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認為,道德律的普遍立法必須排除一切經驗的、物質的因素,包括個人的情感、物慾等,否則立的法就不是普遍的。很像宋儒說的 “存天理,去人慾。” 去掉人慾,就只遵循天理 了。康德認為,排除一切經驗的、物質的因素,意志就從自然法則(因果律的鏈鎖)中解放出來,如此意志就是自由的(free from 自然法則),而行為者也就脫離自然法則支配的現象世界,而進入物自體世界,從而意志只遵循理性的法則———— 這就是康德的 “存 天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