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陳鑑林議員
向所有關注內地港商權益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致謝
陳鑑林議員;
見到您在两會提出關注內地港商權益的議案,適逢我為抗議高等法院馮驊法官無任何理由就拒絕我二宗司法覆核狀告曾特首、范太的申請,在高院絕食三十小時。
我立即將這篇報導復印五十份,散發給前來支持我的難友。
我告訴眾難友,很久以來,就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但關注內地港商的權益,並對一些個案一直有跟蹤。這次两會有更多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就保障內地港商權益提出議案。
我希望眾難友首先不要以偏概全,不要以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是變相委任或直接委任的,得出所有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都是為港人做事的錯誤結論。
事實上,我們知道像劉健儀、劉葇芬、蔡素玉、史美倫、王英偉------等人大代表,陳鑑林、譚耀宗、田北俊------等政協委員都在跟進幫助我們一些難友的個案。一棍子打死全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顯然不符合事實,也很不公正的。
至於〝中聯辦〞,他們是代表中央來幫港人的,但目前地方坐大,中央反腐也罷,加强法治建設也罷,到了地方就全是紙上談兵,越反越腐,越治越黑。連胡主席,温總理,吴委員長都無可奈何的事,你讓〝中聯辦〞怎麽辦?每一宗個案,歸根究底是地方辦的錯案,所以,要抗議,要示威就直接去地方。去〝中聯辦〞示威,對地方根本無關痛癢,遑論解决問題了。
我們當然要和〝中聯辦〞溝通,向他們反映情况,但冤有頭,債有主,哪個地方搞的冤、假、錯案,我們就去哪個地方抗爭,我個人認為〝中聯辦〞也不會反對。
陳生在提案中建議的〝問責權〞,〝追究權〞,建議〝成立一個獨立於市政府領導的專責小組和聯合辦案小組〞,我相信陳生一定是經過調研和深思熟慮後提出的,我亦相信若中央相關部門認真研究並付諸實踐的話,也許會有一些成效。
前提是,中央相關部門會很快認真研究並付諸實踐嗎?我不知陳生對此是否樂觀。
其後,〝問責權〞也好,〝追究權〞也罷,是由信訪部門內部自己再起一套斑子,還是由外部派人進駐,無論哪種模式,這個新班子擁有什麽樣的權力,是行政權力,還是法律權力?如果是信訪自己監督自己,會不會徒有形式------作為在內地體制下生活過半輩子,上訪了七、八年的我,的確樂觀不起來。
成立一個聯合辦案小組,我個人認為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只是不可能獨立於市政府領導,只要放在地方這個筐筐里,就必定要受地方〝 黨委〞的領導,〝獨立〞就有其名無其實了。在地方這個千絲萬縷關係網的大醬缸里,能一枝獨秀,出污泥而不染,實無可能。
小民斗膽建議;是否由最高檢察院成立一個內地港商案件審理部門。由最高檢處理的好處是:
1:符合憲法規定,符合檢察院的職能。
2:總體上不需要機構的大調整,需要增加許多人力、物力資源。
3:有了最高檢受理,港府,中聯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有一個固定的跟進目標,不必再做〝夢游〞的〝郵差〞。
4:申訴人也有了明確的法律權利,有了司法程序可以跟進,之後,申訴人就不會再一次次的上訪,一次次的公民抗爭,促進了社會和諧。
5:中央比較容易作出决定,因為不需另行立法,不需在最高檢外再另設新機構。更不抵觸一國两制〝原則〞。
6:現在無論港府、人大、政協都沒有受理內地港商申訴的機制,是最讓人詬病和製造積累矛盾的。有最高檢專責受理港人申訴就解决了〝申訴機制〞問題,〝大聯盟〞也就高高興地解散了。
7:個案跳出地方,跳出法院系统,能增加當事人的信心。毋須諱言,現在內地的法院,由最高院到地方,尤其是廣東,深圳一批批法院高官被揪了出來,法院的公信力早己破壞殆盡。以我的個案為例,申請再審到省高院,深圳原審法院本應迴避,但深圳中院院長却帶一班原審法官去省院〝溝通〞,於是省院就炮制了一份終審判决翻版的駁回申請裁定。
由最高檢受理抗訴,交由異地法院再審,原審地方勢力難以再隨心所欲地駕馭地方法院,申訴人就有可能沉冤昭雪。
8:申訴人在過往求助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方面無可奈何地做〝郵差〞,一方面又要申訴人〝向前看,看到進步〞,愈强調〝進步〞,申訴人內心的反差愈大。如果本人的建議有幸落實,誰也不需要再空談〝進步〞,這本身就是〝進步〞。申訴人切身感受到自己的公民權利,不再是一紙空文,比什麽〝教育〞都實在。
9:至於在進入最高檢抗訴程序之前,還可能需要一些法律咨詢服務之類的配套工作,那就是在决定最高檢受理港商積案後考慮的事了。
我將此信放上網,拋磚引玉,並抄寄給每位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我不知地址〕,中聯辦、港府。如果本人的陋見大方向,大原則沒有錯,希望這個建議能反映到中央。
有句俗話,〝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問題就容易解决。
再一次謝謝陳鑑林議員,謝謝所有關注受難內地港商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港人申訴<內地>機制大聯盟
秘書 薛寶仁
09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