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认为,道德律的普遍立法必须排除一切经验的、物质的因素,包括个人的情感、物欲等,否则立的法就不是普遍的。很像宋儒说的 “存天理,去人欲。” 去掉人欲,就只遵循天理 了。康德认为,排除一切经验的、物质的因素,意志就从自然法则(因果律的链锁)中解放出来,如此意志就是自由的(free from 自然法则),而行为者也就脱离自然法则支配的现象世界,而进入物自体世界,从而意志只遵循理性的法则———— 这就是康德的 “存 天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