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承認,個人自由,公民權利,不是沒有邊界的,任何人如果只謀求自己的自由和權利,讓他人來承受義務、限制及損害,是非常荒唐和不現實的。個人的願望和自由與他人的自由、與維持社會安全及發展所必須的公序良俗,有時會發生衝突,這時就需要法律以公平正義之原則來加以適當的調整,就像一個人生病,需要治療。但在醫學上我們都知道“是藥三分毒”的道理,藥物以外的治療手段包括開刀也有傷人元氣(病灶以外的額外手術創傷)的副作用,所以儘量採用現代的微創技術,放射療法還有嚴格的劑量當量控制,明明是一個劑量可以治好或控制住的毛病,沒有必要加大劑量;同樣,在病患期間的特殊治療手段沒有必要終身使用;一人生病,不能讓大家都吃藥。雙重國籍如果對公民擴大和爭取自由幸福普遍有利,那麼特殊情況下比如戰爭時期,雙重國籍的副作用只要做出專門針對措施即可,沒有必要將這種專門的國籍權利限制擴展到普遍範圍。我們認為,立法、執法或司法,凡涉及公民權利限制的,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一、正當性原則,也可以稱之為必要性原則:1、只有“迫切的公共需要”,即在公共利益(在戰爭狀態下主要體現為國家的軍事利益)或他人權利面臨明顯威脅的情況下,按照通常的理解(依歷史經驗和理性判斷而可以為大眾普遍接受),對特定人不採取某項權利限制措施或該措施不達到必要的強度,不足以有效防止危害的發生;2、同時必須為了公共利益,對某項權利限制的規定或措施,從整體上所保護或產生的利益,必須足以彌補由於採取此項權利限制所可能造成的損害;3、足以排除有權決定或執行權利限制措施之人公報私仇或其他以權謀私的可能性,不得將任何個人或集團凌駕於法律或公民權利之上既得利益或特權冒充公共利益;4、對於所採取的措施,已有法律規定的,在法定範圍內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沒有法律規定的,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參照歷史上或世界各國處理類似事件的慣例進行,要防止任何非人道或其他人類普遍正義所禁止的行為發生,例如將被限制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二、最小範圍原則:比如說,特殊時候的限制如戰爭狀態下,不得擴展到平時;對特殊人群的限制,在雙重國籍問題上,比如說對擁有敵國國籍的人,不得擴展到其他人群,比如說雖有外國國籍,但非敵國國籍。 三、最小限度原則,也可以稱為限制措施最優化原則:是否採取某種限制措施,所採取措施的強度,以必要性為限,儘量避免採取不必要的措施,對於所採取的措施也要儘量防止超出必要的強度,必須儘可能將被限制人因對其權利限制所面臨的危險和所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1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就體現了這種精神,當然我們推動中國法治進步,不僅要將好的法律條文寫在紙上,更重要的是要貫徹到實處。 四、及時、充分補償原則:由於限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對當事人給予及時、充分的補償。 上述四項權利限制原則,正當性原則是前提與核心,其他三項原則是正當性原則的充實完善,也是正當性原則在執行權利限制措施時的具體表現,互為表里,缺一不可。(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