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堕胎为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的裁决”,由于这方面的知识欠缺不便评论。只想谈谈胎儿与婴儿的区别。 据我的理解,“胎儿”是指受精卵在发育过程中直到出生之前的一种状态,一个实体。而婴儿是指胎儿发育成熟离开母体之后的一种状态,一个实体。胎儿可能成为“人”,但还不是“人”。而婴儿已经是“人”。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对胎儿尤其是早期胎儿,孕妇有选择堕胎的权力;但对于已出生的婴儿,任何残害的行为都是犯罪! 记得中国的一些产科医院(对美国的医院不太了解),当遇到孕妇难产需要做有极大风险的手术时,常常向签字的家属提出一个非常不合情理的问题:即,一旦手术进行到关键时刻,必须进行取舍时,“是先保大人,还是先保胎儿?” 之所以说这个问题不合情理,是因为在一个“活生生的人”和一个“可能成为人的胎儿”之间,没有可选择性,必须首先保活生生的“人”!如果丈夫的回答是“先保胎儿”,而手术最终结果是母子(女)平安时,这位丈夫在妻子面前将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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