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慶請求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迴避申請書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44號陳樹慶顛覆國家政權一案,被告人陳樹慶請求審判員駁永純、代理審判員林潔、張琦、書記員鄒洋、公訴人代理檢察員田晶,凡為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者,或者宣誓效忠某黨、擁護某黨先於效忠法律者,在審理本案中予以迴避。 理由:被告陳樹慶認為本案是中共濫用司法領導權對民主黨人的政治迫害,中共黨員、共青團員、或者宣誓效忠、擁護某黨先於效忠法律者,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本案公正審判,故請求其迴避。 被告人: 陳樹慶 2015年 7月 1 日 
註:上述照片上的《迴避申請書》於2015年7月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本案開“庭前會議”時當庭書面提出,審判長張永純宣布休庭。20分鐘後重新開庭,審判長宣布:被告人提出的迴避申請,經本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審查,認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迴避的法定要求,予以駁回;出庭的檢察院田晶也當庭宣布:被告對公訴人的迴避要求,經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院長的審核,認為不符合法定要求,予以駁回。被告人陳樹慶及律師付永剛要求法院與檢察院提供書面的《駁回決定書》,未遭理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