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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上的言论自由 2012-01-07 08:56:23

前两天网友老度发博文,谴责另一网友老-穆在多维散布歧视同性恋言论,要搜集证据,到美国联邦政府那儿告老-穆。 本人觉得荒唐,起哄调侃了一番。


不过这个玩笑倒是引出了一个有意义的问题: 美国网络上的言论自由的限度到底在哪儿? 作为一位华人,我们应该有基本的了解,做到即能充分享受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畅所欲言,同时又清楚地红线在哪儿,避免闯入误区,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言论自由的内涵,二是司法管辖权。

 

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基本权利。各州有权增加,但无权削减。 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以下言论不受保护 1 下流-Obscenity 2 威胁-Fighting words, 3 诽谤-defamation, 4 未成年色情-Child pornography, 5 伪证-Perjury, 6 敲诈-Blackmail, 8. 扇动违法-incitement to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 9 真实威胁-True Threat, 10 教唆犯罪-Solicitations to commit crimes

除此之外,煽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伤害美国领导人,任何形式的恐怖袭击言论都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要明确指明的是所谓的"仇恨言论"(hate speech), 只要没有威胁的成分,就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但有些条款没有清晰的界定。如第一条“下流”和第三条“诽谤”的就是美国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休的话题,受着案例法的影响。如对于下流, 前大法官 Potter Stewart曾经这样定义: 这种东西,只有看到才能知道。...but I know it when I see it…”).


美国法律对于诽谤罪的认定主要是以不实的内容诋毁他人为根据,如以文字印刷或其他永久形式诋毁就构成文字诽谤(Libel); 语言或手式诋毁则构成口头诽谤(Slander). 

然而美国由于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美国的诽谤罪定罪较之欧洲共同体困难了许多。 美国最高法院作过对几个原告不利的诽谤罪案例裁决,影响深远。一为1964年裁定纽约时报刊登广告指责当时的阿拉巴马州 Montgomery公共安全署长 L. B. Sullivan违背民权不构成诽谤罪。(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二是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最高法院判《皮条客》老板 Larry Flynt 污蔑保守派牧师Jerry Falwell与他母亲乱伦一事无罪). 美国最高法院1994年最终判定Larry Flynt无罪,理由为保守牧师Jerry Falwell是代表着一种价值观的公众人物,Larry Flynt污蔑保Jerry Falwell与他母亲乱伦一事属于价值观点的辩论言论,应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在万维发帖的博主当然也该算作是公众人物,所以网友老-穆的调侃也是一种价值观点的辩论言论,如果老-穆在美国, 也应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存在诽谤或仇恨罪的问题。 

 

至于司法管辖权,一般来说,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在美国定义为所在地管辖。 所以, 网友们的言论不受网站所在国的法律约束,而是受自身所在国的法律约束。以万维网站为例,如果万维网站设置在加拿大,而你在美国或其他国家, 那你在万维网站上的言论就必须符合美国或你居住国的法律,而不是加拿大的法律。万维网站运作只需遵守加拿大的法律,不是美国法律.

 

这只是很粗浅的介绍美国的言论自由问题,难免会挂一漏万,欢迎拍砖。

 

Ref:

 http://www.partnersagainsthate.org/publications/investigating_hc.pdf


http://www.citizen.org/Page.aspx?pid=467

 

http://www.nysscpa.org/cpajournal/2003/0703/features/f072403.htm

 

http://en.wikipedia.org/wiki/Personal_jurisdiction_in_Internet_cases_in_the_United_States

 

http://www.vjolt.net/vol1/issue/vol1_art3.html

 

hhttp://civilrights.uslegal.com/freedom-of-speech-and-expression/state-law-protecting-free-expression/


浏览(813) (0)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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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沽渎 留言时间:2012-01-08 07:21:35
SB:

斗文斗嘴,讲得都是笔力和刀力,一旦做了“剽客”就等于自我认输和无能投降。这时即使你的嘴再“硬”,也只能是只鸭子了。

一个“剽客”以前一直用猪皮作脸谱来遮羞,当有人告诉他:其实驴皮比猪皮厚多了,于是他便改用驴皮了。
回复 | 0
作者:沽渎 留言时间:2012-01-08 07:13:56
SB:

斗文斗嘴,讲得都是笔力和刀力,一旦做了“剽客”就等于自我认输和无能投降。这时即使你的嘴再“硬”,也只能是只鸭子了。

一个“剽客”以前一直用猪皮作脸谱来遮羞,当有人告诉他:其实驴皮比猪皮厚多了,于是他便改用驴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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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穆穆 留言时间:2012-01-07 20:22:19
昭君大姐所陈述的二例看似有可比性,其实不然。

1:昭大姐例举的都有当事人,并且有可被证实的所言所为。例子中的事实均可轻易被论证。而老穆在万维的言只是一个虚拟的ID所表述的观点,这与昭君说的例案没有多少可比性。老穆ID的这些言论并不一定是老穆ID背后当事人的真实观点与观念。右派的能指证的是一个虚拟世界里老穆ID的言论,先把管辖属地这事放一边,就算这些有违宪违法,也只不过是一个虚拟ID的罪过。请问老度到底是要追究ID的罪过,还是ID背后的当事人的罪过?

2:假设老度是要追究一个在虚拟世界里ID的罪过,那么这与现实中的司法程序又有何相干? 要追究也应该在虚拟的领域里,这不就是你们右派分子已经和正在做的吗,频频发文声讨与叫骂?

3:假设老度是正的如他所言要追究老穆ID背后当事人的罪过,即离开网络的虚拟进入现实的司法,那么,你们右派分子又还在虚无漂渺的万维争什么争? 当然,如果老度只是虚张声势则另当别论。或者,老度根本连最基本法律常识都不具备(见下)。

4:要追究lD背后的当事人的责任,必需有下列能呈堂的事实:a,老穆ID为某当事人所有。b,老穆ID的言论是由当事人输入万维网络。c,当事人有实施上述行为的时空可能(当事人行为的时间与地点)与物理可能(当事人行为所使用的电脑或移动通讯装置如手机)。这些证据链的关健是当事人所有的电脑或手机。而获取当事人物理证据的唯一可能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态下复制他的电脑硬盘来取证,或者直接取得当事人的电脑。

5:而现在老度已经公开声明要追究当事人,暂且不论当事人是否有罪,只要当事人将其电脑或手机消毁就等于关键物证的消失。这也就等于老度要列的案子消失。由此可见,老度根本没有基本的法律智慧。老度的作为是自动放弃the element of surprise, 实在是幼稚加愚蠢至极。当然,也有可能他从一开始就只是图个口爽而已。各位右派大佬们还不都是向来如此?

综上所述,右派大佬们,确切的说应该称你们为幼派大佬们,都洗洗早点睡了吧。你能奈何得了老穆这个lD?

右幼大佬们,你要和老穆这个lD玩游戏,就狠狠地在这个虚拟的空间赤膊上阵大刀阔斧的玩。不过,没俺小穆的事,咱就看看热闹:)

以后,别拿法律起诉什么的来吓唬人,你们又能吓唬得了谁呀?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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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随笔1 留言时间:2012-01-07 17:05:46
逍遥游博:

本来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阐述了言论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可你引进的“网管的利益”颠覆了所有的理论。无言以对, 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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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穆 留言时间:2012-01-07 16:48:56
自渎老兄,

你拍了这三砖之后,好像有点手痛,所以匆忙之间,忘了为楼上的自己喝彩,还望了谢谢你自己。

还不快快补上?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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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穆 留言时间:2012-01-07 16:46:42
皇根老兄又开始说废话了。

我老穆对皇根老兄的言论不是“有恶意骚扰之嫌”,而是真的恶意骚扰。

皇根老兄还是因该问问他自己,为何老穆看见别的万维博主往往都是客客气气的。可是偏偏见到皇根,老度,自渎这三位老兄,就会自己都收不住的开“恶意骚扰”?

皇根老兄,你想不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要不还是算了,因为这个答案对你来说,又会是场“自己都收不住的恶意骚扰”。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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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逍遥津 留言时间:2012-01-07 13:33:55
楼主好文章!但从另一角度看,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是网管给的,你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自由。当你的言论伤及网主的政治及经济利益时,你的种种"权力"及"自由"可以立即消失,美国的任何法律,包括那大名鼎鼎的第一修正案,也帮不了你任何忙。网络如此,电视媒体亦然,这就是私有制里"资本的傲慢"。

老穆骂老度,老度告老穆,都是玩闹而己,楼主心里亦是明镜似的,否则也不会将老度的奇文嘲弄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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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随笔1 留言时间:2012-01-07 13:19:24
皇城根儿博不经意地点出了第一修正案的关键之处: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要保护的其实不是多数派言论,而是少数派言论,因为多数派言论往往不需要保护。正是看似让人讨厌的少数派言论才是大众的清醒剂。 网友老-穆在万维扮演得也正是清醒剂角色,培养万维右翼博主容忍不同意见的能力,

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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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随笔1 留言时间:2012-01-07 13:07:07
沽渎:

看到你把该拍在这里的三板转先拍到自己的博文下 (后来大概自己清醒过来,撤了),禁不住哈哈大笑, 倒有了几分可爱之处。 好像里根说过卡扎菲什么来着,记不住了。。

你说得没错,在明镜就曾经以爱支的名字用此方法对付过你,现在又用此法在此嘲弄老度。也算让你开眼了,世界上竟有如此大胆的“剽客”, 大摇大摆地把别人的垃圾博文,稍加修改后放回他本人的家门口恶心他。 此法很好用,屡试不爽。 以后有机会还要用。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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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随笔1 留言时间:2012-01-07 12:50:33
多谢昭君评论,一开口就听出是个内行。

你的问题:
1. 你说“仇恨言论如果没有威胁的成分”,就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这不是我说的。 这是美国司法部花钱请人说的:
“Although hate speech is offensive and hurtful, the First Amendment usually protects such expression.” - Partners Aganst Hate, Funded by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nd the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afe and Drug-Free Schools Program。 连接在REF第一个就是

2. 但如果是跟随“属地管辖”,那么在发生法律诉讼的时候,应该使用哪国的相关法律?会否发生所谓的“forum shopping”的问题 - 所谓的“forum shopping” 不过是同一国家里不同司法系统(比如联邦和州)之中的抉择,跨国的因为有司法体系衔接和”purposely availed” 司法协助承诺等问题,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上要难的多。

3. 另外,老穆不在美国,所以他的言论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呵呵。- 说的好极了! 由此延伸。 老穆也完全没有必要遵守第一修正案所制定的限制,还有更大的言论空间。 呵呵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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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城根儿 留言时间:2012-01-07 11:15:36
认同昭君的观点。

老穆的言论有恶意骚扰之嫌。不是虐待狂,但属强迫症的一个变种。不好说是不是精神病,但绝对和吃饱了撑的有关。

其实对这类的骚扰,偶尔一两句也就罢了,问题是该老弟特上瘾,其骚扰的频率之高如母鸡叨米举世罕见,想收他自己都收不住。看看他的骚扰评论,只要有他在,那一定是半壁江山,叨叨不休没完没了。读者对此真的很服他。都说两个女人一场戏。他一个顶俩。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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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沽渎 留言时间:2012-01-07 10:42:16
先拍你三砖。

1、、你的问题不是言论自由问题,而是“剽窃”问题,所以你用言论自由来为自己辩护开脱,是混淆,是转移视线;而老穆的问题才是言论自由问题;

2、你应该说明一下版权法中关于“剽窃”的条款,这才适用于你;

3、第一条“下流”和第三条“诽谤”不是没有界定,而是根本没法界定,这不算美国法律的漏洞。上项做为民事,也非公诉。所以提告权在受害人的手上,至于量刑的依据主要看受害人的感受和具体的伤害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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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昭君 留言时间:2012-01-07 10:14:37
很好的科普文章。以前也写过几篇关于言论自由的东西,不过着眼点不是网络言论。其中一篇的评论中也提到Fawell 这个案例:
军人葬礼上的抗议示威:“言论自由”还是“恶意骚扰”
http://blog.creaders.net/dreamweaver/user_blog_diary.php?did=80967

简评最高法院对军人葬礼抗议案的判决:
http://blog.creaders.net/dreamweaver/user_blog_diary.php?did=80967


关于“仇恨言论”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有一个问题,你说“仇恨言论如果没有威胁的成分”,就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但这个“威胁的成分”应该是怎样界定?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这个问题对于“下流言论”也同样适用。就像“性骚扰”中的 "hostile environment" ,这个“hostile”不同的人的定义和容忍度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是否也有灰色地段在里面?

还有,网络是跨国界的,但如果是跟随“属地管辖”,那么在发生法律诉讼的时候,应该使用哪国的相关法律?会否发生所谓的“forum shopping”的问题?

另外,老穆不在美国,所以他的言论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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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随笔1 留言时间:2012-01-07 09:33:44
谢谢史语博留言。
相信绝大部分网友都不会希望看到“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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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语 留言时间:2012-01-07 09:19:46
专业,佩服!
不过万一老度有心理疾病,是否适用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如果他因病,无意中伤害了他人,法律又该如何处置?另外,许多疾病也许难以定义和取证,如被虐待狂。我想许多人关心此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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