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人利己是人的天性嗎?(1) 生存繁殖是包括人類在內的一切生物共有的特性。人類為了生存繁衍,必須自保、自愛;利己、求生是人類的第一天性,也是最基本的天性。人類利己的天性是人類得以生存繁衍、人類社會得以發展最根本的動力,但在同時也導致損人利己的行為,危害人類社會。如果人人都損人利己,人類社會就會處在如英國思想家霍布斯所設想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的所謂“自然狀態”之中,永無和平和安寧。這樣, 人類又如何能在物競天擇的環境下生存下來? 問題的關鍵在於,人人都損人利己的假定是不對的。人類有利己的天性,但並無損人的天性;人類利己天性可能導致損人利己的行為, 但並不必然導致損人利己的行為。事實上人類大部分利己行為都是不損人的,而且相當部分的利己行為是既利己、又利人的,只是這一小部分損人利己的行為,才是人類社會種種罪惡的禍根。 人類是群居的,人類的群體性源自人類生存的需要。個體的人類依其體型和體力根本無法與大型猛獸爭鬥,人類只有聯合、聚群,互助、合作,才能在生存競爭中取勝。人類在群體合作中,必須為他人或群體增進福祉, 否則合作就無法進行。 在千萬年的進化過程中, 人類這種互助、合作的利他秉性,諸如愛心、同情心、感恩心、榮譽心、羞恥心、悔疚心等,通過逐漸累積, 最終內化為與生俱來、可遺傳的天性,我們通常統稱其為“天良”或“良心”。顯然, 利他天性越強的群體和個人就越可能在生存競爭中勝出, 所以,利他天性最強的早期人類才有可能留下後代,那就是今天的人類。人的利他天性必然會節制人的利己天性,這正是為什麽霍布斯所說的人間地獄般的“自然狀態”只是一種學術假定,從未成為現實的原因。 不僅如此,人類的思維天性也在相當程度上節制了人的利己天性。人類行為的生理驅動機制不同於其它動物, 動物沒有思維能力,其行為完全由本能驅動;人類的行為則要通過大腦的思維,由理智控制。(由強烈的本能驅動、不假思索的行為只有在非常罕見的特殊情況在才發生。幼兒時期,思維能力尚未完全形成,其天真的行為也可視作例外。)在驅動行為的思維過程中,對行為的後果的考量,是思維的重要機能,也正是人類特有的理性。損害他人行為的衝動,經過理性思維的判定,必定會有相當程度的消釋乃至消失。 人類在長期的進化過程中形成的利他天性(良心)和思維天性(理性)對人類利己天性可能導致的損人利己行為起到了重要的節製作用,但並沒有完全消除這種行為。這是因為按照人的生理和心理機能,人的生存需要在通常情況下總是要優先於其它一切需要的,因此人類的利己天性對人類行為的驅動強度總要高於利他天性和思維天性。正因為人類天性中良心和理性的內在力量, 還不足以完全節制人的利己天性,人類社會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道德和法律,用外在力量進一步規範人類行為。道德是社會上大多數人認可的行為準則,通過內心信念和輿論引導兩個機制來規範人的行為。道德的內心信念,基於人類先天的愛心和同情心,通過後天的道德教育,形成道德信念,並以此信念節制每個人的行為。輿論引導則基於人類先天的榮譽心和羞恥心,通過社會輿論對行為的是非認定,引導人們趨向社會輿論給予肯定、褒揚的行為,收斂以至捨棄社會輿論會給予否定、貶斥的行為。道德的內心信念和道德的輿論引導結合起來,形成了一個有效的規範力量,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人類行為由欲望是否發展為實際行為的取捨。但是道德准具有非強制性,對道德準則的遵守,主要靠自覺,除去個人名譽和良心自我譴責外,道德本身對不道德的行為不產生懲罰性的後果;如果個人缺乏道德信念,也無視社會輿論,道德對其約束力也就微乎其微。法律則具有強制性,法律以國家機器為工具,對已經發生的侵犯他人及社會利益的犯罪行為進行懲治,並威懾阻扼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的犯罪行為。道德與法律互相補充,成為人類社會抑止損人利己行為最重要的規範機制。 人類利己天性可能導致損人利己的行為, 造成人類社會種種罪惡。但人類的利他天性(良心)和思維天性(理性)在相當程度上節制了這種可能性。人類又利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力量來規範人類行為,進一步防止損人利己行為的發生。可是為什麽在現實的人類社會中,損人利己的行為還觸目皆是呢?先天的、內在的節制加上後天的、外在的規範為什麽還未能消除損人利己的行為呢?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