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範例哲學:辨析“絕對”的意義
範例哲學的本體論,包括五個範疇和四種關係。五個範疇是:“在,存在,思在,定在和絕對”;四種關係是:“相對的相對,絕對的相對,相對的絕對和絕對的絕對”。認識到這些範疇和關係,是“純粹悟性”的結果,既範例哲學發展出來的“第三種認識方法”。我在前邊已經簡單地談了“辨析相對關係的意義”。現在論到了再說說辨析“絕對”關係的意義。
關於“絕對”的觀念,西方人最早接觸到。在“三大文明”中,既“希臘-羅馬文明,伊斯蘭文明和印度文明”,尤其以希臘-羅馬文明為極致。中國的華夏文明雖然在歷史上受了印度佛教北上入中國的影響,發展出禪宗,但終究因為中國人的“務實觀念”根深蒂固,幾乎沒有任何自己對“絕對”觀念的理解,更談不上對“絕對”觀念的補充了。絕對的觀念,在西方大眾心目中,以宗教的形式存在,追求至善至美至真,求助於上帝的萬能。在理性的知識分子心目中,則表現為思維的嚴謹和邏輯的應用,既歸結為哲學的研究。
從古希臘“前蘇格拉底時代”到現代,歷代的哲學家都或多或少用上帝的觀念作為邏輯開端(蘇柏亞,中世紀,笛卡爾,斯賓諾沙等),或將哲學理論上升到“絕對”的境地(康德,黑格爾,海德格爾等)。這些哲學家在哲學史的發展中所討論的,除了以上帝本身作為自己系統的起點,就是用“絕對”作為修飾詞來修飾自己的“啟始範疇”,如“絕對理念”,“絕對存在”等。範例哲學對哲學史的新發展,在於直接抓住了“絕對”的範疇,並進行了新的定義和闡述,將哲學的發展縱深發展了新的一步,幾乎看起來就是“最後的一步”,既使其具有“絕對真理”的性質。
範例哲學的“絕對的絕對”,與以往以上哲學家的“絕對”,顯然不同。其他以上哲學家的絕對範疇,基本都可以歸結為“絕對的相對”,如柏拉圖的“形式”,或康德的“物自體”。或黑格爾或海德格爾的“絕對”或胡賽爾的“思維形式”,歸結為“思在”的範疇,就屬於“相對的絕對”的範圍。
那麼範例哲學本體的絕對究竟比起以上哲學家的絕對有什麼不同呢?答,這個根本的不同點,就是“絕對的絕對不可言”。
舉例。分析是以往哲學家的工具。比如牛頓的“萬有引力的發現”叫“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牛頓的思想很清晰,在分析思維的盡頭,在發現了天體運行的規律之後,究竟是什麼導致第一推動的呢?牛頓歸於上帝。也就是說,分析的結果就是邏輯的盡頭,如果再往上追究,就“出了”邏輯鏈條的範圍。那麼,沒有邏輯,或不遵守邏輯就可以胡亂猜測嗎?這就是東方思想家常犯的錯誤。這種胡亂猜測在佛教和玄學中都有顯露。反正想什麼,說什麼都沒有關係,因為它不需要受任何檢驗的方法約束。其實這種猜測是不對的。出了邏輯在往上走應該是理性。也就是起碼說得有道理才行。但道理也有窮盡的時候,也就是說這是哲學的終結:“絕學”出現了。
許多以往的哲學家以為,“有”或存在的基礎可以是“無”。其實這個錯誤早被巴門尼德在近三千年前就發現了:“無屬於有的性質,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說,否定某物存在的結果是其他物的存在,它們的關係不過是轉換的關係。既,由於否定,一物變成了另一物。那麼,我們能否定“存在本身”嗎?顯然是不能。因為“存在同存在物”是同一的,我們不可能離開一個而談另一個。如果我們將存在抽去內容,那麼“存在和非在”是同一的,誰也不是誰的基礎。所以我們必須找尋這“兩種對立得存在”的基礎。
這個研究的結果,就是範例通過“思維悖論”發現的“絕對的絕對”。絕對的絕對之所以不可言,是因為語言的自身性質決定的。語言是“高級範例”,屬於“相對得絕對”的關係,或思在的範圍。所以任何可以言說得事物,必定是“某物”,既存在。維特根思坦是對的,“當我們說不出來來時必須沉默(Tractatus)”。但沉默以後怎麼辦呢?我們是明白不明白為什麼沉默呢?維氏沒有說。
範例哲學的回答是“純粹悟性”。也就是,當我們窮盡了分析,窮盡了邏輯,窮盡了理性,窮盡了“傳統哲學”後,唯一剩下得就是“絕學”了:“此時無聲勝有聲”-因為“絕對背景導致的潛在引起的大爆炸就要開始了”。
|
|
|
|
|
|
|
|
|
文章評論 |
|
|
|
|
|
|
|
|
|
|
|
|
|
|
|
|