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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论国家的护侨责任(之八) 2011-12-27 23:29:12

  【案例二,1927年平森诉墨西哥和法国对外国人责任案】

  

  乔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国公民,1915年在墨西哥革命(1910——1917)期间,平森在墨西哥的财产先后遭到墨西哥政府军和革命运动武装的破坏,战争结束后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赔偿,1924年,一个墨西哥政府委员会部分拒绝了他根据墨西哥法律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是,他要求法国政府对他行事外交保护权。由于在革命中其他一些法国人或受法国保护的人的财产也曾受到破坏,经过法-墨两国谈判,双方于1924年成立一个“法国-墨西哥赔偿请求委员会”,处理一切法国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赔偿请求。法定首先审查平森的国籍通过对可适用的法国法的审查,法庭裁定平森确实是一位法国公民,接着,法庭又详细审查了可适用的墨西哥法律,裁定平森的墨西哥国籍不能成立。加如平森同时具有墨西哥国籍,法国就不能支持它的赔偿请求,这是法庭在裁决中承认的一项原则,也是至今仍被广泛接受的一项原则。

  

  对于在社会革命期间国家对于外国人的责任问题,裁决认为:如果革命运动成功推翻了原来的政府,则新政府应对革命运动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如果政府有效镇压了革命运动,其所采取的必要的军事措施给外国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责任,国家仅对政府机构镇压革命运动所必要的军事行动以外的行为对外国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此外国家对在革命期间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计划不得将外国人至于一种相对本国人不利的地位,即使造成这种损害的是不成功的革命武装的行为也是如此。法庭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法则。至于墨西哥应支付赔偿金的利息,裁决认为,只有责任是基于对一般国际法的违反,国家才对赔偿金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墨西哥只对平森的某些损害请求有义务支付利息。

  

  【案例三:1951年列支敦士登诉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其财产案。】

  

  弗里德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根据德国国籍法,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他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住地都在危地马拉。193910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在列支敦士登小住期间通过交纳各项税费,利用取得该国国籍3年居留期的例外的规定申请入籍,通过列支敦士登国王的赦令,到1020日他取得列支敦士登政府颁发的国籍证明和护照。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地马拉,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支敦士登国籍,得到危地马拉当局的准许。19411211日,危地马拉向德宣战。19431119日,危地马拉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和商店,1946年,他获释后,向危地马拉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地马拉,遭到拒绝后他只得到列支敦士登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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