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我們來談談字面上“原則”和“政策”的差別,“原則”,英文裡叫做principal,也有用doctrine表述的,就是一種理念或者教義,一種處理事務的基本準則,一種比較長久的行為;而政策是一種基於當前形勢的應對措施或者對策,是一個短期的行為。會隨形勢而變。當今美國對待台灣問題的處理方法,確實只能用政策來描述,而不能用原則描述。我們來看看40多年前,當尼克松訪華和後來中美建交時,到底這個政策還是原則是怎麼定義的,尤其是,在中英文的里表述是怎麼個說法?
1950年至2022年間,決定美中關係有兩大主要因素,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內部政治驅動的對美政策,另一是美國基於世界局勢的發展而調整的全球戰略,此兩大因素彼此相互影響。從1950年到1978年,美國即使在維持與中華民國的正式外交關係時,均保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的管道,在這段期間裡美國試圖推行“兩個中國”政策,但實際上執行的是以中華民國代表中國的“一中兩府”政策。1979年到2022年的43年間,美國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卻與中華民國維持准官方關係,實際上仍執行“一中兩府”政策。不論由誰代表中國,1950年以後,美國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解放台灣”的立場均無改變,美國也從未承認或接受“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中國在《上海公報》中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已歸還祖國;解放台灣是中國內政,別國無權干涉”,這就是中國常說的“一個中國”原則。什麼是美國政府基於美中“三個公報”與《台灣關係法》的“一個中國”政策呢?中國與美國對此的理解是不同的。以下是三個美中公報的英文與中文版本,來比較這三個公報的異同點在哪裡,可以了解什麼是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1972年2月,尼克森總統在《上海公報》中明確提出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即“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中國政府版本:“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 此後50年,美國不斷重申這個“一個中國”政策,因為這是“上海公報體制”的核心。但是,美國雖然認知“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卻從未正式承認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卡特擔任總統的四年期間(1977年至1981年),前兩年的中國政策在國際法及國內法上均無改變,仍維持尼克森及福特時代承認中華民國的做法。但在1978年12月美中《建交公報》裡,美國在“一個中國”有關的立場上做以下說明:“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中國政府版本:“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1982年8月17日,雷根政府與中國在北京簽署了《八一七公報》,其中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表述為:“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and it acknowledged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中國政府版本:“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比較《上海公報》與《建交公報》及《八一七公報》的英中版本,可以發現,美國在“一個中國”政策表述上一直採用英文的“acknowledge”一詞。另外,後兩個公報採用“the Chinese position”,而不是《上海公報》中的“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這一用語。 美國人採用這些精確的英文有其法律和政治深意:首先,“acknowledge”是“認知和了解”的意思,美國只是認知中國人的立場,也不提出異議,但並不表示“承認和接受”。 其次,在《上海公報》簽署前一晚,國務卿羅傑斯和助理國務卿葛林反對季基辛格創造的用語“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葛林指出“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的中國人”並沒有確切反映事實,因為台灣的居民只有少數人自認是中國人。如果“所有的中國人”指的是社會上、文化上、種族上的華人,那麼幾乎島上每個人都可歸進這一類,可是這些多數人並不同意他們屬於中國。基辛格因此緊急約見中國副外長喬冠華,要求把“所有中國人”改為“中國人”。 喬冠華很不高興,痛罵基辛格竟然暗示在台灣有人可能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或是不覺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基辛格退讓了,因此《上海公報》沒有按美國國務院的意見做任何修改。可是,《建交公報》及《八一七公報》卻按國務院的意見把“所有中國人”改為“中國人”了,這就暗示美國認知台灣有人可能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 這個時候,中方的翻譯出現了重大改變,中國官方將《上海公報》英文版裡的“acknowledge”翻譯為“認識到”,但到了《建交公報》及《八一七公報》,卻將同樣的“acknowledge”翻譯為“承認”,於是,美國政策表述中的英文用詞沒變,但中文翻譯用詞和意思卻大變。 最後,中國官方又把英文“the Chinese position”從“中國人的立場”改譯為“中國的立場”,漏掉“人”字,這種曲解英文原意的翻譯,造成了中美兩國對什麼是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長期爭論不休。美國明明只是“認知中國人的立場”(包括在台灣的部分中國人),可是中國硬翻譯成美國“承認中國的立場”(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這真是“差之毫釐,謬以千里”。中國官方這種翻譯,讓大陸老百姓以為美國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立場。 另一方面,美國政府所謂的“一個中國”政策,經過《台灣關係法》的補充,實際上變成“一個中國,一個政府,與一個政治實體”。1979年4月,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在某種程度上補救了美台斷交對台灣不利的法律效果,美國與台灣實際上維持了准官方關係,只不過美國只重視實質,不願在名分上過於渲染,以免中國干涉。 《台灣關係法》未表示美國對台灣主權現狀的認定以及未來歸屬的看法,它只是一個規範美國繼續與台灣交往的法律。《台灣關係法》未提及“一個中國”政策的定義,但承認台灣是一政治實體。該法對於“台灣”一詞的定義為:“包括台灣本島及澎湖,該等島嶼上之人民,依據適用於該等島嶼之各項法律所設立或組織之法人及其他的實體及協會,以及在1979年之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在台灣之統治當局,及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包括其政治區域,機構及實體)。”《台灣關係法》與美中正式外交關係同一天生效。 針對《上海公報》中美國“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台灣關係法》進一步補充對台灣安全政策如下: 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制裁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必要數量的防禦性武器,使台灣維持足夠之自衛能力。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任何對台灣社會經濟制度之威脅,美國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依照憲法程序採取適當行動。 不顧中國的反覆抗議,四十多年來美國政府基本上忠實地執行了《台灣關係法》,也不斷強調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是同時基於美中“三個公報”與《台灣關係法》。可見,美國政府所謂的“一個中國”政策,和中國所謂的只基於中美“三個公報”的“一個中國”原則,講的是很不同的東西。對於“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不僅中國與美國的中英翻譯不同,理解也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