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璋是一名中国律师,自2007年执业以来,代理过很多维权案子,如法轮功学员案,农民土地案,山东维权记者齐崇淮案等。在中国七零九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中,于2015年7月10日被逮捕,遂下落不明。在失去音讯超过三年之后, 王全璋才被起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8年12月26日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对外公开审理,再于2019年1月28日宣判,认定其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间其妻李文足携幼子三年寻夫,受尽欺凌,母子二人居住出行常年受监视。警察并施压其子就读的小学,使得六岁小儿失学。王全璋是七零九大抓捕事件后最后一个被释放的,皆因他一直拒绝认罪之故。 2020年4月5日,王全璋刑满出狱,到4月27日,才得以与妻儿团聚。出狱后,王全璋两次接受德国之声的采访,谈论了自己的案件程序的不公正,以及所遭受的酷刑。在德国之声题为“王全璋:当年法官明显违法的行为令人无法接受”的专访中(德国之声2020年4月23日),我念到这一段:
王全璋:“我当时也曾经质问过办案方说,到底颠覆国家政权打击的是言论还是行为。他们说是行为,但是他们指控我上微博是颠覆国家政权,我便问他们说请问犯罪的行为在哪?检察院的人回我说:‘你打字的动作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听到这个,我也是无语了。” 作为读者,念到这里,先是诧异,然后惊惧到手足冰凉。 检查长,请告诉我,告诉所有的人,言论的表达,不通过某一种行为,如何得以实现。 要上微博发文,必须要经过打字这一环节吧;若是按照传统方式给报纸投稿,必须要发出信件吧;写个大字报,必须张贴吧;假如使用人类最古老的交流手段之一,说话,也需要张嘴发声。这些,按上述逻辑,都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者不如明说, 为罗织罪名计,言论也算作犯罪行为。为啥不敢明说呢? 把“因言定罪”表述得如此冠冕堂皇,直让人不寒而栗。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表现。 百度百科解释说,“这里的颠覆,是指以任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难以想象,一个作为法律代理,为委托人服务,同个案打交道,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之内积极工作的年轻人(2015年被抓捕的时候,王全璋只有39岁),会有意愿并能实施“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的行为。假如仅仅是批评过某些机关,某些政策,某些人,而因为检察院的“言论即行为”的法律解释而获罪的话,那么你,我,我们大家,谁没有发过牢骚,为身边的人或事鸣过不平,批评过当官的, 或者褒贬过某个政府机构?要是一个个追溯起来,岂非人人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打字上传也罢,写字传抄也罢,这些动作被定义为颠覆行为的话,只恐将来,一个轻蔑的微笑,一个愤怒的眼神,都能被定义为行为而获罪。 从头念王全璋案始末,念到王全璋在狱中坚不认罪,李文足百里徒步寻夫,感叹这真是一对勇敢的夫妻,一段悲壮的抗争史。念到王全璋受酷刑折磨,被无限期延迟关押,不开庭也不让见律师家人,李文足被多次拖到派出所脱光衣服,名为搜查实为羞辱,六岁儿子泉泉入小学四天即被退学,忍不住自问这是不是一个恐怖故事。是的,对所有普通人来说,这真是一个噩梦一般的,恐怖到令人绝望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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