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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之四) 2011-12-27 04:14:16

   来源:纵览中国 作者:陈树庆

  解决国籍积极冲突,历史上有过两种方法:一种是承认双重国籍并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的最密切联系国籍作为当事人身份连接点以确定管辖及应适用的法律,对具体事件中已经存在的国籍冲突应地制宜予以解决,另一种是简单粗暴地对双重国籍的客观存在予以消除。这两种方法的主导地位交替变化,由最初的承认双重国籍到试图消除双重国籍,近数十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人、财、物和信息交流的更加频繁,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也日益得到国际社会重视,不但重新回归而且还有更大范围承认双重国籍的趋势。

  

  基于主权独立的原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本国公民所拥有的外国国籍或其他外国身份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所谓承认双重国籍乃是属人的主权管辖由绝对转为相对,即确保本国属地空间上的完整主权原则下,本国承认在外国境域内公民与外国之间建立的国籍确认关系,当然在特定时期如战争状态,对于特定的人群如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仍旧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不同国籍,通常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要素确定连接点在国籍所属国之间遵循属地管辖优先原则;在国籍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除涉及不动产、涉及与该第三国内政或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的事务仍旧属地管辖优先外,其它事务依据与当事人最密切关系之“固有国籍”或“常住地国籍”选定管辖主体如司法管辖的法院、或所适用的法律。

  

  例如,最早因双重国籍导致国家间关系紧张的事件发生在美国和欧洲国家之间,18世纪末期,大量的欧洲人移民美国并加入美国国籍,从而成为美国国民。但欧洲国家仍然坚持“永久效忠”原则,并强迫这些美国人履行兵役义务。1812年英国从美国船只上抓去已经归化美国的英国移民,并强迫其入伍,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法国、西班牙、普鲁士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在这些美国人重新踏上本国国土时,都会将其征召入伍。1867,19世纪美国最伟大的历史学家之一班克罗夫特(George Bancroft)出任美国首任驻北德联邦大使后,开始通过与北德联邦缔结双边条约来协调双重国籍问题。此后,美国又分别与巴登大公国(the Grand Duchy of Baden)、巴伐利亚(Bavaria)、符腾堡王国(the Kingdom of Wurtemburg)、黑森大公国(the Grand Duchy of Hesse)、英国、奥匈帝国(Austria-Hungary)、比利时、丹麦、挪威和瑞典等国家签订了类似条约以限制双重国籍,这些条约共计26个之多,在历史上被称为“班克罗夫特条约”(Bancroft Treaties),该条约有三项主要条文内容:首先,承认到各缔约方的国民入籍(或归化)其他缔约国成为其公民的权利,必须有五年不间断居住在加入国家的一贯要求;第二,入籍它国之公民,被指控在移民归化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在其回到原籍国时仍旧可以受到起诉;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的规定,入籍公民返回其原籍国,并呆在那里连续两年就被推定为恢复其原国籍。这就要求他们能够满足任何未了的义务包括在其本国的兵役,并剥夺他们的外交保护

  

  类似上述例子的国籍积极冲突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做出了经典的总结:其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该公约第五条涉及“有效国籍”,它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的有关个人身份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个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住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拟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

  

  国际社会自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致力于消除双重国籍,试图减少国籍冲突。一九三O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的最后文件中建议“各国宜采取通过入籍而取得外国国籍即当然丧失以前国籍的原则”,同年海牙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和双重国籍的现象”。这是一种是秩序本位主义或权力本位主义的方法,认为法律是解决冲突,恢复社会有序状态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它的作用主要的不应该是冲突发生后进行补救,而应着眼于预设一套能够规范人们行为,维持社会有序状态的规则。因此,与其煞费苦心地在国籍冲突后亡羊补牢,还不如在立法之初就尽力避免发生国籍冲突。

  

  采取对双重国籍的直接防范和绝对消除法,除了上述通过双边协议或公约,主张保持本国国籍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不承认外国国籍,在其内国法或国际条约中明确“外国人入籍本国,得放弃原有外国国籍”或“本国人入籍外国,得放弃本国国籍”,更有甚者直接剥夺国籍持有者放弃固有国籍的权利变之为“(自动)丧失”。而中国大陆现行国籍法就是基于这种认识确立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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