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陪审团对中国女访问学者章莹颖被害案的判决震惊了海内外华人的心。一个无端残忍杀害章莹颖的白人凶犯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审判竟然最终如其所愿逃过死刑判决。而这一切居然是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的作为。这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判决不得不令人深入思考,什么是美国的陪审团?为什么是这样?是否藏有深层次的丑恶与不公? 通常,观察法律制度对刑事案件尤其是对死刑的判决是司法观察的焦点。因为刑事或死刑案例牵扯的各方干系重大,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例多是杀人凶案且手段极端残忍。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及联邦法院都还保留死刑判决。观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就是要看这种关键节点上,在美国司法审判中处于重要位置的陪审团是怎么做的。 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制度大致如下: 1- 陪审员的遴选资格门槛极低:公民,能说写英语,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没有犯罪前科。法官及律师有再次筛选的权利。尤其是律师,据称经常把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找其它理由筛除。因为这些人往往素质更高,独立思考能力更强,不易被忽悠。 2- 对于死刑案例,陪审团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罪或无罪的裁决权;死刑或终身监禁的判决权。且不需承担任何责任,陪审员的投票是秘密的,除了那12个陪审员,谁也不知道具体每个陪审员的实际操守。因为被要求保密。 3- 一票否决制。只要12人中有一个人不同意,罪名即无法成立;死刑也无法判决。 稍懂历史都知道,美国陪审团制度最初是从英国“山寨”来的。美国独立前北美大陆为英国管辖的殖民地。最初的殖民地居民没有司法陪审权,也没有司法审判的裁决权。为此殖民地居民为了自身的利益与英国当局抗争,终于得到陪审资格以及更重要的司法裁决权。所以,最初的司法陪审制的建立是殖民地居民与英国殖民当局的为自身利益的抗争结果,具有时代的针对性及目的性或者说利益性。也就是所谓“对公权力或体制的限制功能”,主要指当时美洲大陆的英国殖民当局。 1776年美国独立后,陪审团游戏规则也写进了美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注意,同是陪审制,其游戏规则细节与英国的陪审制全然不同。其核心是陪审裁决的“一票否决”,尤其是死刑的判决。原本相互对抗的英国殖民当局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不存在了,司法陪审制规则此时的目的性、利益性或隐藏的私利性又针对于誰?很显然,至少可针对于一个很大的少数族群,黑人。 美国独立时十三个殖民地总人口约240万,当时黑人约为30-40万,占总人口的10%以上,沦为奴隶。可以想象黑人与白人的摩擦与冲突时有发生。但在美国特色的陪审团制度下,在法律层面少数族裔的黑人群体必然处在极为弱势的一方。那时的黑人没有正常身份,只是奴隶,陪审团往往由清一色的白人组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人,很容易被一致定罪。但如果嫌犯是白人,假定白人陪审团中的多数人都秉持公正,但只要有一个陪审员带有种族情绪或偏见,投票否决,白人嫌犯即无法定罪。事实确实如此,比如发生了因杀害黑人而被起诉的白人种族主义者被白人陪审团裁决无罪的案例。因此,这种美国特色的陪审团制度实际是更多地可能伤害少数族裔的种族歧视制度。时至200多年后的今日依然如此,前些天章莹颖杀害案的陪审团判决中,12名陪审员中有两人不同意死刑判决,结果让杀人凶徒如愿以偿。逃脱了本该最正义的最严厉的也是凶徒最恐惧的死刑判决。换句话说,杀人凶徒想要的结果他得到了,他赢了。据媒体报道,法官宣判结果时,“凶犯脸上出现了短暂的笑容。” 近日看到“美国之音”采访一名美国华裔律师,后者居然称“死刑未必是比终身监禁更加严厉的处罚” 。这名华裔律师的言论令人惊讶。凶犯及其辩护律师动用了凶犯的全部亲属、凶犯的父亲、母亲,凶犯的妹妹为凶犯辩解、开脱,只求不死。孰重孰轻,难道这名华裔律师比凶犯及其亲属的感受还要真切,刻骨?比凶犯自己的感受还要精准?该怎样解释凶犯听到宣判结果脸上出现的笑容?是因为“终身监禁比死刑更严厉”?作为专业人士,如此颠倒轻重,混淆视听,人的起码诚实良知安在? 更令人讽刺的是,美式的这种陪审制或规则通常被说成“参与型民主主义,每个人都有参与权,体现了民主的价值和理念”。真不知有多么无知或愚蠢才可以说出这样的话。请问民主的原则是什么?根据美国国务院颁布的民主基本原则:“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对,没错,是“多数决定”。而陪审团中1人可以否决11人的决定,是民主原则吗?反过来,如果指出这种运作是典型的“独裁”—— 一个人可以推翻另外11人的决定——- 更合适吧?是否感到很可笑?一个号称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在自己的法律游戏规则中保留了“独裁”条款,且往往是少数族裔更易从中受到伤害,是不是很讽刺,很可悲?这种戏码到底演到何时为止?再来100年? “细节是魔鬼”, (Devils in the details)是一句很深刻、并具震撼力的英文成语。通常在探讨美国一些非常有影响的,包括成功或失败的事件或是美国人讨论立法和政策问题时,这句成语的出现的频率非常高。情况确实如此,细节的不同,使同是陪审团的性质完全变味。或者说,经可以被歪嘴的和尚念跑调。比如,英国的司法陪审裁决是基于多数人的意见之上。假定陪审员12人,如果有8人同意,裁决即通过。日本也类似,15人的司法陪审组成,8:7即裁决通过。德国也是一样。为什么美国的司法陪审制就这样奇葩?而恰恰又违背美国自己宣扬标榜的民主原则?看来只有一个解释:源于历史的种族主义的私利作祟,并延至今日。按照此种游戏规则,得利者往往是这个国家的优势或主体族群,比如章莹颖案中的白人凶犯克里斯滕森。除此之外,其它任何的辩白都是虚伪的,站不住脚的。不难想象如果美国陪审制规则不是一票否决,而是按美国自我标榜的民主原则,即多数决定。那么,章莹颖案中的白人凶犯克里斯滕森得到的就是最正义的判决,最严厉也是最应得的惩罚,而不是什么“终身监禁”......。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美国的种族歧视不仅存在于某些种族主义者中,更潜在于法律制度中,如陪审团的“一票否决”。予以某些种族主义者以法律的机会,给他们预留了“后门”,阻碍社会正义得到伸张。 美国何时能够改变这种羞耻的、令人不齿也是违背民主原则的法律规则?从目前看情况无法令人乐观,我等只可拭目以待.......。 用一句美国流行的电视动画片The Simpsons 中的一句台词作为本文结束语:“ Getting out of jury duty is easy. The trick is to say you are prejudiced against the races. ” ( 逃脱陪审团义务很容易,只要说你是一个种族歧视主义者就行了) 。很希望这仅仅是一句动画片中搞笑的台词,而非现实。且现实中的种族主义者也未必如此诚实。而只有实施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多数决定”,才有可能最大限度限制少数种族主义者任何可能的邪念,也才可能避免未来更多的类似章莹颖及其父母所遭受的更残忍的二次伤害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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