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 (上)
——羅馬書論成聖(3)
文/蔣虹嘉
《生命季刊》第119期
音頻為暖暖姊妹朗讀:
經文:羅7:1-6
作為基督徒,我們生活在“已經”與“尚未” (Already and Not Yet) 的末世張力中。受罪轄制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使我們從罪的權勢之下得釋放;然而,我們尚未完全擺脫罪的影響及其敗壞。我們也已經與基督同復活,進入屬靈的新生命;但尚未完全活出新生命的樣式。因此,在地上的一生中,我們仍要與裡面殘存的罪爭戰,並竭力活出新生命的本質——這新生命是照着神的形象,在真正的義和聖潔中被造(弗4:24)。正如17世紀英國清教徒根據聖經所總結的:“成聖是神白白恩典的工作,藉此我們全人照着神的形象得以更新,並能越來越向罪死,向義活。”1
“向罪死”與“向義活”是成聖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保羅在羅馬書第6章中的核心教導。他先以洗禮的意義說明:因着與死而復活的基督聯合,我們的生命已被徹底改變;隨後又以奴僕的比喻,對比服事罪與服事義這兩種生命狀態及其結局(請參閱本刊第111期羅馬書論成聖系列釋經文章之一和第118期的之二)。
為了勉勵信徒在成聖之路上不至於因看到自己的軟弱、失敗而灰心失望,保羅在6:14宣告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意思就是,信徒因在恩典之下,就不在律法之下,所以不再受罪轄制。雖然他在6:15-23節駁斥了“信徒既然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任意犯罪”這一錯誤推論,卻未說明為什麼處於律法之下就是仍處於罪的權勢之下。換言之,律法既顯明神的聖潔與公義,為什麼不能救人脫離罪的捆綁?在第7章保羅轉向這一關鍵議題,闡明信徒與律法、與基督的關係,以及律法的本質與功用、罪的性質、和人敗壞的本性,使我們看見律法主義的無知與反律法主義的錯謬,為第8章論述聖靈在信徒生命中的工作鋪路。
第7章的結構
第7章也許是羅馬書中最難懂也最出名的一章:許多人熟悉7:15-24所表達的掙扎和哀嘆,卻常忽略本章開頭和中間的論證。保羅的思路可分為三段:1-6節說明信徒脫離律法、歸屬基督,得以結果子榮耀神。這六節經文奠定了第7章乃至第8章的根基,其後的論述都是對其含義的詳細闡釋。2 在7-13節,保羅回應對律法的誤解,以自身經歷肯定律法的美善,並揭露罪的邪惡;在14-25節,他描繪內心願意順服律法與肉體中罪的律之間的激烈衝突。我們將用三篇文章分別查考這三個部分。
信徒與律法、與基督的關係 (7:1-6)
(筆者譯)
1 弟兄們,難道你們不知道律法只在人活着的時候管轄他嗎? ——我是對那些明白律法的人說的。2 因為已婚的婦人,只要丈夫活着,就受律法約束歸於丈夫;但如果丈夫死了,她就脫離了關於丈夫的律法。3 那麼,當丈夫活着時,如果她歸於另一個男人,就會被稱為淫婦;但如果丈夫死了,她就脫離了那律法,即使歸於另一個男人,也不算淫婦。4 因此,我的弟兄們,你們也借着基督的身體向律法死了,好叫你們歸於另一位——就是從死里復活的那一位;好叫我們能為神結果子。5 因為我們從前在肉體中的時候,那些借律法而挑起的罪惡欲望,就在我們身體的各部分做工,以致為死亡結果子。6 但如今,我們既然向那曾捆綁我們的律法死了,就脫離了律法;結果就是我們得以按着聖靈的新樣式,而不是按着律法條文的舊樣式來服事神。
保羅在第1節提出了一個普遍原則:律法的約束只在人活着時有效。在第2-3節以婚姻為例,說明丈夫活着時妻子受約束;但丈夫死後,婚姻關係解除,妻子可以合法再嫁。第4節開頭“因此”,表明將這一比喻應用於我們與律法、與基督的關係,點出本段經文的核心思想。最後,第5-6節通過“從前在肉體中”與“現今脫離了律法”的鮮明對照,解釋第4節的內容,揭示我們與神關係的根本轉變。
為了更清楚明白保羅的意思,我們可以從以下五個問題入手。
1.這段經文中的“律法”指什麼?
在保羅書信中,“律法”一詞的含義需按上下文來判斷。此處應指摩西律法,因為保羅在5:13-14和20節提到律法與摩西,又在6:14-15中將律法與恩典作對比,而這正是本段經文繼續討論的主題。自第2章提到猶太人擁有律法開始,摩西律法一直是該詞在羅馬書中最主要的含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保羅在2:12用“凡在律法以下的”和“凡沒有律法的”來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因此,當他在7:1稱聽眾為“明白律法的弟兄們”時,很可能主要指在摩西律法教導下長大的猶太信徒;不過,也不排除羅馬教會中的外邦信徒,因為他們應當知道舊約和其中的摩西律法。3
而且,保羅在隨後7-13節的論證是以十誡最後一條命令“不可貪婪”為具體例子,表明他所講的是摩西律法中的道德律。4 道德律作為上帝對人類的要求,具有普世適用性和永恆有效性。因此,保羅在本章中的教導對猶太人和外邦信徒都具有現實意義。
正如前面第2到第4章所闡明的,沒有人能靠行律法稱義;保羅現在要從成聖的角度來探討律法的問題。因為律法主義不僅危害猶太人,也影響外邦信徒。在保羅時代,那些堅持猶太教規條的人試圖說服外邦信徒遵守摩西律法的禮儀。在今天的教會裡,律法主義依然普遍存在,並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例如,看重外在的表現而非內心的改變,將人定的規條作為衡量聖潔的標準,或試圖以善行來換取上帝的恩寵。保羅的論述就是要告訴我們,律法主義非但不能幫助信徒在聖潔上成長,反而成為阻礙。
2.保羅怎樣用婚姻比喻說明信徒與律法、與基督的關係?
若按照神的心意和律法原本的規定,就如主耶穌在福音書中的教導(可10:1-12),婚姻是夫妻之間永久、終身的結合。5 因此,婚姻關係只能因一方死亡而合法解除,之後另一方才能合法開始新的婚姻關係。保羅用這兩個原則來描述信徒與律法和與基督的關係。正如丈夫的死使妻子脫離原有婚姻的束縛,可以合法進入一個新的婚姻(7:2-3),死亡也使信徒脫離在律法之下的束縛,得以合法歸屬於基督(7:4,6)。
不過,若把婦人看作信徒、丈夫看作律法,這個比喻與其神學應用並非完全對應:在婚姻比喻中,死的是丈夫;但在保羅的應用中,死的卻是“你們”,也就是信徒,而不是律法。顯然,若保羅說律法死了,必定會冒犯以律法為誇口的猶太人。更重要的是,按聖經教導,律法顯明神對祂子民的旨意,教導他們明白真理,分別善惡,活出敬虔和公義的生活(羅2:17-22)。神的義永不廢除,祂的旨意永遠長存。6 律法不是被廢除,而是在基督里得以成全,這是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所宣告的(太5:17-20)。
那麼,如何理解第4節的含義?二十世紀英國著名福音派領袖和牧師鍾馬田醫生 (Martyn Lloyd-Jones) 認為這節經文是“福音的精髓”、“基督徒的基本定義”,和“基督徒生命的完整概括。”7 如此評述並非誇大其詞,而是點出了其中所揭示的深刻真理。
首先,保羅說:“你們也借着基督的身體向律法死了”(7:4a)。這句話指向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也說明信徒因與基督聯合,就與祂一同死了。因此,基督的死也算作我們的死;我們藉此“向律法死”,脫離了律法的權柄。這與第6章所說,基督“向罪死”,使信徒脫離罪的權勢相呼應(6:2-3,6-7,10-11)。基督自己是無罪的,並不欠律法的債,卻甘願服在律法的要求之下,為我們的罪承受了律法的咒詛和刑罰,把我們從律法之下救贖出來,這是加拉太書3:13和4:4-5所講的;而且在2:19-20保羅也說,“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 ,這是借着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所成就的。我們的罪既然已在基督里受了神的審判,律法所要求的債便已償清(西2:14)。所以,信徒不再被必須完全守律法的重擔所壓制,也不再受律法的咒詛與定罪。8
保羅接着說:“好叫你們歸向另一位,就是從死里復活的那一位,好叫我們能為神結果子” (7:4bc)。這句話表達了兩個目的:第一,我們向律法死,是為了歸屬於從死里復活的基督;第二,我們歸屬於基督,是為了向神結果子。信徒借着與基督聯合,經歷了屬靈上的復活(6:4-5)。復活的基督永遠活着(6:9),所以信徒也永遠屬祂!保羅在以弗所書5:22-27把基督和教會的關係比作婚姻:基督愛教會,為她舍己,並潔淨她,使她成為聖潔。與基督聯合的最終目的是為神結果子,呼應了第6章的教導:信徒向神活、作義的奴僕,就結出成聖的果子。
由此可見,信徒從律法之下得釋放,並不是脫離神聖潔和公義的要求,而是為了歸屬於主耶穌基督——是祂真正成就了律法所要求的義!唯有與基督在生命上聯合,我們才能結出義的果子,榮耀神。就如主耶穌在約翰福音15:1-8的教導,像枝子連於葡萄樹,住在主裡面的才能多結果子,使父得榮耀。相反,若只依賴律法外在的管束,則無法為神結出真正的果子。
為什麼會如此?保羅在第5至6節進一步解釋,並由此引出以下幾個相關的問題。(待續)
注釋:
1. 《威斯敏斯特小要理問答》第35題。
2. 鍾馬田 (Martyn Lloyd-Jones) ,羅馬書第7章第1篇講道《基督徒與上帝的律法》 (MLJ Trust, https://www.mljtrust.org/topic/book-of-romans/) 。此外,多位新約聖經學者(例如 James Dunn, Gordon Fee, Douglas Moo, Dennis Johnson )認為7:5是7:7–25討論的主旨,7:6則預示了第8章的論述。
3. John Murra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Westminster Seminary Press, 2022) , 238. 關於7:1中“律法”的含義及其所針對的聽眾,其它觀點包括:指一般法律及全人類,或羅馬法律及當地的猶太與外邦信徒。
4. 摩西律法可以分為三大部分:以十誡為主的道德律,設立宗教規範的禮儀律,和管治社會的民事律。
5. 在保羅所處的時代,並非所有國家或文化都如此規定婚姻,所以在這裡應該根據摩西律法在這方面的原本宗旨來理解,也就是耶穌在福音書中所教導的。
6. 加爾文 (John Calvin) ,《羅馬書注釋》,7:2。
7. 鍾馬田,羅馬書7:4三篇講道《救恩的要義》、《與基督聯合:其本質》和《與基督聯合:其特權》。
8. 加爾文,《羅馬書注釋》,4:15和 7:6。
9. Murray, Romans, 242.
10.加爾文,《約翰福音注釋》,3:6。
11.鍾馬田,羅馬書第7章第6篇講道,《罪的本質》。
12. Ronald Y. K. Fung,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NICNT(Cambridge, UK: Eerdmans Publishing, 1988), 128-134.
13.希臘動詞 ἐνηργεῖτο (工作)時態為不完全式imperfect,描述習慣性和持續的作為。
14.7:5希臘原文 τὰ παθήματα τῶν ἁμαρτιῶν τὰ διὰ τοῦ νόμου ,多數中譯本插入了“生”或“激發”一詞(例如《和合本》“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當代譯本》“因律法而激發的罪惡欲望”)。
15.早期教父奧利根(Origen)將此對比理解為經文的“內在屬靈含義”和“外在字面意思”之間的對比,構成對聖經的寓意解釋;直到宗教改革時期,文法歷史釋經 (grammatical-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才被恢復。
16. G.K. Beale, A New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The Unfolding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2011), 249-259.
17.加爾文,《羅馬書注釋》,7:5。
18. Beale, New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15-24.
蔣虹嘉 現居美國,畢業於在費城的西敏神學院(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 ),目前參與神學教育和寫作。
請閱讀“羅馬書論成聖”系列文章: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1(上)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1(中)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1(下)
在基督里作義的奴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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