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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之二) 2011-12-27 04:03:35

 来源:纵览中国 作者:陈树庆

 

  国籍法学的比较研究,要解决的就是两个问题:第一,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以改进本国立法;第二,在法律运行中有效处理国籍冲突问题。这样,就要求对目前其他国家及国际法对国籍问题的基本情况有个全面了解和研究,作出适当的分类;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还必须对发生国籍冲突的具体国家间的国籍法条款进行详细的分析对比。

  

  现代国家及其公民基于特定的民族、文化、习俗、地域等而产生,目前世界各国家对公民国籍取得基于三种情况,即:国籍原始取得的血统主义、国籍原始取得的出生地主义、因归化取得国籍(也称“入籍”)。

  

  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哪一国血统就算哪一国人,不管你出生在什么地方,只要父亲和母亲是这个国家的血统,他的子孙就算这个国家的人,生在海外、国外也算本国人;清政府于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七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国籍法即《大清国籍条例》,第一条“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遵循的是以父系血统为主母系血统为辅之原则。

  

  出生地主义(Jus soli,出生在哪个地方就算那个地方的人,就取得那个地方的国籍,不管他的父母是哪一国的人,国籍出生地主义是国籍的属地主义(Territoriality)最常见的情况19世纪下半叶,出生地主义已在西方国家的国籍立法中开始占据优势。国际法学会在1895年的剑桥会议和1896年的威尼斯会议上确立了国籍立法应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导的立法原则。荷兰于1907年修订并颁布了《国籍法》,采取出属地主义来确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条规定:称帝国之居民者,谓在帝国或其殖民地领地,连续居住18个月以上,现在继续居住该地之人1946410日,印尼共和国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国的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袭厂荷兰的属地主义原则,并采取被动制的办法,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21岁、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政府机关表明自己的态度,即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2006711日,印尼新的《国籍法》在国会得到通过,新法摒除了对本土人非本土人的区别对待,凡出生在印尼并从未接受过他国国籍的人,自动成为印尼公民。

  

  李浩培先生曾于上世纪70年代末对他所收集的99个国家的国籍法进行了归类,其中纯粹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有5,包括奥地利,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土登,苏丹和锡兰(即斯里兰卡);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45个;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的有28个国家;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21个;无任何国家纯粹采取出生地主义。

  

  因归化取得国籍,既可以是因婚姻、收养等亲属行为,也可以是无国籍人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向某国提出申请,该国批准其拥有本国国籍。例如《大清国籍条例》第五条“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入籍:一)妇女嫁与中国人者,二)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四)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愿认领而经其母认领者”,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在前述三种国籍认定情况跨国发生交叉重叠,有可能发生单一国籍外的两种现实结果:无国籍、多重(包括双重)国籍。

  

  【无国籍】造成无国籍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在出生时发生的国籍抵触(称国籍的消极抵触),由于父母双方均无国籍,而出生地国又采取了血统主义原则而造成该子女无国籍;或者由于父母双方国籍不同,而子女又出生在第三国,由于三个国家立法原则不同也可能导致子女的无国籍。二是在出生以后发生的,可能由于一国国民拟移居国外,由于申请取得了出籍许可而丧失本国国籍,但根据移居国法律,尚不具备入籍条件而成为无国籍人;或者与外国人通婚,由于两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而成为无国籍人。(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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