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1年12月12日讯】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建交,195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全面体现了建国初期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侨务工作的政策构想”的《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当前“对海外华侨,则以工人、知识分子和小资产阶级为基础,争取资产阶级,来结成广泛的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直到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在继续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的同时,仍然不放弃“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导致所在国担心“红色革命”的渗透,进一步为当地黑恶势力迫害华人找到直接的口实。 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结束,为了摆脱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的外交孤立局面,讨好当地统治者,中共当局举措失当,不惜放弃对我侨民应有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开始对华侨的“双重国籍”开刀切分。1954年9月23日,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准备首先同已建立外交关系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我们从周恩来推卸中共侨务政策严重失误的“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的话中,可以看出过去“反动政府”,因为与华侨居住国法律存在与中国法律的国际私法冲突,一旦“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为了维护华侨权益,“反动政府”是不惜“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上升到国际公法层面来解决问题的。中共当局为了结好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友邦”,准备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到底是如何解决的呢? 1954年10月,周恩来在接见印度尼西亚访华代表团和妇女代表团时说:“中国政府鼓励华侨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我中国民主党人认为“中国政府鼓励华侨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是对的,“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应当包括“依法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的权利,但当时中共当局一方面暗暗地在华侨中发展中共党员输出红色革命颠覆和破坏所在国的法律及制度,另一方面又公开地让华侨在保留中国国籍的同时必须放弃印尼国籍,从而让不愿放弃中国国籍的印尼华人不能取得印尼国籍丧成为印尼公民,当然也丧失了依当地法律应有的“合法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之权利。依起码的政治常识试想,一个依据当地法律不合法争取应有的权利及政治话语权的族群,岂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也不可能得到各色政客与政治势力的真正看重!又哪能希望法律去为其提供保护及有效伸张正义?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一个不能在本地做到被尊重、看重、失去法律保障,又被祖国“抛弃(放弃国家保护责任)”的族群,一旦发生冲突,不欺负你,欺负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华侨既希望拥有居住地国的国籍,也希望保留中国国籍。但1955年4月27日,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会见当地华侨时说:“如果在我们国内,有几百万外国侨民,他们也是双重国籍,我们政府好不好办事呢?凡事都要推己及人”。中国民主党人认为,这事很好办:人在何处,就尊重和遵守何处的法律;如果当地法律有种族歧视等明显违反人类普遍正义,或当地法律失序发生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时,整个国际社会都有权利干预。周恩来又强调:“你们入了当地国籍回中国,就像出嫁的女儿回娘家一样”,并随时“欢迎你们回娘家嘛。”。唉!事已至此,看来也难以挽回,“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只怕到危难时候这个“娘家”不撑腰!不给力!(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