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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中 國 哲 學 解 釋 康 德 哲 學 2013-04-05 13:59:24

        康德認為,道德律的普遍立法必須排除一切經驗的、物質的因素,包括個人的情感、物慾等,否則立的法就不是普遍的。很像宋儒說的 “存天理,去人慾。” 去掉人慾,就只遵循天理 了。康德認為,排除一切經驗的、物質的因素,意志就從自然法則(因果律的鏈鎖)中解放出來,如此意志就是自由的(free from 自然法則),而行為者也就脫離自然法則支配的現象世界,而進入物自體世界,從而意志只遵循理性的法則———— 這就是康德的 “存 天 理”。

瀏覽(1163) (7) 評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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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萬塔 留言時間:2013-04-05 19:11:19
這個理解不太正確。

1

康德是從哲學高度對倫理學進行分析他提出的的普遍立法(這也僅僅是他的哲學的一小部分,而且恰恰是不大正確的唯心部分),他認為真正的道德行為是純粹基於道德之法而做的行為,意志不受外因支配而是意志為自己立法。他由此得出人類辨別是非的能力是與生俱來的,非為後天所獲。因此這套普遍立法是無上命令,適用於所有情況,是普遍立法和道德準則。一個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規範並不取決於行為的後果,而是採取該行為的動機。

康德認為,只有當我們遵守普遍立法時,我們才是自由的。如果人僅僅是因為自己想做而去做,就沒有自由可言(看出矛盾了麼?)。因為一個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規範並不取決於行為的後果,而是採取該行為的動機。


2

"存天理,滅人慾""飲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慾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慾也。"

朱熹的這句話很容易理解錯。網上批判他的幾乎都是古文白字先生。

他實際是說天理才是健康自然和道德高尚的生活,是為"天之理",由於人必須要吃合和交合而存在與延續下去,那就需要對這些進行一個道德的規範,人的食色性也是天理,因此要服從於天之理的規範,健康自然和高尚地生活,而戒除貪婪淫逸等那些動物本能欲望。

因此,朱熹沒有把天理當成唯心的,他注重的理學不是哲學高度的問題,而是深入到社會倫理學如何跟天理結合的問題,這麼看就知道他跟康德並沒有什麼深刻的交集,他不是要去脫離自然法則,進入天生的唯心立法中去,相反,他認為人們應該遵循自然,認為他的天理是符合自然規律的道德法則。


3,


兔子!

你也跟在湯某後面說一說你的理解吧。
回復 | 0
作者:stinger 留言時間:2013-04-05 14:30:18
歡迎參加討論!

如果能給出康德原文/原話出處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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