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太原梁老太微博@太原梁老太 的个人主页 - 微博 (weibo.com) 第一,如果西方国家审判劳荣枝案件,首先不会判她死刑,除了美国的部分州,大部分西方国家已经废止死刑,北欧国家废除死刑已经百年。西方国家信奉生命高于一切,当然与人口少也有关系,另外有研究数据表明,死刑并不能阻止谋杀案的发生和提高。 第二,西方国家对审判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极其严格,因为在西方的审判理念中,只有诉讼程序的合法才能保障审判的公正。 像南昌中级法院和江西高等法院连管辖权都没有就敢连续审理和判处劳荣枝死刑是绝对不会发生的,从检察院提起公诉起就会被阻止。 第三,西方国家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处于同等司法地位。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必须尊重律师辩护意见,没有权利置之不理。 中国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被法官和检察官尊重,在劳荣枝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表现的极为露骨。 如果西方国家审理劳荣枝案件,律师提出管辖权问题,法庭在管辖权没有做出终审裁定前,律师和当事人有权拒绝法庭的审理,法庭也不敢无视律师的异议继续审判。 然而,纵观劳荣枝案件审判过程,至关重要的管辖权问题,一审,二审法庭根本就没有把这个严重的违法问题当成是事。而两审律师明明清楚知道违法,却不敢对抗法庭的违法审判,要求单独审理和上诉管辖权。 西方国家的律师只对国家负责,无惧于任何法院,而中国的律师分三六九等,上到司法部,下到县区司法局全掌握着审核发放律师证的权力,劳荣枝的一审律师是江西发放的律师证,他们清楚对抗法庭,就意味着被取消律师证砸了饭碗,二审律师是北京的,江西无权审核他的律师证,但可以置之不理采他们的辩护意见,即使是北京的名律师也不敢造次。 所以,中国需要改革现行的律师审核制度,和记者证一样全部取消地方司法局审核制,全部归国家审核发放,让律师们直起腰杆,不被地方法官和检察官轻视,敢为中国法律的尊严说话! 第四,中国和西方法援律师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狱外无人帮助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庭才能提供法援律师。劳荣枝被押回南昌后,警方没有依法在24小时内通知劳荣枝的家人关押地,家人四处打探关押地,筹花重金为她请律师,但是法庭却为她指定了法援律师,理由是劳荣枝不愿意家人再为她花钱请律师,荒唐至极,如果二审律师在一审时帮她辩护,情况显然会大不一样。 第五,西方国家的法官不会被舆论所影响,但是中国的法官会被社会舆论所影响。即使美国有死刑的州判处死刑,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的也不是法官,而是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团的成员不需要有任何法律常识,听完审理各自发表是否判处死刑,如果意见一直就是死刑,不一致就判不了死刑,有时候与法官意见完全违背,法官也没有办法,社会舆论绝对不会骂法官,骂也是骂人民陪审团的人。 第六,口供没有证据和证据链的辅证是不能做为证据的。即使完全可以合理推断犯罪的事实,只要没有证据和证据链的证明,就是无罪。即使证据确凿,但是取证过程违法,证据依然无效。 然而,江西法院是怎么做的,劳荣枝二审辩护律师是这样写的: “辩护人从来没有见过一份判决,已经认定被告人没有故 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以口供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对受害 人死亡结果明知应知,而判决其对被害人死亡应负刑事责 任,且判三个死刑的。能找出这样的例子吗?中国刑法及司 法解释上对死刑的证明标准如此之低吗?”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必须由人去执行,因为人与人的不同,同一案件不同执法人会出现大的不同,为了遏制人性的丑恶而导致的执法偏差,就出现了诉讼规则的限定,只有严格遵守诉讼规则才能保障不同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不会出现大的偏差,促使公正执法。 中国无论是法律还是审判程序并不比西方的差,关键问题在于无人执行,像江西法院这种明显地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6条,没有管辖权,却能无人阻止地进行审判,这真是中国司法的不幸。 海外游子的逆耳忠言,但愿我向最高法院的建言能促使劳荣枝案件退回依法重新审判,守住中国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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