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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賠償誰之過? 2023-06-16 14:33:37

                                     天價賠償誰之過?

Lehman Brothers Commercial Corporation (LBCC) 和 Lehman Brothers Special Financing, Inc. (LBSF)(統稱為 Lehman)(原告)這兩家在特拉華州註冊成立的金融服務公司,與 Minmetals International Non-Ferrous Metals Trading Company (Non-Ferrous  )(被告)進行外匯 (FX) 交易。 N公司是M公司的子公司。 約1992年,N公司的一名員工簽署了一項擔保,據稱M公司同意承擔N公司在外匯交易中的損失。 這些交易造成了約5千萬美元的巨大的損失。 在N公司和M公司拒絕向雷曼支付損失後,雷曼向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N公司違反外匯協議,M違反擔保。  Non-Ferrous 和 Minmetal 辯稱,根據中國法律,這些外匯合約是未經授權的和非法的,並動議對其非法抗辯進行簡易判決。 雷曼反對這項動議,依據是外匯合同中的法律選擇條款表明受紐約法律管轄,擔保中的類似條款表明受特拉華州法律管轄。

被告針對雷曼兄弟的索賠提出了以下十八項肯定性抗辯: (1) 雷曼兄弟未能陳述可以給予救濟的索賠;  (2) 涉案交易未經授權;  (3) 雷曼兄弟存在疏忽,違反其受託義務;  (4) Lehman 不公正地沒有告知 Non-Ferrous 所涉交易的風險;  (5) 雷曼兄弟存在欺詐和虛假陳述行為;  (六)涉案交易違法;  (7) 雷曼兄弟的索賠受到不潔之手學說的限制;  (8) 雷曼提供的信息不正確且具有誤導性;  (9) 雷曼兄弟違反涉案合同;  (十)涉案合同缺乏對價;  (11) 雷曼的索賠受到相互或單方面錯誤原則的限制;  (12) 交易違反了商品交易法,7 U.S.C.  § 1 及以下;  (13) 雷曼的索賠受到禁止反言和衡平禁止反言原則的禁止;  (14) 雷曼兄弟的索賠受到懶惰原則的限制;  (15) 雷曼兄弟的索賠受到棄權原則的限制;  (16) 雷曼未能減輕損失;  (17) 本院對被告不具有屬人管轄權;  (18) 實質上,雷曼兄弟的行為不公平且具有欺騙性。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簡易判決駁回雷曼兄弟的修正訴狀。  Non-Ferrous 還針對其第八項反訴提出簡易判決,該反訴指稱相關交易是非法的。 法院將根據以下標題處理被告的動議: (A) 法律選擇;  (B) 非法性和可執行性;  (C)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  (D) 擔保索賠。

紐約地方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美國衝突法規範,本案合同簽約地,履行地在中國,應根據中國法來認定合同是否因非法而無效。

法官認為;根據中國法律,像這樣的非法擔保協議是不可執行的。 違反中國法律的合同無效,而且自始無效。 

 儘管如此,如果合同無效是由於另一方的過錯,中國法律規定了對非法合同一方的補救措施。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任何一方都無權獲得救濟。因此,問題在於根據中國法律,五礦、雷曼或兩者在簽訂擔保協議時是否有過錯。

 本法院無法根據這些簡易判決書來決定M或雷曼是否在擔保方面存在“過錯”。 儘管當事方已廣泛介紹了雷曼在簽訂外匯協議時是否存在中國法律下的過錯問題,但他們並未同樣向本院通報與擔保有關的任何過錯。

 由於法院目前無法就中國法律下的過錯問題作出裁決,因此也無法裁定雷曼是否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獲得救濟。 因此,法院此時保留對第三項的決定。 法院指示,一旦確定了確定的審判日期,當事方將就此問題以及本意見和命令稍後提及的其他問題提交不超過 20 頁的案情摘要。

由於合同簽訂和履行期間,中國尚未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有關條款,故有關協議條款不適用本案。

簡易判決下達後,M/N 公司又提出,放棄國家公司的免陪審團審理程序,要求組成陪審團審理。主要是考慮到通過陪審團審理,可能獲得同情分,因為一方是資本市場的運作老手,另一方是資本市場的素人,初出茅廬,因而上當受騙。紐約法院認為,根據美國主權豁免法,國家及國家公司為當事人的案件不適用陪審團審理,是一項強制性規定,不得更改。

此後,該案經過5年多的證據交換階段及簡易判決,正式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

從法律責任上考量,M/N公司提出的抗辯和支持證據力度明顯不足。形勢對M/N公司不利。

於是,M/N公司最後決定照單賠付雷曼兄弟公司損失,並支付了6,7年的美國律師費。

此案的經驗教訓是:

    -M/N公司在訴訟前期沒有對案情的曲直是非(merits )進行評估,由於沒有公司律師參加,全憑几個圈內人員自以為是,自行其事,從一開始就註定了官司的結局;

⁃外國律師是按工作時間收費的,不包輸贏。所以,案件標的越大,時間越長,收費就越多,而非業界人士對此一開始是一無所知的,直到律師費達到天價,無法自拔,才開始醒悟,開始想法推責;

⁃整個案件過程中沒有熟悉國際法律業務的人員進行監控,對案情發展無法控制,沒能及時止損;等等。    

       近二,三十年,隨着國力增強,中國企業開始進軍海外資本市場。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但也有不少慘痛教訓。在海外法律網站上,經常可以查到與中國企業相關的案例,法律判決是公開的。了解,學習這些案例,有助於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依法經營,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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