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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用現實案例談民主社會的立法原則 2025-02-21 02:20:42

唐付民

 

近日在X上見有人在公眾媒體上發布(轉發)台灣曹興誠很久前“外遇”的照片,我認為這種做法是違法行為。因為“民主法制”的立法原則是要保護公民(人民)利益,保護公民利益不是保護“弱勢一方” (或強勢一方),而是保護“公平公正”。換言之,在民主社會“公民”不應該是弱者,“受傷害者”才應該被保護。即立法原則應該保護“受傷害方”,懲治“加害方”!

就公布曹興誠“外遇”一事而言,如果“外遇”為真實的,直接受傷害者應該是曹妻。如果公布“外遇”者不是受傷方,那他就無資格參與“追訴或討罰”。由於公布“外遇”必定會對“外遇雙方”造成名譽傷害,因此,受傷害者有理由對“公布外遇者”進行司法追討!

有人用“政治人物的隱私權要讓位監督權和知情權”來解釋,這裡把“政治人物與政府官員”混在一起。政治人物如果沒有掌握公共權力,就應該享有隱私權,因為他參與政治是在維護自己基本的“政治權利”。而政府官員擁有公共權力,才不可以享受隱私權。換言之,利用公權力犯罪和犯錯都是侵占公眾利益,而未享有公權力的人犯錯,只有直接“受傷害者”才有資格和理由決定追訴方式和標準。換言之,即使是“受傷害者”也不可以製造“反向傷害” (升級傷害),只能要求“傷害賠償”!

如果用維護所謂“公序良俗”來解釋這種行為,是在嚴重顛覆“公正司法”!因為,所謂“公序良俗”常常存在極大的隨意性,會嚴重破壞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會嚴重攪亂現實社會的正常秩序,損傷文明價值!無論“外遇”真假,公開這種事情都不會對“所謂良俗”產生改善。除了會造成“二度傷害”,還會消耗大量社會資源:增加司法訴訟成本與代價。甚至會嚴重干擾社會政治動向,攪亂民眾的正常感知和正確意願!

就公布“外遇事件”而言,可能產生兩種傷害結果:一種是《名譽傷害罪》,另一種是《誣陷罪》。前者是證明“外遇”為真實事件,後者是證明“外遇”為虛假事件。無論真假,擁有“外遇信息”之人,只能把“信息”交給直接當事人自行處理而外,無權享有公布權力(無被傷害追訴權利)!如果“公布”,便會造成“二度傷害或升級傷害”,把自己升級為(轉變為)“加害者”:造成相當比例的自殺或精神崩潰的社會案件!

毫無疑問,公布曹興誠“外遇”的目的,可以實現打擊曹先生參與台灣政治活動(政治訴求)的作用。也就是借用“個人隱私”去達到“政治霸凌”的目的!但我覺得,無論曹先生的“外遇”真假,都可以追究公布者的《民事傷害責任》!甚至還可以追究其《政治權利損害罪》,因他明顯是在借力“個人隱私”來達到“政治打擊或剝奪政治權利”的目的。或者說,他企圖可以實現對曹先生的政治主張(維權意願)實施“非法打壓” (使用“非法手段”打擊政治維權對象)!

長期以來,有一種錯誤的法治理念,認為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核心原則,應該是“保護弱者赦免犯罪”。我認為它偏離了“維護正義”的基本原則,容易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或價值偏差。弱者需要被幫助,但不能形成“強行分利”。或者說,被幫助者需具備對利益分享者存有“感恩之心”而不可以造成“強行占有” (如馬列主義)。也不應該感恩政府或政治領袖,她只是“中介” 不能變成“強盜” (共產政府)!如果說過度的“保護弱者”容易壓制“社會精英”助長“弱勢霸凌”,那過度的“赦免犯罪” (減輕治罪)等於是支持犯罪,催生社會犯罪!無論“強弱”,只要“傷害別人”,就違背了“人權平等”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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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理解與尊重_518 留言時間:2025-02-26 07:19:22

人類不應該允許'絕對的言論自由'!不可以有支持專制政府和獨裁者(政治)的言論自由!不可以有歪曲事實和傳播虛假信息的言論自由!不可以有污言穢語和辱罵他人的言論自由!

採訪不可能有'絕對公平',對於經常發表歪曲事實傳播虛假信息的採訪對象,有拒絕採訪的必要!

https://x.com/LFo853MJYaWX26V/status/189476841038008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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