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四章C:第三殿閻羅宋帝王 三殿宋帝王:司掌大海之底,東南沃熏石下『黑繩大地獄』。此重縱廣亦五百由旬。亦另設十六小地獄:一名鹹鹵小地獄、 二名麻緣枷紐小地獄、三名穿肋小地獄、 四名銅鐵刮臉小地獄、五名刮脂小地獄、 六名鉗擠心肝小地獄、七名挖眼小地獄、 八名鏟皮小地獄、九名刖足小地獄、 十名拔手腳甲小地獄、十一名吸血小地獄、 十二名倒吊小地獄、十三名分骨小地獄、 十四名蛆灶小地獄、十五名擊膝小地獄、 十六名爬心小地獄。*各大地獄、小地獄之詳情,請參閱《洞冥寶記》;末帝王,主掌大海之底,東南方沃石下的『黑繩大地獄』。此地獄寬廣八千里(五百由旬) ,也另設十六小地獄。 陽世為人:不思君德最大、民命為重;膺位享祿者,不堅臣節,不顧民命;士庶見利忘義;夫不義、妻不順;應愛繼與人為子嗣,曾受恩惠,及得過財產,負良歸宗歸支者;奴僕負家主、書役兵隸負本官管長、夥伴負財東業主;或犯罪越獄,及軍流逃遁,因管押求人具保,負累官差親屬等事者,久途而不懺悔;雖作善,發入各重二受苦不免。如犯講究風水,阻止殯葬,造墳掘見棺槨,不即罷墾換穴,有損骨殖;偷漏錢糧,遺失宗親墳冢,誘人犯法,教唆興訟,寫作匿名揭帖退婚字據,捏造契議書札,收回錢債券據,不注不掣,套描花押圖記,添改帳目,遺害後人等事件者。查對事犯輕重,使大力鬼役推人大獄。另發應至何重小獄受苦,受滿轉解第四殿,加刑收獄。 如在陽世時,曾犯以下罪惡: ㈠不認為領袖、主官的恩德最大,人的生命最重要:當官,有地位之時,對主官不忠誠,存心背叛,不顧恤人的生命。 ㈡執行公務的人,見了利益,就忘了道義,缺乏愛國、愛民之。)。 ㈢身為丈夫的人,不行道義:身為妻子的,言行不柔順。 ㈣身為養子,受長期養育的恩惠,等得到財產,立即忘恩負義,離棄養父母而回去生父生母身邊的人。 ㈤傭人,或受人之託辦事,卻辜負、背叛。 ㈥職員或基層士官兵,背叛主管或長宮。 ㈦為業主辦事,卻夥同同事詐財。 ㈧犯罪入獄,卻越獄潛逃。或者因罪押解他方,中途逃走:因為押運的官兵曾經具名連保,以致連累了這些宮差的親屬。經過長遠的時間,未向事主懺悔,彌補其損失。雖然事後多做善事,仍然發入地獄,受諸重苦之刑。 ㈨為了講究風水的年運,以致阻上喪家出殯、埋葬,令亡者不得入土為安。 ㈩造墳挖七時,看見地下埋有別人的棺槨或屍骨,卻不馬上停止,換另外的龍穴,以致傷損他人的屍骨。 [十一] 為人管事,私自偷竊,漏列金錢、糧食,占人便宜。 [十二] 祖先的墓地不去祭掃,久而遺失蹤跡。 [十三] 引誘他人犯法,挑撥是非,製造糾紛,欺騙人打官司人和氣。 [十四] 寫匿名信誣衊別人。 [十五] 亂寫公告,文章,毀損別人的名譽。 [十六] 捏造退婚的字據,以幫人解除婚約。 [十七] 偽造契約,來往書信,以詐取別人的錢債券。 [十八] 本未加註明,也未簽名,隨便套描別人的簽名樣式,偽刻別人的印章。目的用以添加、刪改帳目,讓後人受害。以上事件有違犯的,查對事情的輕重,派大力鬼先推入黑繩大地獄受苦。另外再依所犯事情之類別,配入小地獄受苦。受刑期滿,再轉解第四殿,加重刑罰,收入地獄。 世人若於二月初八日,誓願戒而不犯,即准轉發,免進各獄受苦。世人假若能於二月初八日,發誓立願,禁戒永遠不再違犯。死後就准許轉發別的福地,不用進地獄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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