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墮胎為憲法所保護的權利的裁決”,由於這方面的知識欠缺不便評論。只想談談胎兒與嬰兒的區別。 據我的理解,“胎兒”是指受精卵在發育過程中直到出生之前的一種狀態,一個實體。而嬰兒是指胎兒發育成熟離開母體之後的一種狀態,一個實體。胎兒可能成為“人”,但還不是“人”。而嬰兒已經是“人”。二者是有本質區別的。因此,對胎兒尤其是早期胎兒,孕婦有選擇墮胎的權力;但對於已出生的嬰兒,任何殘害的行為都是犯罪! 記得中國的一些產科醫院(對美國的醫院不太了解),當遇到孕婦難產需要做有極大風險的手術時,常常向簽字的家屬提出一個非常不合情理的問題:即,一旦手術進行到關鍵時刻,必須進行取捨時,“是先保大人,還是先保胎兒?” 之所以說這個問題不合情理,是因為在一個“活生生的人”和一個“可能成為人的胎兒”之間,沒有可選擇性,必須首先保活生生的“人”!如果丈夫的回答是“先保胎兒”,而手術最終結果是母子(女)平安時,這位丈夫在妻子面前將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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