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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慶:劉本琦的言行與“國家政權”何干? 2012-07-22 01:00:36

劉本琦的言行與“國家政權”何干?

                      來源:參與  作者:陳樹慶

 

    今天上網,發現我的好幾個電子信箱收到朋友們發來消息說:劉本琦因在互聯網上發帖,於718日被青海格爾木警方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刑拘。劉本琦何許人也?他竟然有這麼大的能耐:說幾句話,就能將國家政權顛覆?

 

    我用google搜索引擎搜索了一下有關“劉本琦”的情況,例如民生觀察工作室2012720日消息:718日被帶走的民主人士劉本琦被證實已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事拘留。劉本琦的妻子劉英已收到他的刑事拘留通知書。該通知書是由青海格爾木市公安局18日簽發的。通知書指劉本琦因“涉嫌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已於71816時刑事拘留,現關押在格爾木市看守所。

 

    那麼劉本琦先生到底說了那些話能證明其有這麼大的能耐足以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被顛覆呢?很遺憾!我仔細搜索網上有關他的言論,根本沒有警方所指控的要“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那麼劉本琦先生的其他言論是否有可能被牽強附會地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套呢?參與網上《因言獲罪的劉本琦最新消息(多圖)http://www.canyu.org/n54363c6.aspx截圖了《青海格爾木劉本琦網上(qq)言論“罪證”摘要,不妨援引並逐條分析一下。

 

    “第一,被指發帖於湖北鄂州召開中國民主黨第一次籌委會,由秦永敏主持”

 

    實際上劉本琦在網上對此事已經聲明“1.我沒有發過這類帖子;2.我支持這類行動;三,這麼重大的問題,我會一連幾天反覆在網上發;4.這麼重大的事情,我必須先徵詢秦永敏先生,我不可能善做主張。”劉本琦錚錚鐵漢,幾句話實際上邏輯非常清爽:(一)他雖然支持這類行動,但(二)未先徵詢秦永敏先生,不可能擅做主張,(三)的確沒有發過這類帖子,(四)如果是他發的話,根據他的一貫風格,豈會僅僅貼上一、兩條就善罷甘休(“我會一連幾天反覆在網上發”)?

 

    在筆者看來,嘿嘿!即使是劉本琦發了此帖子,若要將此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硬牽扯在一起,也是笑話,更何況他已經聲明該帖子非他所發。中國民主黨人認為:無論中國民主黨還是中國共產黨,都只不過是一個群眾性政治團體而已,決不允許任何政黨的特權(包括所謂的領導權)去顛覆人民主權、玩弄和踐踏法律,將人民共和國實質上顛覆成一黨專政國。或者說,任何政黨的開會(包括代表大會),僅僅從形式上既不能代表國家政權也不能判定其“煽動或顛覆國家政權”,若從內容上判定,也只能從會議議題及決議內容上判定是否達成集體意志(法律對“意志”不單獨追究責任,只有具有社會後果的行為才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未將會議內容實際付諸行動,仍應跟任何法律責任沒有什麼關係。基於法律之正義包括公民權利平等的原則,如果一個民主黨人僅僅在網上發帖“召開中國民主黨第一次籌委會”就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那麼中共十八大再過幾個月就要召開了,難道中共的行為還要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煽動”兩字去掉不成。劉本琦案又是一個典範,有待於進一步展示:中國民主黨與中國共產黨,到底誰在真正捍衛共和國的民主法治?誰在以權謀私踐踏法律?或者說到底是誰在真正捍衛應屬於全體中國人民的“人民共和國政權”?誰在謊言加暴力顛覆“人民共和國政權”?

 

    第二,呼籲“趕在中共十八大,去中南海遊行示威去”

 

    嘿嘿!遊行示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該項權利的法律效力與任何一個政黨包括中共產黨開什麼黨的代表大會一點關係也沒有。如果某某政黨僅僅因為自己的黨內事務比如開會,就要限制或禁止其他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那麼對於該黨的行為,劉本琦先生所說的“誰他娘的不讓人民遊行,誰就是人民的公敵”,“誰他娘的不讓人民遊行,誰就是叛國”也就的確沒錯,這可是任何一個神智正常之人都能理解的簡單邏輯和法律常識!

 

    第三,“惡攻”中共,劉本琦這樣寫着“文強走了,王立軍走了,他們也曾夢想揮揮衣袖,無奈何霧都‘重慶’,卻望不見雲彩。這兩個在重慶看家護院的鷹犬,先後走了,一個哀嚎中撒手人寰,一個在淒風苦雨里絕望的尋求庇護。這兄弟倆在其主子的內鬥之中,光榮的賣身,如今說是青海公安廳長——何挺,臨危受命,挺身而出。作為局外人劉本琦站在高原之巔,正想跟已經身處迷霧重重山城的何挺一句溫馨喊話‘兄弟,多保重!’。耳邊卻隱約聽見遠方傳來底層鷹犬的竊竊私語:跟中共當打手,太他媽的危險了,兄弟們,今後跟民主人士打交道,得給自己留條後路,小心以後清算。這比成天看他媽的反覆無常的主子臉色行事,要安全吧。我對那人說:好自為之,多行不義必自斃。王立軍的2012年的公開叛黨,是2012年初丟給中共安全機關的‘震撼彈’,是中共眾叛親離的標誌性事件,預示着中共政治信用在其內部同志和其治下的民眾中徹底的破產!”。

 

    嘿嘿!中共是中共,國家政權是國家政權,在人民共和國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或客體,試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找到那一條法律的條或款,明確規定說中共就是國家政權,將黨和國混為一談?沒有!所以筆者認為,即使劉本琦上述言論真的是“惡攻”中共,中共覺得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了,姑且不談中共對於公民言論自由的理解程度如何,如果中共尊重現有法律的話,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譽侵權”為案由的民事訴訟,通過舉證述實、辨法析理來討回“公道”。但如果國家公器如公、檢、法淪為(無論主動還是被動)一黨政治迫害其他異議公民的“私用”,那就明顯超越職權了。需要提醒的是,“瀆職行為”甚至“瀆職罪”現有法律已經有所規定,希望那些行使公權力的人要仔細理解和掂量,自己所領的薪水及所享的福利到底源於國家財政(納稅人納稅)還是某一政黨的黨費?既然法律早有規定,要指望哪一天“法律不溯既往”是沒有希望的!更何況人類社會對於嚴重反人類的罪行從來是不適用“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例如二戰結束後對於納粹戰犯的審判)。千萬不要想瘋了“升官發財”的夢兒去助紂為虐,忘了什麼叫“髒抹布”或“嚼完了的口香糖”甚至“替罪羊”。

 

    第四,參與為李旺陽伸冤

 

    嘿嘿,在社會各界廣泛存疑而未經充分檢驗、對比、釋疑的情況下,就匆匆忙忙消屍滅跡,至今數十名湖南維權人士仍被控制。就此罷休,豈非教唆慫恿更多的“李旺陽自殺”事件“一了百了”?為公民生命財產損害的申冤昭雪,如果也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那麼這個國家政權與公民的生命財產到底是什麼關係?讓人疑惑:難道人民共和國政權已被特權分子顛覆而站到了人民權利的對立面了呢?還是劉本琦要“煽動顛覆”的只是是一個“黨國”而非“人民共和國”?

 

    何為“社會主義制度”?何為“權貴資本主義制度”?若將中共政治局的頭頭們一個個分別站出來加以論述,保證答案五花八門,再對照中國現實,真假難辨。由於我無法從網上檢索出劉本琦先生對於“社會主義”有過什麼說法,格爾木警方刑拘劉本琦先生時所指控的所謂“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顯然屬於無中生有的捏造,所以本文就沒有必要多此一舉地對虛假指控展開論述分析,不信,就等着他們公開(如果政治迫害者要一意孤行的話,可能要到法庭上)舉證出來讓大家質證、質疑再說。

 

    綜上,筆者認為,劉本琦的言行與“國家政權”沒有任何直接的或必然的關係,如果一定要有關係,也是有人將自己未經全體人民自由公正選舉程序授權的特權私利與國家政權“對號入住”,例如將“一黨之權”向國家公權力即“當屬人民全體的共和國之政權”參雜使假,“黨主權”顛覆了“人民主權”,才是正真的顛覆國家政權!相信,現在某些人顛倒黑白將劉本琦製造成“黨國敵人”的行為終將驗證出與其初衷相反的歷史或社會效果:正在塑造出一個對人民共和國政權循名質實的真正衛士——劉本琦!

 

    唉,在真正實現“民有、民治”,並民享“表達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怖的自由”之國家,社會輿論隨處可見對政府、執政黨與當權政客的批評指責,民眾可以自由結社並經常參加各種表達訴求的集會、遊行示威,甚至人民可以合法擁有槍支,沒有壓倒一切的所謂“維穩”,即使所謂的“政權定期更替”,社會照樣穩定繁榮,政府照樣高效廉潔地運作,民眾自由、安定而充滿幸福。反觀當今中國社會,網絡發言“實名制”、甚至有些地方特定時候百姓買把菜刀都要“實名制”,每年耗費超過軍費預算的維穩費開支,“國家政權”竟然脆弱到劉本琦先生說幾句話,就會被“煽動”到“顛覆”,豈非笑話?

 

    在主權在民的共和國,即民主法治國家,人民有權防範和反省自己的國家政權是否被統治勢力所要挾甚至所顛覆?一個健康的團體,尤其是作為一個處於執政地位的政治團體,是否也應該反省反省是否被貪得無厭的特權腐敗分子所綁架?現在有人一定要將公民劉本琦的言論與“國家政權”的“顛覆”聯繫在一起,也許又是一個引發更多人們反省的好契機!

 

                  陳樹慶

    2012721日完稿於中國杭州

    參與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www.cany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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