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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章瑩穎案剝去美國陪審團制堂皇虛偽的外衣 2019-07-25 07:33:42

最近美國伊利諾伊州聯邦法院陪審團對中國女訪問學者章瑩穎被害案的判決震驚了海內外華人的心。一個無端殘忍殺害章瑩穎的白人兇犯在經歷了兩年多的審判竟然最終如其所願逃過死刑判決。而這一切居然是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的作為。這種令人難以接受的判決不得不令人深入思考,什麼是美國的陪審團?為什麼是這樣?是否藏有深層次的醜惡與不公?

通常,觀察法律制度對刑事案件尤其是對死刑的判決是司法觀察的焦點。因為刑事或死刑案例牽扯的各方干係重大,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例多是殺人兇案且手段極端殘忍。目前美國大多數州及聯邦法院都還保留死刑判決。觀察美國的司法制度,就是要看這種關鍵節點上,在美國司法審判中處於重要位置的陪審團是怎麼做的。

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制度大致如下:

1- 陪審員的遴選資格門檻極低:公民,能說寫英語,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沒有犯罪前科。法官及律師有再次篩選的權利。尤其是律師,據稱經常把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找其它理由篩除。因為這些人往往素質更高,獨立思考能力更強,不易被忽悠。

2- 對於死刑案例,陪審團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罪或無罪的裁決權;死刑或終身監禁的判決權。且不需承擔任何責任,陪審員的投票是秘密的,除了那12個陪審員,誰也不知道具體每個陪審員的實際操守。因為被要求保密。

3- 一票否決制。只要12人中有一個人不同意,罪名即無法成立;死刑也無法判決。

稍懂歷史都知道,美國陪審團制度最初是從英國“山寨”來的。美國獨立前北美大陸為英國管轄的殖民地。最初的殖民地居民沒有司法陪審權,也沒有司法審判的裁決權。為此殖民地居民為了自身的利益與英國當局抗爭,終於得到陪審資格以及更重要的司法裁決權。所以,最初的司法陪審制的建立是殖民地居民與英國殖民當局的為自身利益的抗爭結果,具有時代的針對性及目的性或者說利益性。也就是所謂“對公權力或體制的限制功能”,主要指當時美洲大陸的英國殖民當局。

1776年美國獨立後,陪審團遊戲規則也寫進了美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文件。注意,同是陪審制,其遊戲規則細節與英國的陪審制全然不同。其核心是陪審裁決的“一票否決”,尤其是死刑的判決。原本相互對抗的英國殖民當局隨着美國獨立戰爭的勝利不存在了,司法陪審制規則此時的目的性、利益性或隱藏的私利性又針對於誰?很顯然,至少可針對於一個很大的少數族群,黑人。

美國獨立時十三個殖民地總人口約240萬,當時黑人約為30-40萬,占總人口的10%以上,淪為奴隸。可以想象黑人與白人的摩擦與衝突時有發生。但在美國特色的陪審團制度下,在法律層面少數族裔的黑人群體必然處在極為弱勢的一方。那時的黑人沒有正常身份,只是奴隸,陪審團往往由清一色的白人組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人,很容易被一致定罪。但如果嫌犯是白人,假定白人陪審團中的多數人都秉持公正,但只要有一個陪審員帶有種族情緒或偏見,投票否決,白人嫌犯即無法定罪。事實確實如此,比如發生了因殺害黑人而被起訴的白人種族主義者被白人陪審團裁決無罪的案例。因此,這種美國特色的陪審團制度實際是更多地可能傷害少數族裔的種族歧視制度。時至200多年後的今日依然如此,前些天章瑩穎殺害案的陪審團判決中,12名陪審員中有兩人不同意死刑判決,結果讓殺人兇徒如願以償。逃脫了本該最正義的最嚴厲的也是兇徒最恐懼的死刑判決。換句話說,殺人兇徒想要的結果他得到了,他贏了。據媒體報道,法官宣判結果時,“兇犯臉上出現了短暫的笑容。”

近日看到“美國之音”採訪一名美國華裔律師,後者居然稱“死刑未必是比終身監禁更加嚴厲的處罰” 。這名華裔律師的言論令人驚訝。兇犯及其辯護律師動用了兇犯的全部親屬、兇犯的父親、母親,兇犯的妹妹為兇犯辯解、開脫,只求不死。孰重孰輕,難道這名華裔律師比兇犯及其親屬的感受還要真切,刻骨?比兇犯自己的感受還要精準?該怎樣解釋兇犯聽到宣判結果臉上出現的笑容?是因為“終身監禁比死刑更嚴厲”?作為專業人士,如此顛倒輕重,混淆視聽,人的起碼誠實良知安在?

更令人諷刺的是,美式的這種陪審制或規則通常被說成“參與型民主主義,每個人都有參與權,體現了民主的價值和理念”。真不知有多麼無知或愚蠢才可以說出這樣的話。請問民主的原則是什麼?根據美國國務院頒布的民主基本原則:“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對,沒錯,是“多數決定”。而陪審團中1人可以否決11人的決定,是民主原則嗎?反過來,如果指出這種運作是典型的“獨裁”——  一個人可以推翻另外11人的決定——- 更合適吧?是否感到很可笑?一個號稱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在自己的法律遊戲規則中保留了“獨裁”條款,且往往是少數族裔更易從中受到傷害,是不是很諷刺,很可悲?這種戲碼到底演到何時為止?再來100年?

“細節是魔鬼”, (Devils in the details)是一句很深刻、並具震撼力的英文成語。通常在探討美國一些非常有影響的,包括成功或失敗的事件或是美國人討論立法和政策問題時,這句成語的出現的頻率非常高。情況確實如此,細節的不同,使同是陪審團的性質完全變味。或者說,經可以被歪嘴的和尚念跑調。比如,英國的司法陪審裁決是基於多數人的意見之上。假定陪審員12人,如果有8人同意,裁決即通過。日本也類似,15人的司法陪審組成,8:7即裁決通過。德國也是一樣。為什麼美國的司法陪審制就這樣奇葩?而恰恰又違背美國自己宣揚標榜的民主原則?看來只有一個解釋:源於歷史的種族主義的私利作祟,並延至今日。按照此種遊戲規則,得利者往往是這個國家的優勢或主體族群,比如章瑩穎案中的白人兇犯克里斯滕森。除此之外,其它任何的辯白都是虛偽的,站不住腳的。不難想象如果美國陪審制規則不是一票否決,而是按美國自我標榜的民主原則,即多數決定。那麼,章瑩穎案中的白人兇犯克里斯滕森得到的就是最正義的判決,最嚴厲也是最應得的懲罰,而不是什麼“終身監禁”......。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美國的種族歧視不僅存在於某些種族主義者中,更潛在於法律制度中,如陪審團的“一票否決”。予以某些種族主義者以法律的機會,給他們預留了“後門”,阻礙社會正義得到伸張。

美國何時能夠改變這種羞恥的、令人不齒也是違背民主原則的法律規則?從目前看情況無法令人樂觀,我等只可拭目以待.......。

用一句美國流行的電視動畫片The Simpsons 中的一句台詞作為本文結束語:“ Getting out of jury duty is easy. The trick is to say you are prejudiced against the races. ” ( 逃脫陪審團義務很容易,只要說你是一個種族歧視主義者就行了) 。很希望這僅僅是一句動畫片中搞笑的台詞,而非現實。且現實中的種族主義者也未必如此誠實。而只有實施公平公正的法律準則“多數決定”,才有可能最大限度限制少數種族主義者任何可能的邪念,也才可能避免未來更多的類似章瑩穎及其父母所遭受的更殘忍的二次傷害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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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體驗生命 回復 西岸 留言時間:2019-07-25 20:24:44

”一票否決,客觀上讓個人信仰能夠凌駕法律之上“

這個點評很到位。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政教分離的國家。如果以宗教或上帝的名義凌駕於法律之上就違背了美國立國的宗旨。比如所謂”上帝不讓殺人“就是一種對法律的綁架。不排除某些少數種族主義分子以宗教為藉口偷運夾帶自己的私貨,凌駕於法律之上。

從您的點評中也加深了對英國陪審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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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ripod 留言時間:2019-07-25 15:28:10

那些嚮往三權獨立的民逗怎麼不說句話?生要見人,死要見屍,現在殺人犯什麼都沒交代就草草結案,好笑吧!是不是要掩蓋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實,有貓膩啊!有鬼明當啊!估計殺人犯也是配合審判,事後躲到哪裡享福去了,鬼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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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體驗生命 回復 老張 留言時間:2019-07-25 11:53:48

說得很對,觀察+獨立思考,人生之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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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張 留言時間:2019-07-25 11:33:44

以前也被鼓吹的美國的司法體系迷糊住,看過真人故事改編的電影“Conviction”頓時lost掉,中國的呼格案涉案警察畢竟最後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該電影的主人公雖經他的sister千辛萬苦努力得以無罪釋放,最後帶着無限遺憾離開人間。這樣一部揭露黑暗面的電影進不了主流,找不到投資人,票房區區900萬。本來就是要殺雞給猴看,幹掉傻大木卻找個去找大殺器理由,米軍出征時“自由”媒體可是一邊倒;金三兒明明有大殺器卻去和他稱兄道弟。用第三眼睛看世界,才不會被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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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體驗生命 回復 秋念11 留言時間:2019-07-25 11:01:02

“12人總有種族分子的,所以死刑幾乎沒有可能啊”

這就是“一票否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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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9-07-25 10:37:02

確實,美國陪審團制度下的一票否決權似乎不合理,客觀上讓個人信仰能夠凌駕法律之上,也凌駕其他11個人之上。影片12怒漢里最後一個不同意的人純粹是因為個人面子問題,而與案件無關了,就是不允許被人認為自己是判斷錯了。在影片逃跑的陪審員里,男主入選是靠撒謊(為了崇高的目的),在現實中這顯然是可能的,只要你知道對方在找什麼樣的人。

參加過陪審團遴選,感覺就是學歷高的人當選的可能性很小,本科以上就沒戲了。因為不論檢方還是辯護律師都是喜歡容易被操縱的人組成陪審團,因此最好是本科學歷(太低了顯然也不行),自以為聰明那種。

正在播的連續劇bull就是根據心理學名人Dr . Phile的經歷編的,他過去的工作就是幫助辯護律師選擇陪審團成員,使得陪審團有利自己一面。也就是案件還沒開始,你就已經獲得更大的贏率。

這種方式雖說合法,但客觀上是尋求不公平的判決的概念。

源於英國的陪審團制度是大憲章的內容之一,就是國王不能自己就決定貴族的命運,而必須經過宮廷里其他貴族合議才能定罪。

這事情是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護貴族利益,但起因是英國特定環境導致的,國王是法國來的外來戶,不是英國人,貴族打不過不得不服,但國王也不得不收買民心,畢竟當時在與法國有戰爭,需要貴族支持。

其實大憲章在形成後的幾百年裡並沒有真正遵守過,包括貴族陪審團的概念國王也是通過選擇聽自己話的貴族進入宮廷的方式來事實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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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念11 回復 老張 留言時間:2019-07-25 10:35:21

12人總有種族分子的,所以死刑幾乎沒有可能啊。。。罪犯聽到結果,忍不住開心的笑了。。。雖然早有思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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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體驗生命 回復 老張 留言時間:2019-07-25 09:32:11

老張點評到位,致謝!

“多數決定”是民主原則,美國陪審團制完全違背這一準則,是該修正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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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張 留言時間:2019-07-25 09:16:40

精闢好文!

說“死刑未必是比終身監禁更加嚴厲的處罰”就是一白痴!終身監禁這麼差該犯為什麼想用坦白章的下落換免死?在獄中真是生不如死,他隨時可以結束自己的生命。亊實上這些死刑犯少的就是不能外出而己。

米國變態如此之多,被抽中當陪審員的機會恐怕大於10%。他只要把自己偽裝起來就很容易被“選中”,反正不要接受測謊。辛普森案當年辯護理由之一是,基因測試結果有百萬分之可能出錯。所謂的“寧可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不過是一句廣告詞,被十三冤判死刑的也不是一個兩個,其他的更不用說了。被告律師可以把“有偏見的人”刷掉,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操縱審判結果。

正義得不到申張,章小姐死得太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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