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香之氣歸於耶和華”—— רֵ֥יחַ נִיחֹ֖חַ לַיהוָֽה 的屬靈啟示 一、導言在《利未記》1–3章中,我們不斷看到一個重複的評價: “獻上為耶和華所悅納的馨香之氣”(רֵ֥יחַ נִיחֹ֖חַ לַיהוָֽה)。
這句話不僅出現在燔祭、素祭和平安祭中,甚至在某些贖罪與贖愆祭中也出現。這不僅僅是一句宗教性語言,而是對獻祭精神的最高評價,揭示神所喜悅的敬拜本質。
二、詞義探究:רֵיחַ נִיחֹחַ לַיהוָה這“香氣”並非祭物本身,而是獻祭者的態度、順服與信心的反映。
三、同樣的評語,出現在不同類型的獻祭中——三種無意之罪的對照1. 自願的獻祭(燔祭、素祭、平安祭)這些是非強制性的敬拜行為,出於感恩、願心與順服。 2. 贖罪與贖愆祭中的“香氣”這說明: 悔改之心的祭,神同樣悅納如馨香之氣。
補充:三種“無意之罪”(שגגה, shegagah)及對應獻祭在《利未記》4–5章中,描述了不同種類的非故意之罪(שגגה),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 אשם(Asham)— 羞愧與虧欠之罪2. חטאת(Chatat)— 誤犯的罪3. טומאה(Tum’ah)— 污穢與玷污這三類罪各有不同焦點: 道德責任(אשם) 律法違例(חטאת) 聖潔秩序的破壞(טומאה)
這些無意的過犯雖非出於惡意,卻依然需要獻祭贖罪。這傳達出一個重要的屬靈原則: 我們不能因為“不是故意的”就否認自己的責任。
在聖潔的神面前,無知、疏忽、軟弱所帶來的後果,同樣需要對付與修復。律法並沒有讓人用“我不是有意的”來開脫,而是提供了實際可行的悔改之路。 值得注意的是:律法中的贖罪制度並不為“故意犯罪(בְּזָדוֹן, b’zadon)”設立祭物(民數記15:30)。這提醒我們:獻祭的前提是悔改,而不是假借宗教掩蓋背叛。 但它們共同之處是:
四、貧窮與富足的奉獻同樣蒙悅納神在律法中特別為貧窮者設立“按能力獻祭”的條例: 這打破了“越貴越神聖”的誤解,強調的是動機與信實。
五、新約回應與今日應用:獻祭的精神如何在今天延續新約中多次延續“馨香祭”的概念: 這表明: 耶穌的獻上,是終極的“רֵיחַ נִיחֹחַ” 我們的生命也可以成為“馨香的火祭”,通過信心、悔改與奉獻來回應神。這種獻祭精神在今天可以藉由**慈善(צְדָקָה, tzedakah)與憐憫之行(חֶסֶד, chesed)**來活出。拉比傳統強調:“慈善等同於所有獻祭”(見塔木德蘇卡49b),因為它以實際行動表達對神與人的愛。
當我們憐憫孤兒寡婦、賙濟貧窮、主動饒恕與修復關係時,我們所獻的祭就超越了牛羊的血,是神眼中真實的“馨香之氣”。 而最終,所有獻祭的預表都指向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捨命的作為: 祂不是為自己贖罪,而是代替我們成為贖罪的羔羊(約1:29); 祂的獻祭不是重複的,而是“一次永遠”(希伯來書10:10); 祂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真正“רֵיחַ נִיחֹחַ לַיהוָה”,使我們可以坦然無懼來到神面前。
六、結語:你是否也能成為“馨香的火祭”?今天我們雖然不再獻上牲畜,但仍被呼召“把自己獻上”。無論我們是貧窮或富足、成功或軟弱、是否曾犯罪,只要我們願意迴轉、獻上誠實的敬拜,神就悅納我們的生命,如同“馨香之氣歸於耶和華”。 “耶和華靠近傷心的人,拯救靈性痛悔的人。”(詩篇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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