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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与死的两难抉择(《加拿大都市报》2011-12-9) 石夫 沉寂多年的“协助人自杀”及“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最近再次成为加拿大的新闻。事缘西海岸卑诗省63岁的女病人泰勒(Gloria Taylor)等人要求修改《加拿大刑法》,使医生得以合法协助病人自杀。泰勒患有“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LS),由“BC省公民自由协会”(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代表她和其他个人,向卑诗省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些人中包括卡特(Lee Carter),他曾陪伴母亲到瑞士,在医生协助下合法自杀。 18年前,同样患有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的卑诗省女病人罗德里格斯(Sue Rodriguez),要求拥有合法自杀权利,为此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1993年大法官以5票对4票,反对给予她合法自杀权。最后罗德里格斯自杀身亡。泰勒和54岁的晚期直肠癌女患者拉佛列斯特(Leslie LaForest)等人向高院呈交的宣誓书说,他们之所以提出诉讼,是因为不想使用非法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珍视生命,但在可怕疾病的折磨下,感到生不如死。所以要求在尚有自我意志时,必须拥有死的权利。 泰勒、拉佛列斯特等人饱受长期病痛折磨,那种痛苦是正常人无法感同身受的。他们自知患了不治之症,不愿在痛苦中苟活,宁愿自己作出决定,在医生协助下有尊严地结束生命。他们要求拥有“我的生命我做主”的权利,处境足堪同情,愿望值得尊重。但这看似简单的要求,不仅牵涉到法律,还触动了道德、伦理等更深层的问题。 “加拿大皇家学会”专家小组的报告认为,把协助饱受病痛折磨的人终止生命列为刑事罪行,是不合理的。加拿大人应该本着同情之心,同意立法允许人们合法结束自己的生命。荷兰2002年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专家小组的报告建议,我国仿效荷兰模式立法,授权病人可以在他人协助下自杀或安乐死。前提是病人须经医生确认,仍然具有自由意志。 18年前的罗德里格斯案,在我国没有激起太大的涟漪。但18年来,世界上对相关问题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现在医生使用药物协助病人自杀,已在瑞士和美国4个州合法化。医生经病人同意,注射合法药物让病人安乐死,也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合法化。在英国,虽然协助他人自杀仍然有罪,但当局已经不再追究协助亲人到瑞士自杀的家庭成员。尽管如此,合法化仍然存在法律难以厘清的灰色地带。 “加拿大医学会”反对合法化,就是因为病人有否自主能力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要由医生负责判断。不少医生基于“治病救人”的职业精神,对由自己决定病人的生死,感到难以承受。还有不少医生担忧,合法化的门一旦打开,未经病人同意的死亡,可能灾难性地大量发生。在我国,虽然最新的民意调查发现,74%的民众赞成医生协助合法自杀,反对的人只有18%,不置可否的人更少至8%,但实际上大家都知道,这是很容易引起社会对立的问题,整体民意对立法十分谨慎。正因为如此,执政保守党和新民主党、自由党等朝野三大政党,绝不轻易触碰这个问题,立场罕见地一致。由此看来,这一轮争取合法化的行动,很可能像18年前那样功亏一篑,无疾而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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