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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是否有权力剥夺中国公民的国籍权利?(四) 2011-11-24 21:34:11

  四、对本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之承认状况的比较分析

 陈树庆

 

  参与2011年11月25日讯一般而言,只要承认对方国家的存在,承认对方政府的合法性,各个国家对于非本国公民所拥有的外国国籍,由于该外国国籍的确认是该国籍所属国的主权事务,而与本国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基本上都采取承认的态度。

  

  但是对本国公民所拥有的外国国籍,包括本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公民取得本国国籍,或者一个公民原始取得生而具有多个国籍的资格,由于在属人管辖权上发生竞合而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一个国家是强制要求其公民只能择其一而舍弃其它,还是允许其并存?是完全否定本国公民的外国国籍之法律效力呢还是有条件地作出限制?世界上不同国家对于本国公民的外国国籍问题有各色各样的承认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有些国家是明确承认或默认的,英国、加拿大、美国等,据不完全统计有90多个国家,占全世界近两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分之一强,爱尔兰国籍法并无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但规定“对于加入他国国籍的爱尔兰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规定宣布放弃爱尔兰国籍后才不具有爱尔兰国籍。”实际上只要取得外国国籍的公民不依法定程序放弃爱尔兰国籍,等于实际上默认了双重国籍有些国家最典型的是中国大陆,目前是不承认双重的;还有些国家是有条件承认的,如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第二章“入籍”之第三条规定“凡外国人具备左列各款愿入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入籍:……(五)照该国法律于入籍后即应销本国国籍者”说明以对等的原则,如果中国人入籍该外国人原籍所属国要求放弃中国国籍的,那么该国人入籍中国也应放弃原外国国籍,对于其他无此项规定的国家之人入籍中国,中国国籍法也没做相应限制。即使有第三条第(五)项限制之外国人入籍中国,也有除外情形,《大清国籍条例》第四条规定“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国者虽不备前条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务部民政部会奏请旨,特准入籍。”,再如1999826日颁布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4条规定“波黑公民可拥有与波黑签订了承认双重国籍协定的国家的国籍。”也算是一种对等的有条件、有范围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我们认为属于该公民与外国之间建立的外国法律关系,出于主权独立和相互尊重的原理,中国政府无权干涉和否定这种法律事实,但对该外国国籍在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权作出是否承认以及法律效力如何的规定或决定。所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应该排除该法第九条的规定,而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注:其实际法律效力,无疑只能发挥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内)”或者“不放弃原籍的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确认其具有中国国籍”,这样的理解才是严谨的,符合法理的。

  

  当然,即使对于第三条规定,我们认为也不能算是最佳的或最合理状态。就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的情况而言,既然外国为该公民的自由和幸福都能赋予权利——确认该外国国籍,在没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证明该外国国籍的取得明显有损于中国国家利益或其他公民权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作为对中国公民权利之尊重,中国(政府)也应该对该外国国籍的法律事实予以承认,同时不妨对该外国国籍在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效力进行必要的限制。

  

  以对等原则,我们中国民主党人认为,对于中国人入籍其国不允许继续保留中国国籍的国家,拥有该国国籍之公民入籍中国亦不允许其继续保留原籍。而不得以此类国家之情形类推到其他允许中国公民入籍并保留中国国籍的国家和其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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