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12月12日訊】1950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建交,1952年1月中共中央發布了“全面體現了建國初期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關於僑務工作的政策構想”的《關於海外僑民工作的指示》,該指示明確指出當前“對海外華僑,則以工人、知識分子和小資產階級為基礎,爭取資產階級,來結成廣泛的華僑愛國統一戰線”,直到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關於處理華僑國籍問題的指示》,在繼續承認華僑的雙重國籍的同時,仍然不放棄“華僑愛國統一戰線”。導致所在國擔心“紅色革命”的滲透,進一步為當地黑惡勢力迫害華人找到直接的口實。 但隨着朝鮮戰爭的結束,為了擺脫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的外交孤立局面,討好當地統治者,中共當局舉措失當,不惜放棄對我僑民應有權利的確認與保護,開始對華僑的“雙重國籍”開刀切分。1954年9月23日,周恩來在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提到:“華僑的國籍問題是中國過去反動政府始終不加解決的問題,這就使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並且常常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為了改善這種情況,我們準備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準備首先同已建立外交關係的東南亞國家解決這個問題”。當然,我們從周恩來推卸中共僑務政策嚴重失誤的“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並且常常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的話中,可以看出過去“反動政府”,因為與華僑居住國法律存在與中國法律的國際私法衝突,一旦“華僑處於困難的境地”,為了維護華僑權益,“反動政府”是不惜“引起中國同有關國家之間的不和”上升到國際公法層面來解決問題的。中共當局為了結好與之建立外交關係的“友邦”,準備解決這個問題,那麼到底是如何解決的呢? 1954年10月,周恩來在接見印度尼西亞訪華代表團和婦女代表團時說:“中國政府鼓勵華僑遵守所在國的法律,不參加當地的政治活動”。我中國民主黨人認為“中國政府鼓勵華僑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是對的,“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應當包括“依法參加當地的政治活動”的權利,但當時中共當局一方面暗暗地在華僑中發展中共黨員輸出紅色革命顛覆和破壞所在國的法律及制度,另一方面又公開地讓華僑在保留中國國籍的同時必須放棄印尼國籍,從而讓不願放棄中國國籍的印尼華人不能取得印尼國籍喪成為印尼公民,當然也喪失了依當地法律應有的“合法參加當地的政治活動”之權利。依起碼的政治常識試想,一個依據當地法律不合法爭取應有的權利及政治話語權的族群,豈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也不可能得到各色政客與政治勢力的真正看重!又哪能希望法律去為其提供保護及有效伸張正義?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一個不能在本地做到被尊重、看重、失去法律保障,又被祖國“拋棄(放棄國家保護責任)”的族群,一旦發生衝突,不欺負你,欺負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廣大華僑既希望擁有居住地國的國籍,也希望保留中國國籍。但1955年4月27日,周恩來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會見當地華僑時說:“如果在我們國內,有幾百萬外國僑民,他們也是雙重國籍,我們政府好不好辦事呢?凡事都要推己及人”。中國民主黨人認為,這事很好辦:人在何處,就尊重和遵守何處的法律;如果當地法律有種族歧視等明顯違反人類普遍正義,或當地法律失序發生嚴重侵犯人權事件時,整個國際社會都有權利干預。周恩來又強調:“你們入了當地國籍回中國,就像出嫁的女兒回娘家一樣”,並隨時“歡迎你們回娘家嘛。”。唉!事已至此,看來也難以挽回,“嫁出的女兒潑出的水”,只怕到危難時候這個“娘家”不撐腰!不給力!(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