的本性)、靠自己的努力去行律法。所以,保羅在3:10警告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在咒詛之下。”

 

在腓立比書3:3-6,保羅對比在得救之前倚靠肉體,和得救之後倚靠聖靈。他描述自己過去以肉體為誇口,深信憑自己的出身和努力可以達到律法所要求的義。

 

綜上所述,在律法之下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受律法的權勢和管轄;二是在尚未領受聖靈、未重生的狀態中,倚靠“肉體”——即墮落的人性——去履行律法的要求,最終只會帶來律法的咒詛與定罪。簡而言之,沒有聖靈的更新,人只能憑敗壞本性中的自我努力去守律法,因此仍屬“在肉體中”的範疇。

 

4.對於活在肉體中的人,律法有何負面作用?

 

保羅在7:5深刻揭示了人活在肉體中的真實狀況:“我們從前在肉體中的時候,那些借律法而挑起的罪惡欲望,就在我們身體的各部分做工,以致為死亡結果子。”律法本顯明神聖潔的旨意,指出罪的邪惡;然而,對於活在肉體中的人,它非但不能制服罪,反而被罪利用,成為挑起私慾的契機。罪惡的欲望便在全人——包括身體與靈魂——不斷發動並實現出來;13最終結出的不是生命的果子,而是死亡的果子。因此,對未重生、仍活在肉體中的人而言,處在律法之下並不會帶來真正的順服,反而使人落入與第6章所描述的“作罪奴僕”相同的結局(6:16,21,23)。

 

然而,保羅同時清楚說明,產生這些致死私慾的根源不是律法,而是罪;律法只是罪所利用的媒介——這些私慾是“借着律法”被激發出來的。14真正的問題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因着墮落而早已存在於人裡面的罪。保羅將在7:7-13透過自己的經歷進一步闡明這一點,以喚醒那些仍對律法主義抱有幻想的人。

 

5.如何理解“聖靈的新樣式”與“律法條文的舊樣式”之間的對比?

 

最後,保羅在第6節說明:因着與基督在祂的死與復活中聯合,我們已經脫離律法的轄制,得以按聖靈的新樣式事奉神,而不再按律法條文的舊樣式事奉。這裡有一個翻譯問題需要澄清,以免誤解保羅的意思。按原文直譯就是“靈的新樣式”與“字句的舊樣式”。其中,“靈”(πνεῦμα)應指聖靈,而不是譯作人的心靈;“字句”(γράμμα)則指律法的成文規條。這一對比與2:29相呼應:在那裡,保羅把“憑着靈”——即聖靈所成就的內心真割禮,與“憑着字句”——即按律法規定施行的割禮,相對照。所以,這並不是律法“精意”與“儀文”的對比,也不是經文“屬靈”含義與“字面”含義的對比。15

 

“聖靈的新樣式”呼應6:4所說信徒因與復活的基督聯合而進入“生命的新樣式”,暗示了是聖靈使信徒與基督聯合,並藉此得着新生命。16 保羅在第8章進一步說明:聖靈是“賜生命的靈”(8:2),也是“基督的靈”(8:9);並且,律法的義正是在那些順從聖靈而行的人身上得以實現(8:4)。

 

對比之下,“律法條文的舊樣式”指過去在律法管轄下的狀態。如前文所述,那是未重生、活在肉體中的狀態;律法雖以外在條文顯明神的旨意,卻無力抑制人心中的罪惡私慾。就像加爾文所形容的:“律法外在的聲音雖觸動他們的耳朵,卻未產生任何果效或影響;因為他們內心沒有神的靈。”17不僅對神的具體誡命是如此,對神的一切話語也是如此——沒有聖靈的工作,便毫無功效。

 

“新樣式”與“舊樣式”的對比,其實是延續了上一章在亞當里的舊人與在基督里的新人之間的對比。保羅所說“事奉神”方式的改變,實質上指我們與神關係的轉變;因為原文裡“事奉”(δουλεύω)與6:6中“不再事奉罪”用的是同一個動詞。第6章說明,舊人是罪的奴僕,新人則是神和義的奴僕;第7章進一步指出,舊人活在肉體中、受律法轄制,而新人則活在聖靈里,脫離律法的束縛。這個對比將在第8章得到更充分的展開:包括在對律法與罪的態度上,活在聖靈里與活在肉體中的差別(8:4-8,12-13),以及神兒女的自由與律法之下為奴的對比(8:14-17)。

 

“聖靈”與“律法條文”的對比,也與哥林多後書3:6相呼應。保羅在那裡把律法與以色列的舊約相連,把聖靈與基督里的新約相連,說明唯有聖靈——而非律法本身——才能帶來拯救與生命。若將羅馬書2:29、7:6和哥林多後書3:6這三處經文放在一起,就能看見:神借着舊約先知所應許、關乎末世救恩和聖靈工作的盼望,如今已在基督里實現。摩西預言神將來要使祂的子民在內心受割禮(申30:6);耶利米宣告神要在末後的日子與祂的子民立新約,把律法寫在他們心上(耶31:31-34);以西結則應許神要賜給祂的子民一顆新的心,並將祂的靈放在他們裡面,使他們經歷屬靈的復活,得以遵守祂的律例典章(結36:26-27; 37:14)。聖靈的工作標誌着我們如今已有份於那由基督的死與復活所開啟的末世新創造。18

 

 

結語

 

保羅在羅馬書7:1-6教導我們關乎成聖的一個重要真理:因着與耶穌基督在祂死與復活中的聯合,我們已經脫離律法的束縛與咒詛,如今得以按聖靈所賜的新生命事奉神,並結出義與聖潔的果子榮耀神;這是單靠外在律法的約束所無法成就的。

 

外邦人雖然不像猶太人有摩西律法,但道德律的功用仍顯明在人的良心裡(2:14-15)。因此,我們在未重生時,可以說也處於“律法之下”——試圖以自身的努力、靠行為得救;然而這本質上乃屬肉體,因為出自墮落、被罪轄制的本性,最終只能帶來定罪與死亡。重生之後,我們進入“恩典之下”,不僅靠基督稱義,而且在追求聖潔上,以在基督里的信心倚靠聖靈的大能。

 

如此便理解保羅為何在6:14對比“在律法之下”與“在恩典之下”,在7:5-6對比“肉體”與“聖靈”、“律法條文的舊樣式”與“聖靈的新樣式”,並在加拉太書5:18宣告:“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之下。”保羅用這些對比來說明,我們重生之前是活在肉體中、在律法之下;重生之後是活在聖靈中、在恩典之下——這是得勝罪和肉體的關鍵。

 

最後,為避免對律法產生誤解,有幾點值得提醒。此外,需要澄清:這裡所討論的律法是指以十誡為總結的道德律。第一,對於未重生、仍屬肉體的人來講,律法所產生的負面作用——激起罪惡的欲望,結出死亡的果子——其根源不在於律法本身,而在於人裡面的罪性(7:5),保羅將在7:7–13更詳細說明。我們也由此可以推論,已重生的人既然活在聖靈中,不再屬肉體,律法的這種負面作用就不應發生在已重生的人身上。

 

第二,我們脫離律法,並不是脫離律法所彰顯的神的義;而是借着基督成就了律法所要求的義,使我們得以擺脫對律法絕對順服的重擔,以及因無法完全遵行而招致的咒詛。脫離律法的目的,是使我們永遠歸屬於基督(7:4),這成為我們新的身份。基督的義如今成為我們的義,因此我們不再需要靠自己的努力去達成律法的標準,也不必因達不到而懼怕律法的定罪。這就是脫離律法所帶來的自由;然而,這並非是放縱犯罪的自由。恰恰相反,我們既歸屬於基督,與祂聯合,在祂裡面,以祂為主,就當順服祂,並結出果子歸榮耀給神。

 

第三,因着聖靈——也就是基督的靈——住在我們心裡(8:9),使我們不僅願意、也有能力遵行神的誡命(8:4),實現了神透過舊約先知所應許的聖靈在新約時代的作為。因此,聖靈在我們裡面恢復了律法積極的功用,引導我們不斷悔改,過敬虔公義、愛神愛人的生活——正是聖靈在基督里所賜的新生命的樣式(6:4, 7:6)。雖然我們仍有軟弱、仍不完全,但在基督里我們已經蒙神悅納。靠着聖靈的同在與幫助,我們一天一天被更新,漸漸活出更像基督的生命。

 

注釋:

1. 《威斯敏斯特小要理問答》第35題。

2. 鍾馬田(Martyn Lloyd-Jones),羅馬書第7章第1篇講道《基督徒與上帝的律法》(MLJ Trust, https://www.mljtrust.org/topic/book-of-romans/)。此外,多位新約聖經學者(例如James Dunn, Gordon Fee, Douglas Moo, Dennis Johnson)認為7:5是7:7–25討論的主旨,7:6則預示了第8章的論述。

3. John Murra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Westminster Seminary Press, 2022),  238. 關於7:1中“律法”的含義及其所針對的聽眾,其它觀點包括:指一般法律及全人類,或羅馬法律及當地的猶太與外邦信徒。

4. 摩西律法可以分為三大部分:以十誡為主的道德律,設立宗教規範的禮儀律,和管治社會的民事律。

5. 在保羅所處的時代,並非所有國家或文化都如此規定婚姻,所以在這裡應該根據摩西律法在這方面的原本宗旨來理解,也就是耶穌在福音書中所教導的。

6. 加爾文(John Calvin),《羅馬書注釋》,7:2。

7. 鍾馬田,羅馬書7:4三篇講道《救恩的要義》、《與基督聯合:其本質》和《與基督聯合:其特權》。

8. 加爾文,《羅馬書注釋》,4:15和 7:6。

9. Murray, Romans, 242.

10.加爾文,《約翰福音注釋》,3:6。

11.鍾馬田,羅馬書第7章第6篇講道,《罪的本質》。

12.Ronald Y. K. Fung,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NICNT(Cambridge, UK: Eerdmans Publishing, 1988), 128-134.

13.希臘動詞ἐνηργεῖτο(工作)時態為不完全式imperfect,描述習慣性和持續的作為。

14.7:5希臘原文τὰ παθήματα τῶν ἁμαρτιῶν τὰ διὰ τοῦ νόμου,多數中譯本插入了“生”或“激發”一詞(例如《和合本》“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當代譯本》“因律法而激發的罪惡欲望”)。

15.早期教父奧利根(Origen)將此對比理解為經文的“內在屬靈含義”和“外在字面意思”之間的對比,構成對聖經的寓意解釋;直到宗教改革時期,文法歷史釋經(grammatical-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才被恢復。

16.G.K. Beale, A New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The Unfolding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2011), 249-259.

17.加爾文,《羅馬書注釋》,7:5。

18.Beale, New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15-24.

 

蔣虹嘉 現居美國,畢業於在費城的西敏神學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目前參與神學教育和寫作。


請閱讀“羅馬書論成聖”系列文章: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1(上)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1(中)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1(下)

在基督里作義的奴僕2

從“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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