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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吕飘旗赴港被阻案的法律和人权问题 2013-07-15 19:36:03

陈树庆:吕飘旗赴港被阻案的法律和人权问题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据维权网、自由亚洲电台等媒体的报道:浙江著名维权活动人士、中国民主党人吕耿松女儿吕飘旗原定78日去香港旅游,但8日下午5点多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被边防检查站被截住了。吕飘旗问一个穿武警军官制服的人(边检人员),为什么她不能去香港,那军官说:“为什么不能出去你自己心里清楚。”吕飘旗说我不清楚,我又没有犯罪。对方说:“如果你没有负案在身,那公安局为什么有你的‘案底’?”又说,如果你想出去,只有到公安局把“案底”注销。吕飘旗女儿问他们她有什么“案底”,对方说他们也不知道,他们只负责核对身份证,反正凭她的身份证是出不去的。吕飘旗说:“你们不让我出去,我的机票就作废了,那怎么办?”那军官理也不理,丢下她就走开了。吕飘旗前年从浙江工商大学毕业后,找工作一直受到国保干扰,他们公然打电话给她所在的单位,叫不要接收吕飘旗。今年的524日,吕飘旗代父亲吕耿松去香港出席独立笔会的颁奖大会,结果在深圳海关被阻。这次,她换乘飞机去香港旅游,结果在杭州就被阻。看来真像深圳海关所说,她上了公安部的黑名单。尤其恶劣的是,笔者今天才了解到杭州边防检查站还在吕飘旗所持有效期到2014051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加盖了日期为阻止吕飘旗赴港当天即201378日的“注销章”。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前后两次阻止吕飘旗赴港,并在78日注销了吕飘旗所持有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在现有法律的实体与程序上,是否站得住脚?由于自20137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630日通过)》,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不妨将78日这次吕飘旗赴港受阻,与现行有效的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本文一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法》)进行对照分析。

 

    首先,就法律适用范围而言,《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其中第一款“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说明吕飘旗赴港适用《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吕飘旗赴港,事前经申请已经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如果说吕飘旗赴港不符合《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申请《通行证》之前当事人有不合法的行为,这颁发《通行证》的政府有关部门就要负审查不实之责。如果说,因申请《通行证》之后当事人有不合法的行为,阻止吕飘旗赴港的出入境并注销其《通行证》的边防检查机关也有责任向当事人释明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怎能以所谓“上了公安部门的黑名单”这种法外情形做借口?如果允许这种借口有效,《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形岂非要加上“(七)上了公安部门黑名单的。”这一项?

 

    在一个真正法治社会,立法必须具体明确,任何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程序还是实体上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如果所谓的“公安部门黑名单”这种“暗箱操作”可以天马行空地任意解释或超越法律,法律这个所谓的“牢笼”就无法关得住“权力”在黑暗与雾霾中出来张牙舞爪伤害民权、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安宁。所以说,就吕飘旗赴港受阻案,为防止《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沦为空话,在行政复议、诉讼、舆论监督,甚至包括我们民主党的在野党(反对党)对执政的中共监督,如果展开起来,都是大有文章可做的。还可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责任。

 

    无论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联合国、还是诸多国际人权组织如“人权观察组织 HRW”,甚至媒体如维基百科,都会有每年一度的各国人权报告编撰或整理,当然在各种版本的《人权报告》中,公民的旅游、居住、迁徙自由也是一项很重要的人权内容。由于中国大陆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国家人权报告》罔顾众多公民权利受侵犯的事实,自今年六月中旬起北京维权人士曹顺利和其他数百位维权活动人士组织了在外交部的静坐活动,要求要求参与国家人权报告编撰,引用曹顺利的话,就是“我们就是没有合法权益,我们要求世界人权组织白皮书里面要把我们这些最基层老百姓的疾苦给写进去,你不能光说好听的,老百姓的实际情况也要写一些,不能光拣好听的写。”这其中是否包含了公民出入境权利受侵犯的案例,目前笔者从各种渠道了解的信息中,暂时还不得而知。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十三条“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中国政府于199810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也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应该倡导和模范遵守这些人权宣言,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也已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要确保中国公民在全世界受到普遍的尊重与权利保障,必须从国内、从本国政府及各驻外机构善待本国公民做起。但是很遗憾,吕飘旗赴港受阻案,为所谓“代表最广大人根本利益的”中共政权歧视、刁难甚至是迫害我们自己同胞再添了一例具有国际影响的人权劣迹记录。

 

     侵犯人权的行径,其中有一项最为卑鄙恶劣的就是“株连九族”。中共十八大后上位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提出了许多至少在中国大陆还算是比较有影响的“新主张”,例如“中国梦”、“把权力关入制度的牢笼”等等,这很可能与其本人在少年时受到中共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权力”株连九族之“噩梦”有一定的关联。据网上不少媒体的检索(例如港媒《动向》、《苹果日报》的报导),大致情况是:习近平,陕西富平县人。他的父亲习仲勋是中共陕北根据地创始人,习近平1953年出生时,其父习仲勋身是中共宣传部长。习近平10岁时,即1962年9月,父亲被中共打为“反党集团”成员,撤销一切职务,下放河南洛阳一家面粉厂(也有说是洛阳矿山机器厂)接受“改造”劳动,几年后,又被关入监狱,成为囚犯,直到文革结束。父亲被打倒,习近平一家人随之遭遇厄运。文化大革命开始的时候,习近平刚13岁,当时还是中学生的习近平只因为说了几句反对文化大革命的话,就被打成了“现行反革命分子”,被列为“敌我矛盾”,在中央党校的院子里关押了起来(也有说因父亲的关系,习家子女当时都受到迫害,习近平在学校受歧视被人指指点点,因此跟人打架被扭送公安,北京市公安局以“少年反革命”罪名,将他送到少年犯罪管教所管教,当时他才15岁)。报导称,一年后习近平从管教所出来,又赶上全国上山下乡运动,想到反正在北京也呆不下,他于是爬上火车,到了陕北延安,到梁家河插队落户“和群众打成一片”:与村民一齐挑粪下地、播种、收割;做过赤脚医生、记工员、农业技术员,逐渐得到了村民的认可与接受。1975年1月,习在梁家河呆了七年后,获推荐上清华大学,当时其父未平反,他仍然是黑五类的子女,好在时任县委书记签字拍板:“老子是老子,儿子是儿子”,由此才走出厄运。

 

    很遗憾,许许多多中国人,尤其是人权捍卫者、法轮功和家庭教会的坚定信仰者,正在遭受过去席家类似甚至更糟的噩梦,他们经常面临警方骚扰、软禁、短期拘留、“劳动教养”、强迫接受精神治疗、或以刑事罪名判刑入狱,甚至还有迫害致死的。其理由通常是被偷换了概念的所谓“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株连九族案最典型的如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11年徒刑,其妻刘霞自从2010年12月即告失踪,据信她现被软禁在北京家中,以防她为丈夫进行倡导游说。其他还有陈光诚的侄儿、郑酋午的妻子被栽赃、李旺阳的妹妹李旺玲和妹夫赵宝珠夫妻被严密监控等等。现在,要轮到吕耿松家属遭株连案开始大曝光了。

 

    据了解,对于吕飘旗的株连,最初源于2007年吕耿松先生遭政治迫害时,当时还是浙江工商大学大二学生的吕飘旗小姐专程到北京请莫少平大律师为父亲做辩护人,这本是诉讼法领域当事人亲属的一项法定程序权利,但却被有关专政部门当作了“上访”和影响“维稳”政绩的事件而恼羞成怒。随后,对于吕飘旗小姐的株连性迫害就断断续续地发生了,吕飘旗前年毕业之后找工作一直受到干扰,而且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2012年11月杭州公安机关特意印制了吕耿松一家的照片,发放小区联防保安,对吕耿松全家实施24小时不间断严密盯控的全家“通缉”闹剧,直到最近吕飘旗两次赴港受阻、有效《通行证》被注销。按照吕耿松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那肯定是因为我的原因了。他们让她销案去,她哪里有什么案件,肯定是因为我的原因。我做事情他们可能不容,但是我女儿并没有做我做的事情,就是一个正常的学生。她要找工作和到外面去旅游都是很正常的,但是别人有这种自由为什么她却没有呢?她找工作都受到了国保的干扰,打电话给她找工作的单位让人家不要收她。”

    我们不否定,中国梦在整体上是个强国梦,但落实各每个人身上,中国梦是自由平等的公民梦,还是受到歧视、管制和压迫奴隶梦?毫无疑问,应该是“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怖自由”,即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有保障,“将权力关入牢笼”不再肆意伤害民权的宪政梦。习近平先生已经不再遭受政治迫害甚至株连九族的噩梦,但其他中国人呢?看来,为了惠及每个中国人自己及子孙自由和福祉的中国梦,我们还得做出更加的努力!

 

        陈树庆

    2013年7月11日完稿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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