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付民 近日,美囯最高法院以“言論自由”名義判決了一項涉及“性別變異”的案例。似乎顯示出無法正面解讀“性別變異”的核心問題。針對“性別變異”,在西方民主社會的爭議已經成為一項重大問題。各種法律保護、觀念包容與經濟補償,無疑在推高它的社會地位與行為影響。同時,反抗與壓制的觀念與組織,也在聚集力量。這種相互爭鬥的社會秩序,難道無法找到相對合適的解套?我想,《多因邏輯學》應該提供一些有益答案。
一些相對“中立”觀點,並不絕對反對(排斥)“同性戀”,但會強裂反感過度地推高他們的社會價值與行為主張。這種相對“中立”的觀念與態度,應該比較符合《多因邏輯學》的核心原理。“同性戀與異性戀”應該享有同等的社會權利,嚴厲排斥(或污名化)“同性戀” 的社會存在(價值),自然不妥。但過度推高其社會存在(價值),也會攪亂社會秩序(風氣)。雖然許多宗教信仰會嚴厲排斥“同性戀”的合理性,這顯然不是很合理,但過分的推高“同性戀”的社會存在,也會讓一些非宗教或理性人士產生排斥與反感。
我個人覺得,針對現有突出的幾項具體爭議措施(政策、法規、觀點),需要進行分別對待(定性):1、可以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享有與異性婚姻同等權利。2、不支持“非生理變性者”享用異性公廁。3、不支持“男性變性人”參與女性高級別競技運動。4、不支持全額免費“變性手術及治療”。5、不支持大力宣傳(教育)“同性戀”的合理性(不鼓勵變性手術),僅需做“合理勸導與理性治療”。
作出上述判斷的基本原則是,“同性戀”究竟是生理疾病還是精神妖怪?定性“精神妖怪”,顯然是基於純哲學化的理念判斷。缺乏對“當事人”的切身感受與理性(生理心理學)證明及合理理解與尊重。而得出“生理疾病”的性質認定,是基於“生理機能的多因性作用與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管理”。
同性戀,雖然與先天基因有關,但後天的環境與教育能夠產生“強化或弱化”作用。換言之,環境與教育的“強化引導”可以增強其特性,反之也會降低其特性。因為“生物機能”具有一定程度的“隨意性”,能夠被“環境和教育”所影響產生相應變化。這種“相應變化”很早就被“條件反射”實驗所證實。
同性戀,已是影響人類數千年的一項人文價值(爭議難題),被合理理解與理性尊重是人類文明的重要進步。然而過度的強化它的社會存在與價值,也會嚴重影響人文秩序形成社會紛擾。為此,得出基礎定性與合理規範,才能做出有益於人類文明進步的合理對策。
同性戀,是一種無法避免的社會存在(人性特徵)。生物細胞的自組織作用,不僅存在“隨意性”也會造成“差異性”。這種“差異性”反映在生理性別上,就難免會產生出“生理結構與心理特徵相互排斥”的情況。如果說“萬物因神所造”,這種相互排斥的生物特性也應當是“因神而造”。否則,不僅缺乏合理理由更難消除社會矛盾或社會紛擾。
理性的接納“同性戀”的社會存在(社會價值),客觀的理解和對待“同性戀”的社會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不應該過分的推高或助長其社會存在、價值與地位。由於環境和教育可以直接影響生物特性(含人性特徵)的變化,因此,大量支持和保護“同性戀”的社會宣傳與社會行為,無疑會將許多可以弱化或改正的“同性戀”傾向者被強化為同性戀。反之,適當的尊重同性戀,理性的引導同性戀,有效的勸導(勸退)同性戀,不僅是對“重度同性戀”的理解與尊重,也可以更正(弱化)許多“輕度同性戀”的傾向。對“重度同性戀”的接納,是人類文明對生理科學的理性尊重。對“輕度同性戀”的勸退,是人類文明對生理科學的理性調整:心理干預轉化成生理接受。
把“輕度同性戀”推升為“重度同性戀(生理變性)”,不僅容易造成他們的後期“反悔” (無法還原),還會影響他們的終生“不愉悅或痛苦”。另外,如果造成大量的“同性社群”,不僅會製造出大量的“社會問題”,也會嚴重影響人類正常的“生物繁衍”。十分不利於人類的生物性延續,豈不是對人類文明的根基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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