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中日釣魚島之爭的始作俑者是美國。美國首先把釣魚島的行政管理權私自交給日本,又在最近通過法律,稱釣魚島適合於≪美日安保條約≫。而美國的國務卿,無論是鷹派的Clinton,還是鴿派的Kerry,都強調釣魚島的管理權屬於日本,聲稱美國的立場不會改變。這正是日本如此囂張,一再武力挑釁中國的根本原因。想想看,如果打仗的是中國對美國,而受益的是日本,日本人即使是傻逼也要把這場戰爭挑起來。 中國人當然不傻。中國需要和平的環境搞建設,不想打仗,但沒有退路。受了日本一百多年的欺壓,侵略和掠奪,現在還要把釣魚島拱手讓給他們,他奶奶的,老子第一個不干! 難道美國人傻?非也。無論怎麼看,這都是美國對中國的惡意,是圍堵中國的一步棋,是想漁翁得利,等等等等。如果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一定要把美國往好的方面想,硬給他們找出點正當理由,大概也能找到一個,就是他們不希望中日在釣魚島打起來,所以向受其控制的日本施壓:“不准打!”同時又對不受其控制的中國進行武力威懾:“你敢打!” 可是這回美國人失算了,他們對日本侵略成性,貪得無厭的本性認識不足,也對中國在受了一百多年的欺負之後不再受欺負的決心沒法理解。於是就形成了現在這種局面——中國美國騎虎難下,而日本則為挑起武力衝突而忙得不亦樂乎! 真的沒有別的出路了嗎?能否用外交或經濟手段穩住美國,使其真正做到不選邊站?難哪!美國是法制國家,這東東已經寫進了法律,美國已經被綁在了日本霸占釣魚島的戰車上,即使美國總統和人民不願打仗,但到時候也只好不得已而為之。與美國在海上幹仗,中國的勝算可以說是微乎其微,最多拼個魚死網破。網破了還可以補,魚死了就完了。嗚呼!這一戰下來,中國將永遠失去釣魚島,好不容易祭起的那一絲強國夢,只怕又要倒退三十年。也許本人過分悲觀,但如果釣魚島今日開戰,美國必然介入,中美兩敗俱傷,日本得利,這是不爭的事實。 言歸正傳。美國的法律一旦通過,唯一可以讓其不生效的方法,就是法院宣布其違憲。在這方面本人是一竅不通,但考慮到形勢嚴峻,於是冒着被人罵為白痴的危險,把這當着一個問題提出來:美國的釣魚島政策是否違憲?能不能去告他一狀? 把美國的憲法和修正案通讀一遍,發現根本就沒有與外交和對外戰爭有關的條文,所以嚴格意義上的違憲似乎並不存在。但作為三權之一的司法機構對外交這樣的大事肯定有話語權,只是我不懂而已。再加上美國採用案例制,不知是否有類似的案例,即使沒有,也總得有個第一次吧。到網上一看,到處都是《舊金山條約》和《移交琉球協定》不合法的分析和論斷,若果真如此,為什麼不到法庭上去挑戰這條約協定的合法性,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如果真的要去告他一狀,大致可以從下述三個方面着手。 第一,中國政府一再宣稱,≪舊金山條約≫和《移交琉球協定》是違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是美日之間的私相授受,沒有經過二戰戰勝國的同意,中國決不接受。這樣的外交叫板當然是必要的,但既然不同的條約之間有這樣的衝突,法庭就應該幫助解釋,弄個明白,究竟哪個服從哪個? 第二,把釣魚島的主權和行政管理權分開,這合理嗎?而且有個說法,實際控制五十年後就自動享有主權,就是說,五十年的管理權等於主權。現在馬上就要到五十年了,兩者應該不能再分了吧? 第三,最近通過的法律稱釣魚島適合於≪美日安保條約≫,這似乎違背了≪美日安保條約≫的宗旨。我沒讀過≪美日安保條約≫,也不感興趣,但肯定提到了≪波茨坦公告≫,不僅釣魚島,連琉球群島都不屬於日本。即使承認日本的管理權,但日本對釣魚島是絕對沒有主權的,美國也不否認這一點。“安保”顯然是指安全和保衛,但最近突然演變成了幫助日本強占不屬於日本的領地,這也太不符合邏輯了吧! 當然,即使上列疑問確實存在,真要告到法庭,也還有一些具體的障礙需要克服。首先,誰來當控告人?中國政府能到美國的法庭上控告美國的法律違反了美國的憲法或國際法嗎?聽起來有點兒邪乎。也許要一個美國公民或團體才行,但控告人和被控告的內容好像要有點兒關係才行,而一般的美國公民,即使是華僑,和釣魚島又有什麼關係?也許有個人可以說,“我的祖輩,爺爺和老爸都在釣魚島海域打過魚,如果釣魚島被日本占據,對我將是很大的精神打擊。”不知這是否足夠?其次,請律師打官司是要花錢的。這可能不是個大問題,愛國華僑那麼多,每人捐一點大概就夠了。再次,法院是否自認為有權受理這樣的訴訟?也許試一下才知道。 總而言之,中國自稱和平崛起,就得遵守已經存在的遊戲規則,雖然這些規則是超級強權們為維護其自身利益而制定的。這與用戰爭手段打破舊世界是完全不同的。有爭議到法庭解決,大概是遵守遊戲規則的最好例子。至於美國,避免與中國的武力衝突,壓制一下日本右翼的囂張氣焰,而且能更好地保證東海和平,可謂有百利而無一害,何樂而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