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大新闻讲,章莹颖案终于宣判了,12名陪审团成员经过两天的讨论,因为没有就判处凶手克里斯滕森死刑获得统一意见,最后凶犯被判处终身监禁。根据美国联邦法律,他将老死狱中,不得保释。
有人认为这个结果彰显了“正义”,也有人认为这个结果很让人失望,甚至连中国的外交部都出来讲话了,似乎在质疑这个审判的有没有彰显到“正义”。
其实,满意也好,不满意也好,以法律审判来寻求达成“正义”,这种逻辑,就好比在说,应该通过考试的分数,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有智慧。
当我们讲正义的时候,这个“义”是一个道德的概念,它指的是人们心中既有的公正公平。这种公正公平,根源于他/她的文化背景,又因为每个人的知识和经历的不同,而出现极大的差别,所以常言道:公道自在人心。这句话,可以意会不可言传,因为它其实是模糊的,非常个性化。
所以,如果有些人以为“法律”可以解决“正义”的问题就非常可笑了。因为“法”这个东西,就像是考试时候的“标准答案”或者是通过标准答案打出来的分数,它是完全没有人性的,是绝对化的,它解决的是体制性的公平公正问题,不关乎人性、个性。
像我这代人,都是经历过高考的,而且在高考前还经历过无数次的标准化考试,我们很能够理解标准答案是个什么东西。这几十年下来,当年没有考上大学的,或者当年考上名牌大学的,或者当年只是考上普通大学的,当我们再次重新聚首的时候,就会发现,那个当年我们绝对相信的,无限在意的 “标准答案”,其实一点也不能代表,一个人到底聪明不聪明,或者一个人到底能成功还是不能成功。所谓“标准答案”的意义,只是在那个时候,通过这种方式,把人力资源做一种分配,而且让参与的人,感觉到一种系统上的“公正”。
法律,对于个人而言,它也就只能起到这样的一种作用。如果你一定要通过“法”,去寻找本属于“道德”境界的“公正”,你难道不是疯了吗?这篇文章,同时作为我对于上一篇文章《张扣扣当然是个大英雄》的统一的回复,谢谢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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