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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中 国 哲 学 解 释 康 德 哲 学 2013-04-05 13:59:24

        康德认为,道德律的普遍立法必须排除一切经验的、物质的因素,包括个人的情感、物欲等,否则立的法就不是普遍的。很像宋儒说的 “存天理,去人欲。” 去掉人欲,就只遵循天理 了。康德认为,排除一切经验的、物质的因素,意志就从自然法则(因果律的链锁)中解放出来,如此意志就是自由的(free from 自然法则),而行为者也就脱离自然法则支配的现象世界,而进入物自体世界,从而意志只遵循理性的法则———— 这就是康德的 “存 天 理”。

浏览(955) (2)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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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万塔 留言时间:2013-04-05 19:11:19
这个理解不太正确。



康德是从哲学高度对伦理学进行分析他提出的的普遍立法(这也仅仅是他的哲学的一小部分,而且恰恰是不大正确的唯心部分),他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道德之法而做的行为,意志不受外因支配而是意志为自己立法。他由此得出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非为后天所获。因此这套普遍立法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立法和道德准则。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康德认为,只有当我们遵守普遍立法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人仅仅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去做,就没有自由可言(看出矛盾了么?)。因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存天理,灭人欲""饮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

朱熹的这句话很容易理解错。网上批判他的几乎都是古文白字先生。

他实际是说天理才是健康自然和道德高尚的生活,是为"天之理",由于人必須要吃合和交合而存在与延续下去,那就需要对这些进行一个道德的规范,人的食色性也是天理,因此要服从于天之理的规范,健康自然和高尚地生活,而戒除贪婪淫逸等那些动物本能欲望。

因此,朱熹没有把天理当成唯心的,他注重的理学不是哲学高度的问题,而是深入到社会伦理学如何跟天理结合的问题,这么看就知道他跟康德并没有什么深刻的交集,他不是要去脱离自然法则,进入天生的唯心立法中去,相反,他认为人们应该遵循自然,认为他的天理是符合自然规律的道德法则。


3,


兔子!

你也跟在汤某后面说一说你的理解吧。
回复 | 0
作者:stinger 留言时间:2013-04-05 14:30:18
欢迎参加讨论!

如果能给出康德原文/原话出处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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