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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談“自媒體”的製法與執法邏輯 2021-12-10 04:25:23

簡談“自媒體”的製法與執法邏輯

唐付民

互聯網與自媒體的結合形成了“新型媒體”,它不需要“中介審察”便可直接發布。傳統媒體是建立在“中介審察”機制上的,普通民眾無法直接發布信息。由於“新型媒體”已經推廣全球,涉及信息安全(真假與傷害)的問題成為紛爭焦點。如何制定出合理法規成為難題,我認為,依靠現行的邏輯原理和標準很難制定出民眾滿意的法律法規!

無疑,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信息除能提供有利信息也會發出有害信息。傳統的“中介審察”對於有害信息自然容易控制(減少),而新型“自媒體”的普及對於有害信息的減少控制會促生特殊的管理模式。我之前有文章明確提出“不要用私企來混淆是非”!因為新型媒體具備“限言、封言”的功能,也就承擔着“護法和執法”功能。實質上體現着“司法機關”的職責,而司法職責會檢驗其:社會公正性!在極權專制國家民眾失去了批評政府和政治官員的權力,被互聯網公司限言和封言多為批評政府和政治官員。但在民主自由社會互聯網公司限言和封言多為政治偏向,通常後者很難出現“終身禁言”的行為但前者卻為“常態”!

除因政治原因出現限言和封言還有“真假信息和傷害信息”而產生限言和封言的情況。如果因為發布“虛假和傷害”信息,應該歸於“司法管轄”,互聯網公司無權管制。如何歸於“司法管轄”?極權專制國家通常是“警察機關(人員)”直接進入(併入)互聯網公司參與現場執法,而民主自由國家似乎還沒有形成這種機制。我認為,雖然警察機關(人員)可以直接併入互聯網公司“現場執法”,但須要在與“司法機關”全面配合下才可實行(體現公正)。也就是說,互相網公司在對用戶(客戶)執行限言和封言時,須要接入“司法管轄”。即互聯網公司在執行“限言和封言”行動時,巳經屬於“司法行為”,不是單純的“企業行為”!如果互聯網公司無法體現“公正廉明”,要麼接入“司法管轄”,要麼接受“司法裁判”。

針對言論自由的司法鑑定,通常涉及政治言論、真假言論和傷害言論。在民主自由社會限制批評政府和政治官員應該被視為(定義為)違法行為,互聯網公司不可享有維護“政治偏向”的權力。自然,政府機關和政治官員也可以享有平等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如果出現爭議應該需要接入“司法裁判”!真假言論和傷害言論的認定,也不能完全由互聯網公司去裁定(執行)。重大的真假言論和言論傷害事件,通常應該由受害方與加害方提請“司法裁決”,互聯網公司應擔負提供公正證據的責任。

針對真假言論和傷害言論應該視情節輕重做出:提示、警示、急時限制、司法裁定。也就是說,在沒有經過“司法審判”(司法授權)之前,互聯網公司根本無權對用戶(客戶)做出“長期和永久限制”(重大限制)!如果產生嚴重限制行為,被限制者有權通過享有獨立公正(司法獨立)的司法裁判實現追訴(廢除和賠償)!

先進的文明社會,須要儘量體現出公正透明。失去透明,公正便會嚴重受損!在沒有言論自由(可以批評政府和政治官員)的社會,公正廉明絕不可能得到彰顯!因此,互聯網公司必須承擔充分體現出維護言論自由的職責。它既沒有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更不應該“獨斷”享有和參與限制民眾言論自由的權力!我之前的文章已經做出過表明,互聯網公司是向現代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生產和維護者。由於這類產品兼具推廣和普及言論自由的功能,應當彰顯現代社會政治的核心價值。加上社會政治是進行社會利益管理,因此互聯網公司也就會兼具參與現代社會政治管理的職責。

再次申明,不要用“私企”來混淆互聯網公司的職責!它是兼具社會政治經濟管理功能(政府職能)的綜合性企業(提供“綜合性社會用品”),它不僅能夠體現出“民主政治”,也會體現出“極權政治”。它的綜合性功能和複雜性關係,須要依靠新興的邏輯標準(原理)才能得到梳理。希望本文能夠對影響和促進人類先進文明的“自媒體”存在嚴重價值分歧的司法管理(法規制定)產生一定的引導作用(提供司法理論依據),為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產生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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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理解與尊重_518 回復 太山 留言時間:2021-12-12 05:46:39

要談邏輯去“千年法典”!

本文論點是“自媒體”的管制方式與合理依據,不是全面論述“叢林法則”是否存在和能否完全消除的論題,請不要在這裡浪費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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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山 留言時間:2021-12-11 20:09:52

您的邏輯令我想到一個道理:

謊言家都稱自己是善意的謊言.而人類智慧自有辨別善意和惡意的最簡單之方法,那就是看,謊言的受益者究竟是誰! 財富資源往哪裡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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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山 回復 理解與尊重_518 留言時間:2021-12-11 20:03:53

美國不是完美的社會,但它的“自由、民主、法制(司法獨立)、開放”是整個人類文明的進步基石

===================

錯! 閣下您在偷換概念. 您在有意迴避叢林世界這個殘酷現實!!

一旦在 "自由、民主、法制“ 前面加上一個"美國” , 概念就變了!

因為,單就"自由、民主、法制“ 而言, 不涉及任何存在的客觀條件,所以,根本沒有客觀標準! 只能屬於無條件的人類主觀理想! 理想,觀念是不能用來裁判任何客觀存在的.因為,一切客觀存在都是有條件和相對於具體條件的具體標準的!

然而, 如果在 ”自由,民主,法制“ 前面加個"美國“, 概念就變了! 因為, 涉及美國價值標準,而非價值觀了!!!! 那麼,人類智慧就要思考, 建立和維持美國這一價值標準(而非價值觀!)的具體條件,代價,以及滿足這些條件和代價的過程中所使用的具體手段的性質是否在更大的世界範圍內違反自由,民主,法制的叢林手段?!!

請問, 美國維持其國家制度,在世界範圍內所使用的具體手段,所滿足的具體經濟代價(包括一P股幾十萬億美元爛債),物質條件,軍事力量,軍事手段,對於如今的世界各國"普世” 嗎?可以為當今世界多少國家所複製? 

別的不說, 單就美國那幾十萬億美元爛債, 如今世界有哪個國家承擔得起? 

別亂用 "基石“,小心不打自招,難怪世界主要財富資源都被"基石"吸走了.而且,都還遠遠不夠,以至滿P股爛債危機,靠不斷美元量化寬鬆度日. 如今世界,有幾個國家玩得起這種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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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eiqian2016 留言時間:2021-12-11 14:18:00

媒體(包括新聞媒體或者各類自媒體)應該被憲法和民主法律監督和制約,使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和公開透明的信息;這個議題值得公民社會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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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解與尊重_518 回復 太山 留言時間:2021-12-11 04:25:23

人類文明需要不同的社會力量用各自的“優點”去合成而不可以用各自的“缺點”去攪亂!你所謂的叢林法則就是主張不同的社會力量儘量用各自的“毛病”(缺點)去攪亂世界,這種價值觀只能是產生破壞人類文明的作用!美國不是完美的社會,但它的“自由、民主、法制(司法獨立)、開放”是整個人類文明的進步基石,任何企圖動搖這些基石的價值和社會力量都是在破壞人類文明!換言之,只有儘量去體現和維護人類先進文明核心價值的“自由、民主、法制(司法獨立)和開放”,才能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不要用所謂“叢林法則”去攪亂人們的認知價值和世界秩序,因為被攪亂了的世界秩序會讓一些從中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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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山 留言時間:2021-12-10 22:49:31

先進的文明社會,須要儘量體現出公正透明。

==================================

這話沒錯!

可問題在於.如今的世界並不先進! 所以,社會也不可能先進!

請注意, 別將人類物質文明與精神道德思想的文明混為一潭!

因為,如今的世界, 是一個充滿為財富資源的占有,控制,掠奪, 為勢力範圍的爭奪而爆發着瘋狂軍備競賽, 戰爭和武力威脅, 且危機四伏的叢林世界!

在這樣的一個根本不理想的世界,用理想中的,無條件主觀存在來裁判有條件的客觀現實世界, 本質上就是地道獨裁!

或者說, 在這樣的世界,用一種,局部範圍內, 有條件,而且是極其特殊的物質條件,極其特殊而高昂的經濟代價,和超級強大的軍事力量和軍事手段維持的某種[極其特殊的價值標準], 偷換概念, 標榜為整個人類世界, 無條件的"普世價值(觀念)" 然後用以獨裁全世界!

在這樣的世界, 存在"透明" ? 別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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