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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正義法庭001號002號判决書 2011-08-18 18:10:10

樓主的話;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002號判决書原告舉證的事實全部出自庭審筆錄,使判决書的真賈性,公正性,權威性不容質疑,望各地網友以〝平民正義法庭〞這一嶄新的與論武器,揭露打擊黑法院,黑法官,促法治,維公正,保和諧。

    2011〉平正字001

 

原告;薛寶仁 漢族 一九四一年七月生 香港永久居民

被告;吳慶林 漢族 一九六二年一月生〈估〉深圳市寶安區法院法官。

訴訟請求;

1,要求深圳人大常委取消吳慶林的法官資格。要求相關部門對吳慶林予以法律、行政、黨紀處罰

 2,呼吁廣大網民人肉搜索,揭露吳慶林的其它惡行,使他不能再賴在法官位置上貪贓枉法,妨礙司法公正。

事實與理由;

   00一年吳慶林審理原告薛寳仁控告方群公司違約一案。

   四月二十六日一審開庭,方群公司承認管理財務,呈交部份財務資料,吳慶林當庭宣佈委托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並要雙方向他各預繳伍千元審計費。

   之後,原告薛寶仁一直不獲告知是哪家事務所審計?確定的審計費是多少?更不知方群公司提供了多少財務資料?當然更談不上〝質證〞程序。

   七月十八日,吳法官通知原告薛寶仁去拿〝審計報告〞,原告此時方知〝審計報告〞是中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日期是六月四日,程序規定五天內要送達當事人,但吳慶林竟在四十三天後才通知原告。

   七月二十四日,原告向吳慶林書面抗議審計資料未經質證,審計報告非法。

   八月六日第二次開庭,原告再一次提出抗議,要求撤銷審計報告。

   八月二十日吳慶林同意原告去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查閱方群公司提供的財務資料,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拿出15張複印件,說本來有70多張,法官讓方群公司取走了,並說法官下令這15張也不許複印。

   之後,原告向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舉報中鵬會計師事務所,該所所長周大歡承認收了三千元審計費,審計資料沒有經原告〝質證〞,該所事後两次發表聲明,撤銷審計報告。〔證據一、二〕

   吳慶林事後退返原告的五千元審計費,但終審開庭時方群公司泄露,吳慶林一直沒退還方群公司五千元審計費。

   吴慶林在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審計報告後並無依法進行第二次程序合法公正的財務審計,而完全採用了非法審計報告的結論,枉法判處原告敗訴。

   經本庭查明;被告吳慶林係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法官,〔現已升任庭長〕,被告在審理原告薛寶仁與方群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擔任法官。

   本庭調查吳慶林確有收取原告、方群公司雙方審計費各五千元,共一萬元。但在本案卷宗中確無中鵬會計師事務所和原告,方群公司雙方〔審計委托人〕簽署的委托合約,證明會計師事務所係由吳慶林單方委托,審計費用亦由吳慶林和會計師事務所私下議定。本庭採信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周大歡作證;審計費議定為三千元的證詞,證明吳慶林策重澪燮咔г獙賹崱a嵋驅徲媹蟾娉蜂N,吳慶林只退回原告五千元,貪污了方群公司交付的五千元。

  本庭又查明,吳慶林身為法官應該以客觀、公正、公平的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與中介機構商定審計費。吳慶林私自確定會計師事務所,並收取雙方當事人現金,貪污意圖預謱賹崱

   本庭查明,吳慶林在中鵬會計師事務所撤銷審計報告後,已沒有判案的證據,理應再作一次公正合法的財務審計,但吳慶林竟採用失去合法性,真實性的〝審計報告〞,一字不改的作為判案依據,本庭認為吳慶林故意枉法屬實。

   本案經合議庭,陪審團審議一致認定;

   吳慶林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第一、二、三、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二、三、五、七、八、十三款的規定。

   吳慶林的行為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二十三、二十五條的規定。

   本庭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1;撤銷吳慶林的法官資格,永世不得再擔任法官職務。

2;深圳人大常委,深圳市政法委,深圳市紀律檢察委員會,深圳市檢察院應對吳慶林實施刑事、行政、黨紀處罰。

3;本庭號召廣大網民對吳慶林進行人肉搜索,揭發吳慶林的所有惡行。

   本判决書將通過寶安法院轉交吳慶林本人,吳慶林可在收到後十五天內提出抗辯。

 

                              審判長;周正義

                              審判員;武公正  鄭吶喊

                               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平 民 正 義 法 庭

民 事 判 决 書

               2011〕平正字002

原告;薛寳仁,男,香港居民,漢族,70

被告;曹啟選,男,深圳市中級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漢族,35

訴訟請求;

   徹查追究被告在審理原告與方群食品承包糾紛案上訴終審時違反法官職業守則,故意錯判的違法責任。及原深圳市中級法院院長鄧基聯,審判委員會成員於幕後策劃的連帶違法責任。要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對被告曹啟選,鄧基聯,審判委員會有關責任人,予以立案追查他們所有干預司法公正的違法罪行。

   事實和理由;

   被告曹啓選在其判决書中稱;「方群公司並沒有為薛寶仁制作財務帳的合同義務」。〔〔2007〕深中法民一終字第365號第19頁〕

   原告舉證稱事實是;

   众所周知,法官审核证据不能脱离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它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原告舉證,事实是有大量证据证明方群公司改变了合同约定;〝薛宝仁自主经营,自己建全帐务的条款〞。

  方群公司的自供;〔全部一字未改摘自庭审笔彔〕

宝安法院 01.920日开庭 〈第2页第4行至第8行〉

审;被告有无证据或账本提供法庭?

被;有,提供审计有关财务账本;99年往来帐1本明细账,98年往来账1本明细账,记账凭证11本,有关单据24份。

审;由原告核对被告提供的账本。

宝安法院 02.9.6 日 符波法官召见宣布〈第2页第5行〉;

2,被告必须交出承包经营期间的所有会计凭证进行审计,如逾期不交,将承担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第16行〉

被;同意按上述要求履行。

深圳中院  04831开庭〈第6页第2行至第5行〉

方群公司;在双方确认了由广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我方把所有的数据都提供给了事务所,广深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在法官的监督下把所有的数据都复印了,薛宝仁和法官当时都在现场,所以根本不存在隐瞒数据的问题。

深圳中院  04920开庭〈第5页第17行至第26行〉

审;你们有无给过薛宝仁账号?

方群;没有。

审;进出需要转款怎么办?

方群;要经过我们的账。

宝安法院  06216开庭  〈第4页第21行至第24行〉

审;当时审计的数据是由谁提供的?

林〔会计师〕;全部是由方群公司提供的。

审;包括什么数据?

林;会计凭证及账簿,会计凭证大部分都是复印件,只有一部分是原件,账簿是原件。

 

宝安法院  06323开庭〈第3页第11行至第15行〉

被;1,对于一个企业的核算方式,这是一个实际发生的事实,我认为不能说一方对这个事实有异议了,就是不成立的。2,原告称被告方的财务入账没有征求他的意见,但他也从未提出过异议,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默认。原告经过了很长时间,他又重新提出这个问题,被告不予认可。

深圳中院  07124开庭  〈第24页第12行至第15行〉

审;〔出示该页材料〕方群公司对会计师查账时审计的材料有何意见?

蒋毅刚;〔过目〕

审;这是否你们提供的账目?

蒋毅刚;是。

审;方群公司,你们到底是怎样直接转账的?

方群公司;就是签订合同后,送货后,在付款期把款打入账号。

审;方群公司,有无开发票?

方群公司;有开。

〈第6页第1.2行〉

审;卷宗里的原件,是谁提供的?

方群公司;〔看卷宗〕是我们提供的。

〈第7页第24行第31行〉

审;一审判决书写了方群公司为薛宝仁的经营账目制作并保存,是否是这么回事?

薛宝仁;是这么回事。

方群公司;我们没有给薛宝仁作账,我们作账是给自己的。

审;双方对如何作账有无达成一致?

方群公司;有,各自作账。

审;双方有无达成一致协议?

薛宝仁;本来方群公司应该移交整套财务凭证给我,但是方群公司一直没有移交。

〈第10页第29行至第31行〉

审;合同到底是怎样签订的?

方群公司;薛宝仁运作,与谁签订合同,我们不管,但是盖章是我们盖章。

 

   原告認為只有一个账户,一套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这个各自作账先不说客观上有无可能操作,承包合同并无约定可以各自作账,各自作账实际上己改变了合同中原告自主经营,自己建账的约定。

  方群公司在庭审中又谎称;〝合同是本人〔原告〕签的,方群只是盖公章〞。被告曹啓選只要命方群公司拿出一份有原告签名的合同,非常非常非常简单,真相立即大白,但只要方群公司口说的,被告曹啟選都不须要方群公司舉證,一概予以认定。

   更重要的是,方群公司在庭审中对方群公司菅理财务自认;〝原告称被告方的财务入账没有征求他的意见,但他也从未提出异议,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默认〞。方群公司在此明明白白地承认了他在菅理财务,不论原告是否真的默认,事实是方群公司已改变了合同约定。但被告曹啟選竟睁大眼说瞎话;認定方群公司从来没有管账!

   在庭审笔录中记载,0296宝安法院符波法官召见双方当事人和会计师,责令方群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得隐瞒资料,方群公司画押承諾,并无任何异议。

   承包糾紛一案,依法庭頒令的司法程序曾作三次財務審計,每次所有財務資料都是方群公司主動交出的,方群公司從無提出原告自已管理財務,或子虛烏有的編造〝各自作帳〞,所以拒絕提供財務資料或曾要求原告提供財務資料。

   法律要求法官必須依據事實,即證據判案,對方群公司自認菅理財務的事實故意歪曲否定,被告曹啟選必須被追究枉法審案的法律責任。

 

   被告曹啟選在判决書中枉法認定「亦無證據證實方群公司曾為薛寳仁制作財務帳或雙方已達成以薛寶仁的貨款直接抵扣承包金、水電費、管理費的結算方式或本案存在方群公司以其收到薛寶仁的貨款直接用於抵扣薛寶仁應交承包金、水電費、管理費的情况」。〈第19頁〉

   原告舉證证明有直接抵扣的事實;

深圳中院 05331庭审〈第6页第一行至第7行〉

方群;对刚才对方提供的这份资料,我们以前没见过。1,我们提交给法院的清单中是将尾数结后,扣除己冲抵的部份款项后的结果。被上诉人说14万元货款只是部分货款,这是不真实的,这是全部货款。2,我们主张的2万多的水电费是冲抵后剩下的,实际上得〔对〕方的所有货款都要先冲抵这些欠款,对方提供的数字我们都不认定。

 

深圳中院  04 920庭审〈第9页第5.6行〉

方群;通过转账过来的钱,都是给他抵扣,后来我们又借了他五万元抵扣。〈最後一行〉

方群;收到支票后,以支票冲抵费用,如果支票进来是货款我们就开发票。几个单据加起来是27500元。

 

宝安法院  0632庭审〈第10页第10行至第23行〉

审;蒸气款8736.2元是怎么回事?

林〔会计师〕;出示方群公司于52出具的抵减条;

被;既然是我们公司出具的,认可。

原;认可。

审;蒸气款双方均确认,是方群应该返还给原告的。收入是什么款项?

林;是没有确认,抵减的货款收入。被告代收了三笔款,545.89元、8710元、26679.98元是甲方代售己方的销货款,其中7858元也是包含在其中,因为他们当时有一个移交清单,记载被告代收了多少钱,8710是被告在6--8月份代收的货款。被告之前代原告收的货款都抵扣了水电费或其它费用,而上述两笔是没有抵扣的。出示相关证据。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确认这三笔款项?

被;对三笔款项予以确认,是由我方向原告抵扣或返还的,现在还未返还。〈第12页第10行至第12行〉

审;锅炉年检费600元是怎么回事?

林;每月付了200元现金,有的是转账单转的。出示19981228出具43097的收款收据,银行账单。

〈第24行至第28行〉

审;运输费22541.94元,

林;是用货款抵付的,现金13000元,银行货款1600元现金912.32原告承认给付了,但称是用货款抵付的。现金支付2413元,现金3000元,现金3874元,减去2257.38元。

 

宝安法院  063 23日庭审〈第3页第21行〉

林〔会计师〕;事实上押金是116500元,2000元的汽车押金是货款中扣除的。〈第4页第9行至第13行〉

审;第六项,方群公司收取原告货款未抵其它费用的部分77485.71元。

林;第一笔1600元抵了运费,第二笔912.32元也是抵的运费,第三笔3874元也是抵的运费,第二、四笔是同一张单据,是重复的。〈第5页第25行至第6页第14行〉

林;应该是199812月发生的。第12131537.41元、3476.31元,这两笔是同一张进账单。这个肯定是收的货款,因为后面附有发票。这笔款抵押了工资,清洁费、管理费、电话费、厨房管理费、工具租赁费。

审;这是什么时候抵的?

林;第1415笔,这两笔也是收到的现金支票和发票的金额一致,这也有重复收费的情况,1390.8元和1317.5元,这也是用予抵扣水费,第161666.89元止是银行支票,与发票一致,我是根据被告开给原告的收据作账,这笔没有抵扣,应该认定为原告的货款。

审;第1--16笔款项中,有三种情况;一是抵扣的原告费用,二是重复计算的,三是可以确认为原告的货款。

林;第176175.47元,这笔费用抵扣了1150元的工资、190元的清费、1060元的管理费、500元的厨房管理费、200元的锅炉年检费、300元的租赁费、水电费1643.93元。

审;这些抵扣的费用和6175.47元是否吻合?

林;是的。 〈第22行至第7页第7行〉

审;承包费抵了多少?

林;抵了1521.21元。

原;不同意会计师的意见,同一张进账单怎么会开两张发票,虽然数字能吻合,但不能证明两笔发票款属于同一张进账单。

林;在我审核的账目中有存在银行进账单和实际收支不一致的情况。第201122元,原告主张的是开给赛格日立公司的发票,这笔款是由日立公司进账给方群公司是1079.5元,然后方群公司又开了一张收据给原告,金额也是1079.5元,注明抵扣19993月份的水电费,1079.5元与第五项第24笔的数目相吻合,有重复的可能。

林;第21229402069元也是银行支票,与入账金额与发票金额相一致,抵扣的应该是水电费。这两笔款方群公司己经开具收据给原告,抵扣19993月的水电费。

  231410.05元,这与入账单,发票是一致的,也是抵了水电费。

深圳中院  07.1.24庭审 〈第31页第11行至第23行〉

审;你们的账什么时候对过?

徐文礼;他们的货款到我们账上,我们有出具收据给薛宝仁。

蒋毅刚;现金是薛宝仁自己收,只有转账必须要经过我们公司,如果是抵各种费用我们都有收据给他们。

审;公司有无和薛宝仁对过账,薛宝仁到底欠你们多少?

蒋毅刚;没有具体对过细账,知道薛宝仁欠了公司钱。

审;双方没有清楚的对过细账?

蒋毅刚;是。

审;你们是否确认用薛宝仁货款的一部分抵扣水费?

蒋毅刚;是,但这货款还不够抵扣其它费用,因此没有抵扣过承包金。

审;上诉人薛宝仁是否听清楚对方的陈述?

薛宝仁;听清楚了。

   原告舉證證明仅在以上笔录记载中,方群公司自己主动承认的,法官和会计师指证后方群公司承认的,它主动用收到到他账上原告的货款抵扣各项费用,亦包括承包金就有三十多处,被告曹啟選的法官专业水平再高,眼睛的功能应该和正常人一样是用来完成视觉功能的,为什么对方群公司不利的证据就统统的看不到了呢?

   原告舉證證明在上述笔录记载中,会计师事务所林会计四次指出;方群公司多次重复抵扣原告的费用,并且存在银行进账单和实际收支不一致的情况。

  原告認為对于方群公司作假账,仅从重复抵扣的事实就足以证实方群公司是收到原告的货款后主动抵扣费用的,难道还有原告自己重复交费用的逻辑吗?

   被告曹啟選對抵扣這一事實故意視而不見,作出赤裸裸袒護方群公司的枉法判决;『從無抵扣』!被告必須承擔違反法官職業守則的罪責。

 

   被告曹啟選在终审判词中稱;「客户将货款转到方群公司银行账户之前,必须先由业务员与客户对货款进行核对,因业务员由薛宝仁自行聘请,薛宝仁应当清楚其应收货款的数额」。

   原告指證此段判词中指的业务员名叫茹红丽,在耗时九年,逾二十次的庭审笔录中,此人名只在最后一次终审庭审笔录中出现了一次;

   深圳中院200726庭审 〈第五页第26行〉

方群公司;薛宝仁承包期间,是薛宝仁的财务茹红丽收帐。

   方群公司指的业务员是茹红丽,再无指其它业务员,那么被告曹啟選必须查明;

   茹红丽是否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谁授权茹红丽去超市收帐?所有对外合约是方群公司签字蓋章的,原告凭什么权力可以代替方群公司授权任何人,包括“茹红丽”去收账?方群公司有证据证明吗?

   誰主張誰舉證,被告曹啟選应该命令方群公司舉證,拿出茹红丽签名的对账单、发票和收据作为书证。

   若如方群公司所言茹红丽有权收账,并且可以拿回支票,那么,茹红丽不可能在超市对完账拿了支票拔腿就跑,必定在超市财务有签收。回到方群公司财务部交出支票也一定有签名交收程序,故被告曹啟選遵照法官的職責,必须要方群公司拿出有关凭证,以证明茹红丽确有为原告收账的事实。

 

  原告作證稱; 由供货到对账,由对账到银行转账,再开出发票收据,这是一个复杂的会计工作程序,每个环节必定有凭证,凭证必定有两人以上签名,在方群公司没有拿出任何可以证明茹红丽参与了收账工作的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曹啟選凭什么证据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认定硬是有一个名叫茹红丽的人有代表原告去超市收账的事实呢?

   原告稱;换一个角度看;假设原告派任何一个业务员去超市结账,甚至方群公司作为签约的供货商一方派业务员去超市结账,超市的财务部门就会接待,对账,付予支票吗?

原告不止一次实事求是地向法庭介绍;现在的超市大多是大型超市,像〝沃尔玛〞“家乐福”更是跨国企业,菅理现代规范,供货商和超市财务都是通过传真机对数,双方人员根本不允许面对面接触,这一方面是杜绝利益输送,给贪污受贿留下孔子,一方面一个超市多达数以千计的供货商,如果都派业务员上门结账,试想数百人涌进超市财务部,人头涌涌那是多么热闹沸腾的场面!稍有商业常识的人都知道是不可能的。

   但这样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也毫无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这样的事实,被告曹啟選竟然凭方群公司的一句假话就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虽说被告曹啟選有心证的权力,尤其中国法官心证的权力“法力无边”,但至少也要顾点常识,不要让心證的權力變成枉法黑判的暴力。

 

   原告向本庭指出;本案查明事實真相的關鍵是三次財務審計司法程序;因为审计的全部财务数据都是方群公司主动提供的,包括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帐簿等等。足以证明承包期间只有方群公司有权力、有条件、有能力在事实上管理财务。

   而会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肯定了大量方群公司收取原告的货款后,主动抵扣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其中也包括抵扣过承包金的事实。并且会计师还证实了方群公司多次重复抵扣原告费用的事实。

   如是,被告曹啟選若如实认定三次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也等同认定了方群公司管理财务,认定了方群公司主动以原告的货款收入抵扣包括承包金在内的各项费用,被告曹啟選偏袒方群公司黑判的陰志筒荒艿贸眩员桓娌軉⑦x在判决中故意廻避三次財務審計結論,枉法破壞證據鏈。

   被告曹啟選濫用法官的權力在证据链中摘取一小部份,强迫当事人当庭假〝貭证〞,然后在判词中诳言己经完整、真实貭证了所有证据。

   本案一审中,2001920宝安法院令方群公司将财务账拿到法院给申请人貭证〔但只拿了一半〕,在原告强烈坚持下让原告复印了这些材料。之后,在核对方群公司账目时发现了总数为147414.04元被隱瞞的原告的部份货款。

   案卷中有以下记载;

   2005331深圳中院第二次上诉开庭笔录

〈第5页第一至三行〉

审;方群公司,你方其主张的14万多货款凭据及表上所附的单据的真实性是否确认?

方群;(过目)这是你的全部货款还是我们欠你的尾数?

同一次庭审笔录〈第6页第3行〉;

方群;被上诉人说14万元货款只是部份货款,这是不真实的,这是全部的货款。

2006323宝安法院第二次重审六次开庭笔录;

〈第2页第9行〉

审 ;今天开始主要是对十四万货款的六十一张单据进行一一质证。

200726深圳中院第三次上诉第二次开庭笔录;

〈第6页第23行至28行〉

审;14万多的货款,有无列表?

薛;有。

审;有哪些是现金?

方群;这个款项一共有61笔。按顺序说;第124567810242526313243454647484950545558596061是现金。

方群公司在财务审计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單据总共有559份,以上的庭审笔录和二次重审,深圳中院终审判词中都认定此14714元货款共计61笔并包含在559份凭证中。

那么559张凭证单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的货款是多少?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在2005729日向双方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列表單据共559份,这559份单据亦存入本案法院的案卷挡案中。

从“方群公司己收薛宝仁费用明细表” 中列出方群公司收取费用共有214张单据,总数为373906元,对会计师的审计数字方群公司从无提出书面具体的异议。

那么,方群公司自己承认它收了原告多少钱呢? 2004831日深圳中院第二次上诉笔录〈第7页第910行〉;

方群;……结果是薛宝仁应付40多万元,已付19.9万元剩余20.4万元没有付。

2004920深圳中院第二次上诉第二次开庭笔录〈第9页第911行〉;

上二(即被申请人);整个承包期间我们应收承包费是40万元,他通过货款包括保证金11万元,加上零星的钱是20万元,除了对方11万元保证金外,对方的货款还不到剩下承包金20万元的一半。

2005331深圳中院第二次上诉第三次庭审笔录〈第9页第1416行〉;

审;……法庭现在要查清方群公司对广深会计师事务所的初审报告具体哪一笔有争议。

上一(即被申请人);我们现在无法提供逐项的意见。

200726深圳中院第三次上诉第二次庭审笔录〈第8页第15行至33行第9页第7行至16行〉:

审;方群公司,讲一下14万的款项构成?

方群公司;31112日、13日、17日、18日、31日:4630日:616。其中一共有37217.73元是属于薛宝仁的货款,但都己抵了相关的费用,……

薛;也有很多单据是双重抵扣的,方群公司给我看的也是他们单方自己记的账,方群公司从未完整的依据说明我应该交多少水电费,所以这就无从说起应该扣我多少水电费。

审;怎样证明这三笔就是3896.68元,而且还抵消了水电费?

方群公司;有记账凭证。

审;账本有无作错?

薛;这是方群公司的账本,我无法知道。

审;账本原件对不对?

薛;不知道,关于水电费,只核对了最后一个月,从未确定我应该交多少水电费。

审;这三张收据也是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

方群公司;我手上没有原件。

审;有无账目?

方群公司;有账目赛格日立等两笔款项的收据有复印件;但没有原件。

审;薛宝仁,有何意见?

薛;对收据复印件不予确认,账本是方群公司自己记账,不能反映当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己出具说明,由于没有提交有关的材料原件,无法确认。

审;方群公司你看一下510521的是否是原件?

方群公司;一共有四张收据,有两张是复印件,还有两张原件,一张是1410.05元、一张是1470.5元。

以上笔录证实了如下事实;

一,方群公司在案中向法庭提供的数据共559份。61笔单据共14万多的货款只是部份货款。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結論的明细表确认方群公司己收原告的款项为373906元。

三,方群公司一会说14万多是原告的全部货款,一会说已收原告的款项是20万,一会说19万多,无论多少始终没有完整的财务数据提交审计。

四,在庭审貭证6114万多的货款时,方群公司承认有一半单据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

被告曹啟選以61张总数为14万多的货款来取代559张总数为685274.68元的往来款代之以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嚴重違反证据法。

原告指出;559张凭证数据是方群公司声称提供给中介机构财务审计整套完整的财务资料,然而,被告曹啟選的判决書书在其中只抽取了61张进行所謂的“法庭貭证程序”,剩下的498张被枪毙了,连尸首都蒸发了,判决书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这498张凭证数据必须依法判处极刑,并且要毁尸灭迹,而被告曹啟選為什麽有權毁尸滅迹。

况且,三次财务审计都认定方群公司提供的财务账不完整,不真实。但被告曹啟選没有以证据指出61张凭证为何比559张更完整,更真实?也没有要求方群公司提供14万多货款就是原告承包期间的全部货款的完整财务凭證。

被告曹啓選在廻避,否定了三次中介機構的財務審計結論後,自已就以假會計師的身份對擅自抽選的61份憑證加加減減得出要原告倒賠的判决。且不說被告曹啓選是否真有執業會計師的專業職稱,即使有,他憑什麼法律依據可以否定中介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

原告指控被告曹啟選肆無忌憚篡改證據,違法否定中介機構的司法鑒定,必須依法惩處。

原告向本庭作證;〔2007〕深中法民一終字第365號民事判决共開庭两次,第一次開庭後,被告曹啓選致電原告律師謂;院審判委員會决定,若原告撤訴,可獲賠五十萬,原告拒絕。第二次開庭中間休息時,原告問被告曹啟選;審判委員會是否又開會决定要原告倒賠?被告曹啟選很吃驚問;這是秘密你怎麽知道?但他並無否認,此時雙方律師都在塲。

本庭查明,原告薛寶仁的證詞全部來自庭審筆錄,有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本庭予以採信。

本庭查明,深圳中院審判委員會两次干預法庭審理,妨礙司法公正,有人證證實,且被告曹啓選在判決書中說明此案由審判委員會討論决定,本庭亦予以採信。

經本庭合議庭及陪審團討論後一致作出以下判决;

1,     被告曹啓選須承擔違法枉判製造冤錯案的直接責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應依據法官法的相關規定,遞奪被告曹啓選的法官職務。

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應徹查深圳中級法院前院長鄧基聯及審判委員會成員教唆,指示被告枉法判案,妨礙司法公正的相關責任。

3,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主動覆查此案,予以公正判决。

 

                  平民正義法庭

                  審判長;應公正

                  審判員;胡真 温賈

                        2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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