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印尼华人的遭遇中,我们能反省什么? 陈树庆 【大纪元2011年12月12日讯】印尼历史上有过多次严重侵犯当地华人权利的“排华”事件发生,当地华人首先深受其害,在关注中国国籍法改革之际,有必要对印尼华人的国籍法律地位之变迁做一必要的研究。 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印尼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红溪屠杀了近万名无辜华侨,史称“红溪惨案”。事后殖民者荷兰在印尼的总督府惶恐不可终日,害怕号称盛世强国的大清报复,曾在次年派使臣来中国与当时的清政府修好。而当朝皇帝乾隆却对来臣說:“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明确表明清政府自动放弃对海外华人的管辖权和保护权,不管他们的死活。 光绪年间,在洋务运动中清政府逐渐认识到华侨和国籍问题的重要性,也开始重视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法处理外交事务包括一些侨务事件。荷兰于1907年修订并颁布了《国籍法》,采取属地主义来确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条规定:“称帝国之居民者,谓在帝国或其殖民领地,连续居住18个月以上,现在继续居住该地之人”。由于认同祖国之海外华人的积极努力与清政府拉拢利用海外华人的需要,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七(1909年3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对于国籍的取得,采取了父系血统主义,该法第一条规定“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对于海外华人脱离中国籍问题,在《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中强调:“本条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因生长久居外国者,如其人仍愿属中国国籍,一体视为仍属中国国籍”。由于《条例》就放弃中国国籍作出了严格限制,清政府从此理所当然的具有保护海外侨民的权力与责任。荷兰政府当然不能容忍这样一个事实,为了抵制中国国籍法,1910年2月,荷兰政府随即公布了以出生地主义为原则的“荷属东印度籍民条例”。这样,荷属印尼华侨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中华民国时代的“泗水护侨”事件】: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2月19日,荷属爪哇岛泗水市华人,纷纷走上街头,举行集会,升起五色旗,鸣放爆竹,庆祝中华民国的成立。荷兰殖民当局竟派军警武力干涉,开枪打死华侨三人,伤十余人,百余人被捕。愤怒的华人采取闭门罢市的行动以示抗议,荷兰殖民当局进而出动大批军警强迫开市,又逮捕千余人,酿成轰动一时的“泗水事件”。泗水华人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消息传至国内,引起国内朝野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孙中山主持下,临时政府数度致电主掌北京大权的袁世凯,述说荷兰军警的暴行,痛陈此次外交事件“事关国体民命”。2月26日,孙中山主持召开内阁会议,议决对荷兰交涉的四项条件:一、限三日内释放被捕华侨;二、赔偿财产损失;三、对被害者给予赔偿;四、恢复人权,华侨与欧侨和日侨一律对待。同时指出“如无满意答复,民国自有相当之对待”,王宠惠将上述要求通知荷兰外交部,并将对荷交涉的四项条件电告北京当局。在国内舆论和临时政府的催促下,北京当局也屡次致电驻荷兰公使刘镜人,要求其竭力与荷兰当局交涉。由于中国政府立场强硬,民众情绪高昂,经反复交涉,迫使荷兰政府不得不释放所有被捕者,并答应如下条件:一、惩办杀害华侨的凶手;二、优礼安葬被害华侨,抚恤家属;三、受伤华侨除由荷兰政府负责医治外,并给予调养费;四、华侨财产损失如数赔偿;五、荷兰政府对旅居荷属的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南京临时政府在“泗水事件”交涉过程中,一改晚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上软弱可欺的局面,为在海外忍气吞声的泗水华胞争得了合法权益,使海外华人第一次感到中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外交的一次重大胜利,赢得了海外华人的广泛赞誉,在中国近代外交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