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基本義務 第六十二條 在國內定居的中國公民,無論其是否具有外國國籍,個人收入無論來自國內還是國外,納入法定徵稅範圍的,必須繳納國家和地方的有關稅費; 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無論其是否具有外國國籍,對直接來自中國國內的個人收入,納入法定徵稅範圍的,必須繳納國家和地方的有關稅費。 中國與該納稅公民的外國國籍所屬國或定居國有避免雙重徵稅條約可以減免的,依條約執行。 第六十三條 在國內定居的中國公民,無論其是否具有外國國籍,符合兵役條件的,應當履行登記及應召服役的義務。 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無定居國國籍,或者有定居國國籍但該國與中國未締結避免雙重兵役條約,符合兵役條件的,應當向中國駐定居國外交或領事機關履行登記及應召回國服役的義務。 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在其十八周歲時有定居國國籍,正在或已經服完定居國兵役,如該國與中國締結有避免雙重兵役條約的,可免除中國的兵役。 戰爭期間,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除正在中國之盟國軍隊服役的人員,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人員,如中國動員其服兵役的,無論其是否具有外國國籍,應當為中國服兵役。 第六節 戰時對於敵國國籍的特別限制 第六十四條 戰時中國軍人、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參與戰爭保障之人、以及其他了解國家軍事秘密之人不得持有敵國國籍。 前款人員已經持有敵國國籍的,必須聲明放棄,交出持有的全部敵國國籍之身份證件。 拒不放棄敵國國籍的,除其軍籍、公職、並排除其直接參戰、從事或繼續從事戰爭保障或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工作。 第六十五條 進入戰爭狀態,中國政府有權要求境內持有敵國國籍的人員放棄敵國國籍,交出其所持有的全部敵國國籍之身份證件,並予以公告。 履行前款義務之人,如有第三國國籍的,應宣誓在中國境內不危害中國; 履行前款義務之人,如只有單一國籍,在放棄敵國國籍的同時,應動員其歸化中國並批准其成為中國公民; 履行本條義務之中國公民,禁止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機關歧視、限制、侵犯其擁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戰時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 戰時中國境內持有敵國國籍的人員,政府根據該人員所掌握的中國情報狀況,有權採取禁止其離境的措施。 拒絕履行第六十五條規定不放棄敵國國籍的人員,其無中國國籍或者有中國國籍而願意放棄中國國籍的,政府也有權根據戰局或該人員的具體情況,將其驅逐出境。 第六十七條 戰時中國境內持有敵國國籍的人員,其被禁止離境或其拒絕履行第六十五條規定不放棄敵國國籍的,政府可以對其實施戰時特別限制: (一)採用非限制手段可以保障國家和公眾安全,無損本國軍事利益的,不得採取限制措施; (二)有足夠證據說明只對部分人員特別限制就可以達到限制效果的,不得對其他人員實施限制; (三)限制措施必須適當,應保障被限制人必要的生存條件,尊重和保障被限制人的人格尊嚴,努力把被限制人因限制而受到的損害減少到最低的限度,嚴禁採取任何非人道的包括國際公約所明確禁止的手段; (四)保障被限制人的安全,嚴禁將被限制人置於易受軍事攻擊的區域; (五)一俟戰爭狀態結束,政府必須立即解除特別限制。 第六十八條 對於第六十六條被禁止離境或驅逐出境的人員、第六十七條被特別限制的人員,中國政府可凍結其在境內的個人金融資產,由政府指定境內民間機構代管其在中國境內的其他個人財產,政府對被代管之財產因戰爭需要可以徵用、徵收。 (一)本條凍結、代管、徵用、徵收,得保留被特別限制或被驅逐人員供本人及家屬生存必須的和按規定許可隨身攜帶的財產; (二)本條財產徵用、徵收的政府定價與戰時國家對其他公民財產徵用、徵收的一般水平相符,並向財產代管人或被徵用、徵收人開具收據。 (三)本條被代管的財產,代管人員必須忠實履行保護和運營之職責,一俟戰爭結束,結束代管並向被代管人返還財產。 (四)本條被凍結金融資產和被徵用、徵收的其他財產,一俟戰爭結束,國家在財政狀況許可的情形下應儘早解除凍結和償付,並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按照國家基準存款利率計算與償付利息。 (五)擁有本條財產權利之人員在戰爭期間去世,按繼承法由繼承人承襲各項財產權利。 第六十九條 有中國國籍之人戰時僑居敵國,放棄中國國籍的,可以證明戰爭期間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八)項情形的,戰後可以重新申請取得中國國籍。 第七十條 在戰爭狀態下,持有中國國籍的境內外人員,有對中國參戰、向敵國提供情報、主動資助敵國、在中國境內實施破壞和暗殺、在中國境外嚴重侵害中國或中國公民權益等叛國行為,危害中國戰爭利益的,無論戰爭期間和戰後,中國政府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追究責任。 第七節 外國人在中國的國籍認定及權利 第七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國籍認定,以入境時中國的簽證和通過驗關所持護照或其他法律允許之身份證明為準。 有多重國籍之外國人,除本條第一款認定之國籍外,其它國籍之身份證明不得在中國境內使用。 在中國境內,除外交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入境需要中國簽證而缺少有效中國簽證的、或者缺少入境通關檢查簽章的外國護照及其他外國身份證件的使用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而違法必究。 外國人出境時辦理通關檢查,與入境時所持身份證明不一致的,關檢部門應將其扣留調查其在中國境內是否有違法情況需要立案追究。 第七十二條 外國僑民在中國的權利,中國與該外國僑民國籍所屬國有雙邊條約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按條約或公約處理。 中國與該外國僑民國籍所屬國沒有雙邊條約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根據該外國僑民國籍所屬國對其境內中國公民的權利保障情況,在遵守中國法律的同時以對等原則處理。 第七十三條 在中國的外國僑民去世,當地民政機關應通知其外國國籍所屬國駐華外交代表或領事機關,並協助該去世外國僑民的近親屬或近親屬代表、國籍所屬國駐華外交代表或領事機處理有關善後事宜。(待續) [博訊來稿] (Modified on 2012/2/23) (博訊 boxu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