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博客的网 络游戏在评论我的博文“损人利己是人的天性吗?(1)”时,向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你真的对于你的结论“人类有利己的天性,但并无损人的天性” 这么有信心吗? 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很有信心。人有利己天性,这恐怕不是一个问题,人要是不能利己、自保, 人类就无法生存下来,所以利己应是人的第一天性,是人最基本的天 性。人为了达到利己的目的,无非有三种办法:1.损人而利己,2.不损人而利己,3.利人而利己。无论那种办法,其目的都是利己,因为这是天性。人可以用 损人的办法来达到利己的目的,但损人并不是唯一的办法。事实上人类大部分行为都是利己而不损人的,比如人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人们在温馨的家庭生活中,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分明是一种利己的行为,但并不损人,可以视作利己行为的第2类的范例。人们为了生计,在职场里敬业工作,也是一种利己的 行为,但其结果却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有益的服务,产生了利人的后果,可以视作利己行为的第3类的范例,利己又利人。人们当然可以用损人的办法来达到利己的目 的,但也可以不用损人的办法来达到利己的目的。特别应当看到,即使损人者在损人行为发生当时认为可以达到利己的目的,但在行为的后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全部显现时,往往损人并不利己,而且很可能是损人又害己,。所以我在博文中说“人类利己天性可能导致损人利己的行为, 但并不必然导致损人利己的行为”,也就是说人没有损人的天性。我想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我们能不能将人类利己天性导致损人利己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的程度, 从而使人类社会中的种种 罪恶也降到最低的程度呢?既然人类有三种办法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三种办法中,只有损人利己的行为才对人类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人类可否避免采用损人利己的 办法,而只采用其它两种对人类社会不造成危害的办法呢?如果做不到完全避免,能不能使损人利己行为“最小化”呢?我很想也与万维网的博友们一起来探索这个问 题,多多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