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印尼華人的遭遇中,我們能反省什麼? 陳樹慶 【大紀元2011年12月12日訊】印尼歷史上有過多次嚴重侵犯當地華人權利的“排華”事件發生,當地華人首先深受其害,在關注中國國籍法改革之際,有必要對印尼華人的國籍法律地位之變遷做一必要的研究。 1740年荷蘭殖民者在印尼巴達維亞(今雅加達)紅溪屠殺了近萬名無辜華僑,史稱“紅溪慘案”。事後殖民者荷蘭在印尼的總督府惶恐不可終日,害怕號稱盛世強國的大清報復,曾在次年派使臣來中國與當時的清政府修好。而當朝皇帝乾隆卻對來臣說:“莠民不惜背棄祖宗廬墓,出洋謀利,朝廷概不聞問”,明確表明清政府自動放棄對海外華人的管轄權和保護權,不管他們的死活。 光緒年間,在洋務運動中清政府逐漸認識到華僑和國籍問題的重要性,也開始重視按照國際慣例或國際法處理外交事務包括一些僑務事件。荷蘭於1907年修訂並頒布了《國籍法》,採取屬地主義來確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條規定:“稱帝國之居民者,謂在帝國或其殖民領地,連續居住18個月以上,現在繼續居住該地之人”。由於認同祖國之海外華人的積極努力與清政府拉攏利用海外華人的需要,宣統元年閏二月初七(1909年3月18日),清政府頒布了中國第一部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對於國籍的取得,採取了父系血統主義,該法第一條規定“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二)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三)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對於海外華人脫離中國籍問題,在《大清國籍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中強調:“本條例施行以前,中國人有因生長久居外國者,如其人仍願屬中國國籍,一體視為仍屬中國國籍”。由於《條例》就放棄中國國籍作出了嚴格限制,清政府從此理所當然的具有保護海外僑民的權力與責任。荷蘭政府當然不能容忍這樣一個事實,為了抵制中國國籍法,1910年2月,荷蘭政府隨即公布了以出生地主義為原則的“荷屬東印度籍民條例”。這樣,荷屬印尼華僑就具有了雙重國籍。 【中華民國時代的“泗水護僑”事件】:1912年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後,2月19日,荷屬爪哇島泗水市華人,紛紛走上街頭,舉行集會,升起五色旗,鳴放爆竹,慶祝中華民國的成立。荷蘭殖民當局竟派軍警武力干涉,開槍打死華僑三人,傷十餘人,百餘人被捕。憤怒的華人採取閉門罷市的行動以示抗議,荷蘭殖民當局進而出動大批軍警強迫開市,又逮捕千餘人,釀成轟動一時的“泗水事件”。泗水華人遭受不公正對待的消息傳至國內,引起國內朝野各界的廣泛關注,在孫中山主持下,臨時政府數度致電主掌北京大權的袁世凱,述說荷蘭軍警的暴行,痛陳此次外交事件“事關國體民命”。2月26日,孫中山主持召開內閣會議,議決對荷蘭交涉的四項條件:一、限三日內釋放被捕華僑;二、賠償財產損失;三、對被害者給予賠償;四、恢復人權,華僑與歐僑和日僑一律對待。同時指出“如無滿意答覆,民國自有相當之對待”,王寵惠將上述要求通知荷蘭外交部,並將對荷交涉的四項條件電告北京當局。在國內輿論和臨時政府的催促下,北京當局也屢次致電駐荷蘭公使劉鏡人,要求其竭力與荷蘭當局交涉。由於中國政府立場強硬,民眾情緒高昂,經反覆交涉,迫使荷蘭政府不得不釋放所有被捕者,並答應如下條件:一、懲辦殺害華僑的兇手;二、優禮安葬被害華僑,撫恤家屬;三、受傷華僑除由荷蘭政府負責醫治外,並給予調養費;四、華僑財產損失如數賠償;五、荷蘭政府對旅居荷屬的華僑與荷蘭人同等看待。南京臨時政府在“泗水事件”交涉過程中,一改晚清政府在對外交涉上軟弱可欺的局面,為在海外忍氣吞聲的泗水華胞爭得了合法權益,使海外華人第一次感到中國是自己的堅強後盾,是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外交的一次重大勝利,贏得了海外華人的廣泛讚譽,在中國近代外交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