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太原梁老太微博@太原梁老太 的個人主頁 - 微博 (weibo.com) 第一,如果西方國家審判勞榮枝案件,首先不會判她死刑,除了美國的部分州,大部分西方國家已經廢止死刑,北歐國家廢除死刑已經百年。西方國家信奉生命高於一切,當然與人口少也有關係,另外有研究數據表明,死刑並不能阻止謀殺案的發生和提高。 第二,西方國家對審判中,訴訟程序是否合法,極其嚴格,因為在西方的審判理念中,只有訴訟程序的合法才能保障審判的公正。 像南昌中級法院和江西高等法院連管轄權都沒有就敢連續審理和判處勞榮枝死刑是絕對不會發生的,從檢察院提起公訴起就會被阻止。 第三,西方國家的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和警察處於同等司法地位。法官,檢察官和警察必須尊重律師辯護意見,沒有權利置之不理。 中國律師的辯護意見不被法官和檢察官尊重,在勞榮枝案件審理過程中,已經表現的極為露骨。 如果西方國家審理勞榮枝案件,律師提出管轄權問題,法庭在管轄權沒有做出終審裁定前,律師和當事人有權拒絕法庭的審理,法庭也不敢無視律師的異議繼續審判。 然而,縱觀勞榮枝案件審判過程,至關重要的管轄權問題,一審,二審法庭根本就沒有把這個嚴重的違法問題當成是事。而兩審律師明明清楚知道違法,卻不敢對抗法庭的違法審判,要求單獨審理和上訴管轄權。 西方國家的律師只對國家負責,無懼於任何法院,而中國的律師分三六九等,上到司法部,下到縣區司法局全掌握着審核發放律師證的權力,勞榮枝的一審律師是江西發放的律師證,他們清楚對抗法庭,就意味着被取消律師證砸了飯碗,二審律師是北京的,江西無權審核他的律師證,但可以置之不理采他們的辯護意見,即使是北京的名律師也不敢造次。 所以,中國需要改革現行的律師審核制度,和記者證一樣全部取消地方司法局審核制,全部歸國家審核發放,讓律師們直起腰杆,不被地方法官和檢察官輕視,敢為中國法律的尊嚴說話! 第四,中國和西方法援律師的規定都是一樣的,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經濟能力或者獄外無人幫助聘請律師的情況下,法庭才能提供法援律師。勞榮枝被押回南昌後,警方沒有依法在24小時內通知勞榮枝的家人關押地,家人四處打探關押地,籌花重金為她請律師,但是法庭卻為她指定了法援律師,理由是勞榮枝不願意家人再為她花錢請律師,荒唐至極,如果二審律師在一審時幫她辯護,情況顯然會大不一樣。 第五,西方國家的法官不會被輿論所影響,但是中國的法官會被社會輿論所影響。即使美國有死刑的州判處死刑,決定是否判處死刑的也不是法官,而是人民陪審團,人民陪審團的成員不需要有任何法律常識,聽完審理各自發表是否判處死刑,如果意見一直就是死刑,不一致就判不了死刑,有時候與法官意見完全違背,法官也沒有辦法,社會輿論絕對不會罵法官,罵也是罵人民陪審團的人。 第六,口供沒有證據和證據鏈的輔證是不能做為證據的。即使完全可以合理推斷犯罪的事實,只要沒有證據和證據鏈的證明,就是無罪。即使證據確鑿,但是取證過程違法,證據依然無效。 然而,江西法院是怎麼做的,勞榮枝二審辯護律師是這樣寫的: “辯護人從來沒有見過一份判決,已經認定被告人沒有故 意殺人的實行行為,以口供為主要證據,認定被告人對受害 人死亡結果明知應知,而判決其對被害人死亡應負刑事責 任,且判三個死刑的。能找出這樣的例子嗎?中國刑法及司 法解釋上對死刑的證明標準如此之低嗎?”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必須由人去執行,因為人與人的不同,同一案件不同執法人會出現大的不同,為了遏制人性的醜惡而導致的執法偏差,就出現了訴訟規則的限定,只有嚴格遵守訴訟規則才能保障不同的執法人員在執行法律時不會出現大的偏差,促使公正執法。 中國無論是法律還是審判程序並不比西方的差,關鍵問題在於無人執行,像江西法院這種明顯地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條,沒有管轄權,卻能無人阻止地進行審判,這真是中國司法的不幸。 海外遊子的逆耳忠言,但願我向最高法院的建言能促使勞榮枝案件退回依法重新審判,守住中國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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