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員、宗教原理研究室 主任何光滬說,邪教組織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反社會性。國 外違反當地法律的邪教組織製造的爆炸性事件的確引人關注。 由於他們常常製造惡性突發事件,往往產生轟動性新聞效應。 應該說,在政教分離原則下,不違法就沒有正邪之分,西方因 此而沒有“邪教”一詞。中國一般所稱“邪教”,指的應是“ 出了事”即“犯了法”的極端教派組織。 北京大學哲學系、宗教學系教授趙敦華認為,在現代,邪 教是伴隨着現代化的進程所產生的與現代社會不相協調的一種 現象。在現代社會中,必然有一部分人不能適應現代社會激烈 競爭的機制,不能忍受緊張的生活,這就產生了“邊緣人群”。 這種人在事業上可以是比較成功的,但其精神世界不能適應現 代社會的競爭,不能認同和容忍現代社會的價值觀,感到自己 被社會拋棄,他們要尋找一種新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因此, 邪教所宣揚的“新世界”及各種反主流社會的價值觀,很容易 得到他們的認同。激烈的競爭帶來的空虛感是促使一部分人加 入邪教的重要因素。此外,邪教利用了人們對科學和信仰分離 的不滿足心理,試圖將宗教與科學結合起來。因此,邪教往往 披着科學外衣,給人以科學的假像,即偽科學。它宣揚精神意 念能夠改變外部世界,宣揚自己具有科學所不擁有的能力,即 超科學能力,使用催眠術、巫術等手段進行心理暗示,將它的 思想灌輸到教徒的潛意識中去,達到從思想上統治和支配教徒 的目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員戴康生指出,邪與 不邪的判斷標準是看它是否違法。例如有的邪教利用神的名義 搞淫亂活動,這既違反公德,也有悖人性。有的偷稅漏稅、囤 積武器;有的組織集體自殺、施毒殺人等等。宗教是信仰問題, 但如果犯法,就依據法律進行定罪。違反法律的極端教派一般 具有這樣一些特徵:多數都搞教主崇拜,教主是“神”,對教 徒有絕對權威,甚至有生殺予奪大權;宣揚末世論,以此作為 恐嚇和吸引眾人的辦法;思想控制很嚴,使人失去辨別是非的 能力,走火入魔;對社會不滿,與主流社會格格不入;組織嚴 密,等級制度森嚴,而且往往是秘密的。 趙敦華進一步分析說,從整體上說,國外邪教有如下幾個 特點:一、邪教的教義是將各種宗教的教義進行簡單的拼湊, 自稱包容百家之精華,宣揚萬宗歸一,往往以最高宗教自居; 二、宣揚“世界末日”。邪教的“末日論”給人一種現實感, 它甚至敢於確切地說出何年何月何日世界末日的到來;三、反 社會性。邪教具有反主流社會的宗教價值觀:首次是其組織自 成體系,在主流社會之外組成一個小社會。不少邪教擁有自己 的法令及執法體系,有自己的稅收、分配製度和特殊的價值體 系;其次是封閉性。信徒一旦加入邪教組織,就將喪失思想自 由、甚至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個人財產和與外界的接觸也受 到控制,成為孤立於主流社會之外的封閉的小社會。邪教正是 依靠這種組織力量與主流社會進行對抗;四、教主的神化。教 主往往宣揚自己是某某神,諸如耶穌或釋伽牟尼的轉世或化身。 教主宣揚自己具有超自然能力,包括治病的奇異功能等;五、 有時會向主流社會公開挑戰,危害社會的安全和穩定,有很大 的危險性;六、有的成員文化水平比較高,有着較好的職業等。 何光滬、戴康生和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研究 員高師寧強調說,在現代社會,處理邪教問題只有一個標準, 就是以法律作標準。應該以社會歷史進程為大背景,辯證地而 不是孤立地、動態地而不是靜止地看待這一問題,全方位地進 行深入研究,揭示其全貌。在思想認識方面,要認識到社會的 複雜性及人的認識能力的局限性,重視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 人文科學的教育,重視人的全面發展,提高人們對問題的思考 能力。在社會行動方面,應該有一套公正而又嚴格執行的法律 來處理這一類問題。出現違法事件後,政府就要依法處置。 趙敦華說,許多國家的政府在抓住邪教犯罪的證據以後, 會毫不留情地將其依法取締。如能及早掌握邪教的犯罪證據, 在邪教還未來得及危害社會時,就對其進行依法取締,就能夠 起到防範作用。比如印度人奧修(本名為拉傑尼西)幾十年前 在美國成立了國際公社,後被警探發現私設武器庫並製造毒品, 隨即被驅逐出美國。又如,另一美國邪教組織大衛派因被發現 私造軍火,而於90年代被美國火器與煙酒管制局出面取締。日 本的奧姆真理教也是在殺人和投毒以後被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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